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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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汤 华,一、概述,(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1、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2、主要职责:具体而言,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其法定职责: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基于目前税收征管现状,税务稽查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以外,实际上还承担了税收专项检查,此为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职责。,(二)稽查机构内外四个关系问题,1、与所述税务局的关系:被领导与领导2、同一系统
2、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挥和协调3、同级国地税稽查机构关系:联系与协作;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办案(分别处理)4、稽查局内部设立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工制约,(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
3、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具体包括:(1)不宜公开的稽查年度规划、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2)稽查业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3)稽查人员的档案和有关事项;(4)正在调查的案情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材料;(5)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2、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3、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税务稽查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基数采集稽查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这也是我国税务稽查目前的短板和今后致力的方向。主要包括: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三方数据处理系统。,
4、(五)修订的原因和目的,1、原因原规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显陈旧,在很多方面与现行法律制度不衔接、不配套、不协调,不能适应税务稽查新形势。具体而言:工作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下同)的变化:税收风险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增强;,工作对象行为方式的变化:跨地域复杂案件不断出现;电子商务新的交易手段和结算方式不断出现;财务核算信息的无纸化及网络化;高技术、高智商涉税犯罪违法手段不断出现;在灰色地带活动日益频繁,更多选择税收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达成税收意图;带有税收目的或以税收目的为主的系统性策划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主要是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和完善:征
5、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行政处罚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不断推进(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不断推进(2010年4月1日修订);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2012年1约1日期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修订背景,总局稽查局处长孙海渟因黄光裕涉税案落马。在全国范围来看,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想查谁就查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等问题,税务稽查内部监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2、修订目的: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
6、高稽查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六)新规程的积极变化,(1)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了调整,使其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原规程共七章六十条,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2)进一步明确了税务稽查的内涵,使之更加能够体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3)对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上下级稽查局、同级国地税稽查局之间领导;业务管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挥与协调;联系与协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的合力。,(4)强化税务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针对稽查执法中
7、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紧紧把握“一岗双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执法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对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进行了规定。,(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8、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7)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和执行环节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的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本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和执行环节的中止、终结程序,可以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8)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税务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范,从而规范税务稽查的取证行为。(9)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规范。,(10)丰富了执行手段,强化了稽查执行力度,降低了税务稽查执行的执法风险。规定了对
9、税务处理决定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主体,即可由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突破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11)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的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普遍质量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税务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12)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二、税务案件的管辖,稽查执法权的管辖:就是稽查执法权在国地税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管辖问题是税务稽查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有稽查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
10、的管辖范围内进行,超越边界即为违法,牵涉到:国家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查处法定权限和程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问题;查处效能问题;,(一)管辖原则,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管辖争议的解决,均有管辖权的地税稽查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稽查机构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三)分级分类稽查,上级税务机
11、关稽查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在管辖区域内划分上下级管辖范围。划分的目的和意义:解决税务稽查案件和税务稽查资源的匹配问题,着眼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划分的权力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划分依据: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划分标准: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四)特殊案件的管辖,上级稽查局组织查处和直接查处(组织查处与直接查处的查处主体、查处后果对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法律约束等存在区别)是否由上级组织查处和直接查处,
12、上级稽查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自由裁量。,(五)重大案件的督办,与管辖问题无直接联系,也不同于上述上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但此类案件的查处需按照上级关于督办案件查处的要求进行,结案须经督办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审核之后进行。1、督办事项的承办主体:各级税务稽查机构。2、督办范围: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3、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4、国家税务总局督办
13、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省以下督办案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选案,选案即税务稽查机构具体确定稽查对象的工作过程。解决的查谁的问题。工作的承办部门为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选案部门,对选定案件的查处跟踪也有选案部门负责。,1、四种选案方法,(1)计算机选案: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2)人工选案: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3)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目前较为普
14、遍的选案方法。(4)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2、案源信息,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其他相关信息。,3、选案基本程序,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和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4、选案要求,一是按计划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
15、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二是对按规定程序纳入检查范围的案件全面立案。,5、举报管理,群众举报是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有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对此给予必要的重视
16、。(1)责任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实践中,各级稽查局的选案和举报部门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检举信息四种处理方式和途径,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暂存待办”是一个创新,包括三种情形: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改变了旧规程“有报必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稽查资源的重复浪费,提高稽查效率。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3)举报奖励管理,较之旧规程,新规
17、程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由受理公民举报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二是奖励范围限定为实名举报,即非实名举报的不能奖励,此处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不一致。该办法规定: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4)举报管理的注意事项注意为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四、案件检查,个人理解:检查在整个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居于中心地位。关系到:税收收入的保障;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遏制;对潜在违法犯罪意图的震慑;对税收执法环境的改善;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等诸多问题。,(一)查前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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