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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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债权,第十四章 债法总论,第一节 债的概述第二节 债的移转第三节 债的履行第四节 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五节 债的消灭,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分类,返回,(一)古罗马法中债的概念,(二)我国民法通则中债的概念,(三)债的学理概念,一、债的概念,返回,(一)债的主体,(二)债的内容,(三)债的客体,二、债的要素,返回,(一)以发生原因及其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关系为标准,(三)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四)以债的客体为标准,(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六)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三、债的分类,返回,一、债的概念(一)古罗
2、马法中债的概念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Obligatio”优士丁尼法学纲要:“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juris vinculum)”,(二)我国民法通则中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三)债的学理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以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和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二、债的要素,(
3、二)债的内容,1、债权(1)债权的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联系:物权是债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前提和结果,法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债的关系法第三编 物权法第四编 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分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结构体例,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债第三编 物权第四编 亲属第五编 继承,分则,区别:,2、债务:债务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给付的义务,(三)债的客体,1、债的客体的概念: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债的标
4、的债的标的物,债权债务,2、债的客体为给付,债的客体,(一)以发生原因及其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关系为标准,1、意定之债,2、法定之债,(1)不当得利之债,(2)无因管理之债,(3)侵权之债,(1)合同之债(2)单方允诺之债,3、区分的法律意义 债的效力是否受当事人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的影响,(二)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1、财物之债 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2、劳务之债 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履行标的的债,3、区分的法律意义,(三)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1、特定之债,2、种类之债,广义:各种特定给付的债狭义: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之债,广义:各种种类给付的债狭义:以种类物为标的
5、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案例王某已经办理完出国定居的所有手续,准备全家到国外定居。王某为了处理所有的财产,经过与张某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以18 万元、已向某粮店定购的300 斤大米以每斤1.3 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成交。问题1、如果张某已经交付房款,在交付房屋之前,王某家的房屋因意外事故被烧毁,王某的交付房屋的义务能否被免除?为什么?2、如果张某在交付了大米款后,粮店被盗,大米被盗走,粮店不能交付王某大米,王某也就不能向张某交付大米,王某能否免除交付大米的义务?为什么?,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
6、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05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选第8题),3、区分的法律意义,债权人 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债权人 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免除,(1)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2)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责任不同,(四)以债的客体为标准,1、简单之债 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 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债权人 债务人,(1)选择权履行的前提,性质:形成权归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
7、归债务人;债务人于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案例),(2)履行不能只有在数种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甲欠乙一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设:(1)一年后,甲把手提电脑交付于乙,乙拒收,言称须以摩托车抵债。乙的主张是否应受支持?(2)债务到期后,甲之摩托车被盗。甲直接以手提电脑交付给乙。乙能否拒收?(3)债务到期后,又过了两个月,甲既未交付摩托车,也未交付手提电脑,乙直接请求甲交付摩托车,乙之主张是否应受支持?,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
8、为标准,1、主债 可得独立存在,2、从债 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3、区分意义:,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六)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1、单一之债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2、多数人之债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对多数人之债作进一步划分,债权人 债务人,(1)连带之债:,外部效力,全额,全额,内部效力,追偿,追偿,连 带 之 债,意定连带之债,法定连带之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 带债务 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之债 票据债务人的连带债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债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连带债务,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债权人
9、债务人,(2)按份之债,份额,份额,追偿,追偿,按份之债的效力,(3)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我国现行法中具有不真正连带债务性质的规定,海商法第252-254条保险法第44、4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六、(本题35分)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
10、理论基础;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600字。,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2005年民商法学专业民法学试题(概念比较部分)2001年:二、概念比较1、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2、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2002年:二、概念比较题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2003年:概念比较:1、民事义务与民事
11、责任2、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简答:2、不可分债权与连带债权的区别及规定不可分债权的意义。2004年:二、概念比较题1、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005年:一、概念比较题(共20分,10分/题):1、抵押权和质权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第二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二、债权让与 三、债务承担 四、债的概括承受,债的移转: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变更:债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不失其同一性:债的效力不变,原有的利益、和瑕疵等不受影响,从属的权利原则上仍然存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二、债权让与,债权人(转让人)债务人,(一)债权让与
12、合同的有效要件,2、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依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债权,依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之债权,1、所转让的债权为有效债权请思考,法律条文,(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人)张三 债务人李四,第三人(受让人)王五,通知法条范文思考问题案例,(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转让人受让人,(1)地位取代,(2)从权利移转,(3)瑕疵担保责任,2、外部效力:受让人债务人,(2)抗辩权延续,(3)抵销权延续,(1)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4)表见让与,法律条文,(一)债务承担的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
13、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三、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原债务人按照转让的程度解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图示,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注意问题:A、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法律为什么作此要求?B、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注意问题:A、我国现行法中是否有此明文规定?B、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C、该协议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例外: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有偿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的,(2
14、)须存在有效的债务(3)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2、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1)地位取代注意问题:债务人对承担人的偿还能力是否负有担保义务?如果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或无能力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杀“回马枪”?,(2)抗辩权随之转移(请思考原因)(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思考问题:债务承担人能否以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抵销受让的债务?债务承担人能否以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抵销受让的债务?,理解三句话:“从随主”;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4)无因性:债务承担的原因本身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并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瑕疵而对抗债权人。,
15、笑间辨法青年亭长刘邦喜食狗肉,奈薪俸微薄,日久积欠沛县屠户樊哙狗肉款15 贯。吏椽萧何怜之,告邦曰:“汝能为县衙守门30 天,某愿偿肉钱,可否?“邦喜极而诺。何至肉铺与哙立契云:“今后每月自何薪俸支出2贯对偿刘季(注:刘邦小名)债,至清为止。”后邦守门3日,径逃回丰县老家逍遥。何气急,遂不偿肉钱。哙怒,告至狱椽曹参处。参升堂问审,何辩曰:“因邦失信,故吾爽约,其责在邦。”问:萧何之辩有无法理?为何?,(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图示,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1)债务具有可移转性(2)当事人
16、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协议(3)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承担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担债务。问题:按份债务?连带债务?观点:(1)如债务人与承担人约定负担按份债务,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如不同意,原债务人仍须承担全部债务;(2)如约定承担连带债务,从其约定;(3)如无约定,承担连带债务。,返回,四、债的概括承受,(一)合同承受,(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相关法律条文图示,相关法律条文图示,1、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
17、同的效力。”,返回,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返回,债权人 债务人(出让人),债权人(出让人)债务人,返回,债权人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返回,甲方 乙方,甲 乙,甲 乙,返回,五、债的移转中的诉讼第三人,1、债权让与中:合同法第27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2、债务承担中:合同法第28
18、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3、协议概括承受中:合同法第29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例1甲、乙两公司订有买卖合同,甲交货10吨,乙付款100万元。履行前,甲、丙订立合同,甲“出局”,丙“进入”。征求乙的意见,乙同意。后丙应对乙负交货义务,并有权请求乙清偿100万元。例2设例1中甲、乙订立合同后,乙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则原
19、甲、乙之合同应如何履行?,例3设例2中乙分立前甲已经交付货物,乙分立时丙、丁约定,对甲之债务承担分配原则如下:丙为70%,丁为30%。后甲请求丙付100万元。丙称:“至多70万元,多一分不给。”问:丙之主张是否有理?,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返回,思考问
20、题1、谁来通知?2、通知方式是要式还是不要式?3、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4、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5、通知能否撤销?6、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效力?7、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返回,表见让与的概念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返回,通知07.4.1,返回,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如果让与,出让人负何义务?如未尽此义务有何后果?,2、可撤销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如果让与,撤销权是否仍能行使?,3、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参
21、考文献,请思考下列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返回,1、基于信赖关系发生的债权案例2、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3、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4、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5、某些不作为债权,依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返回,案例 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案例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请求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问:可否?,案例甲欠乙债100万,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问:可否?,相关法律条文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解释第83
22、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返回,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中和债权让
23、与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我公司与 在2007年 月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贵单位所欠我公司 元债务,于2007年 月 日起转给。请贵单位将该款项支付给。特此通知。单位名称:2007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
24、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青岛市商业银行与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置换不良资
25、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青岛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机构依法将所拥有的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担保权利等转让给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于受让债权之日成为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由于下列债务人和担保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青岛市商业银行与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请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及担保义务。注:本公告清单仅列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律文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特此公告 青岛市商业银行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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