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之民法监护制度的改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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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富強 醫師2016/9/3,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舊民法第14條第1項: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為禁治產人。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何謂宣告禁治產?,禁治產是指禁止其處分財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以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宣告禁治產,使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或行為的
2、效果無法同一般人一樣,用理智來判斷、識別以及預期,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達到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務利害得失無法做一般正常的識別的程度,才可以宣告禁治產。,何謂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獨立的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實際上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在沒有例外的規定下,一個有行為能力人,才能夠為法律上有效的行為,如買賣、贈與、收養等。亦指一個人可以依照自己意思表示,使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效果的能力。,行為能力的態樣,完全行為能力人 1.成年人滿廿歲為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限七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 1.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 2.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
3、的有無,與其心智狀況並不必然有直接的認定關係,現行法律是以年齡做為基本區分,另外再輔以監護宣告制度,以救其窮。(民法第12、13、15條),法律行為的效果,無行為能力的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參照民法第75 條)。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所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否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仍無法作有效的意思表示(參照民法第78 條)。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則要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完全責任。,何謂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人可以從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依照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參照民法第6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4、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一),意思表示:企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1.客觀要件:外部的表示行為。2.主觀要件:內心的意思。a.行為意思 b.表示意識 c.效果意思,監護宣告事件程序,聲請監護
5、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之訴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撤銷(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裁定)之訴,聲請監護宣告之聲請人(民法14條項),本人配偶四等親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管轄的法院,住所地法院居所地法院1.監護的原因2.法院不能行使職權3.在中華民國不明或無住所地,聲請程序的特別規定,提出診斷書:心智缺陷的狀態。秘密程序:絕對不可公開程序。證據調查:不受聲請人所表明事實及證據的拘束。(民訴法599、195-1、601條),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訊問: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民訴法602)鑑定人之訊問:法院無訊問鑑定人,不得逕為監護之宣告。(民訴法603),聲請人
6、為監護宣告之聲請,宜提出診斷書。(家事事件法第166條)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宣告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不當裁定的救濟程序。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民訴法609),Ex:甲夫乙妻,甲有丙姊丁兄,甲因罹患精神病而由乙向高雄地院聲請甲監護宣告,經高雄地院裁定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選任丙為監護人;數天後有人認
7、為不妥,故(1)由其兄丁向高雄地院提請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以外之人起訴者)。丁(原告)乙(被告);若乙死亡,則丁(原告)丙(被告)。(2)由其妻乙向高雄地院提請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者)。乙(原告)丙(被告);若當初法院選任妻乙為監護人,則乙(原告)甲(被告),(民訴法612)。,撤銷期間,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自其知悉受監護宣告時起算。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以外之他人者:自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訊問: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受監護宣告之人。(民訴法615)鑑定人之訊問:法院無訊問鑑定人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況,不得以判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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