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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產險經營之潮流趨勢,組員:紀文雅、呂權峰,目錄,第一節 保險自由化.3第二節 保險國際化.11第三節 保險資訊化.17個案研究(58).25個案研究(59).28個案研究(60).32,第一節 保險自由化,一、保險自由化之意義 保險自由化完全依據市場供需法則來運作。政府基於保障大多數之保險消費大眾應有的權益,對於保險業或多或少均會採取干預管制措施。(一)基於保險國際化之需求 產險業屬於高度國際化之產業,海上保險、航空保險等均屬之;財產保險因保險標的價值龐大,所以亟需國際再保險公司支持,使得保險業務經營無法自絕於外,必須與國外相結合,國內保險業務經營如欲獲得國外支持,其保險自由化亦不可落
2、於人後。,(二)基於金融服務業之需求 保險事業屬於金融服務業之一環,不像製造業需要機械設備,一切完全仰賴保險從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保險監理單位各項法令限制愈少時,保險專業服務則愈周延;又因保險事業屬於資金密集行業,資金運用限制愈少,則其獲利機會愈高,除非基於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考量,保險業對於自由化遠較其他行業殷切。(三)基於國際再保險之需求 產險業因對國際再保險依存度頗高,基於再保險有國際性慣例,保險監理單位為期獲得國際再保險大力支持,故對國際再保險監理鮮有規範干預,使保險外部自由化隱然成形;由於國民待遇原則興起,保險監理單位為避免差別待遇引起民怨,逐漸放寬對國內保險諸多管制。,(四)基於參加
3、WTO之需求 基於WTO所屬會員國對於保險業之監理大多採行自由開放態度,我國因屬會員之一,自不可像過去對保險業予以過度干預與管制,否則將難融入整個世界經營體制內享有會員國之優惠待遇。二、保險自由化之具體作法(一)商品自由化 所謂商品自由化,包括保險單設計自由化與保險商品銷售自由化兩種。前者係指新險種商品開發無需送審,完全由保險公司獨立自主;後者係指保險商品銷售不受人為干預限制,其商品銷售(”勞工薪資”)由市場供需機制來決定。,(二)費率自由化 所謂費率自由化,係指保險價格決定,完全取決於保險市場供給與需求共同決定。(三)市場自由化 所謂市場自由化,係指保險人申設成立乃至退出市場完全自由不受限制
4、干預。過去國內保險市場曾多次管制,時若干具有保險經營理念者無法籌設,隨後雖開啟國人申設,但對於外商公司亦給予申設限制,此時市場自由化僅能謂之內部自由化並非全面自由化,如今雖可自由申設,惟因設立門檻過高,諸如對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高達新台幣二十億元,則是一種變相妨礙市場自由化之措施。,(四)監理自由化 所謂監理自由化,係指政府主管監理單位對於各項保險理監理法令應予以鬆綁,無需給予層層限制。由於各項行政命令多如牛毛,導致保險業動輒得咎,保險經營尚難能有所發揮,實需予以整併檢討修正之必要。三、保險自由化之重要課題,(一)長期保單存廢,今基於保險自由化潮流趨勢,對於產險開辦長期性或儲蓄型保險商品實不宜
5、予以過度干預,(二)第三類保險歸屬 國內對於保險分類採僵硬二分類法,即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兩大類,實無彈性可言,如此對於涉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有重疊部分極易造成爭執,諸如所得補償保險即是乙例。(三)費率調整幅度限制 保險費率釐定原則著重充分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三大原則。近年來國內主管單位對產險費率調整,或基於市場安定考量多採行兩階段調整方式,或以限制調幅在特定百分比內。(四)保險經營領域,完全漠視依新設保險公司經營領域大小而予以不同資本額之規範,例如新設產險公司經營領域僅局限於責任保險業務,對責任保險以外業務並無經營意願時,依現有法令規定,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依舊應籌足新台幣二十億元,如此不僅
6、不盡合理,同時亦與保險自由化精神不符。(五)保險商品審查機制 過去國內對保險新商品審查係採逐張嚴格審查機制,隨後依保險單性質改採核准、核備及備查三種不同審查方式,如今再度放寬採核准與備查兩種審查方式,不失為一種進步之做法,亦符合保險自由化之理念,同時對保險經營掌握銷售契機亦有正面助益。,(六)保險監理法令 關於現有保險法令涉及自由化之問題仍多。諸如:保險法第146條對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實不宜列在保險法位階給予諸多限制規定。補充: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自治律例自治現則,第二節 保險國際化一、保險國際化之意義 所謂保險國際化,係指保險經營能跨越國界不再局限於本國境內之國際性經營方式而言
7、。(一)就經營險種而言 財產保險經營範圍再去也不能局限於本國境內,其相關業務處理更涉及繁雜之國際性規章,顯示產險業經營活動已具有深度之保險國際化。,(二)就發展歷史而言 海上保險發展最早,1384年最早在義大利被製作完成,最後傳入英國並發揚光大。(三)就再保險而言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其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由於再保險之安排,多以國際性交換方式進行,故有再保分出與分進雙向交流方式,藉以達到危險分散之目的。(四)就經營技術而言 產險業是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舉凡核保、再保、理賠乃至於費率釐訂等均有專業技術之特殊性。對於產險業經營技術特殊性將是國際共通性之基軸,在此種共通性基軸導引下,使
8、將產險制度趨向國際化。,二、保險國際化具體做法(一)採掛名方式 掛名(Fronting)方式,本國產險公司欲在國外取得營業許可有困難時,可將業務掛名址在當地保險公司委由簽發保險單,然後再以國外再保險分入方式承接全部或大部分業務。形式上由國外產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實質上由國內產險公司承負責任。此種經營方式主要特色:(1).保險人無須在國外成立據點,即可提供實質性之保險服務;(2).無需支付龐大營業費用,有助於保險經營成本降低;(3).國外簽單產險公司承負責任有限,但仍可取得承保與損害調查相關費用。,(一)掛名方式,(二)採保險代理人方式 保險代理人方式,指國內產險公司與國外當地保險代理人簽訂保險代
9、理人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招攬保險業務。此種方式之主要特色:(1).不必在國外設置營業據點即可銷售保險單;(2).藉授權保險代理人執行業務,可節省各項開辦費用;(3).雙方保險代理合作關係可依實際經營環境機動調整。,(三)採分公司方式 分公司方式指國內產險公司取得營業許可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直接簽發保單承保該國保險業務,是最普遍之保險國際化經營方式,對該國保險單持有人較具保障性。其主要特色:(1).可配合總公司之營業方針並加以貫徹完成;(2).對於當地客戶能直接提供保險服務,極易爭取客戶信任感;(3).對於該國保險相關資訊能確實掌握。,(四)採子公司方式 子公司方式指以獨立法人名義在國外設立保險公
10、司經營保險業務。此種方式主要特色:(1).因係以子公司名義在國外提供保險服務,其實際發生虧損與國內母公司無涉;(2).以子公司名義經營,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有助於各項業務推展;(3).採子公司經營方式較易取得當地保戶之信任。,補充:子公司?分公司?傻傻分不清楚?!,分公司: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子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與母公司是相互獨立的,但在經濟上又與母公司存在著被控制與控制的關係,
11、在經濟上融為一體,構成了企業集團,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要納入母公司編製的合併會計報表之中,但仍需對外編製個別會計報表。,(五)採中外合資方式 採中外合資方式是指國內產險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時,其資本募集主要來自 中外雙方共同出資提供。此種方式主要特色:(1).能夠在最短時間內融入當地保險文化,對業務擴展有所助益;(2).此種合資經營方式較易就地取材,發揮經營效益;(3)中外合資經營方式有助保險經驗交流,提升保險經營技術。,三、保險國際化重要課題(一)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之差異(二)保險專業人才素質(三)經營實績與獲利能力(四)保險費率水準(五)保險經營風險(六)保險經營理念(七)保險公司信用評等,第三節 保險資訊化一、保險資訊化之意義 保險資訊化指保險人在業務經營時,利用電腦及通信技術,確保其經營優勢,進而提升其經營效率。(一)基於大數法則經營需求(二)基於費率釐訂精算需求(三)基於內部作業流程需求(四)基於外部業務系統需求(五)基於保戶服務品質需求(六)基於經營決策需求,二、保險資訊化具體作法(一)資訊處理系統(二)電腦連線系統(三)資訊服務系統(四)經營資訊系統(五)策略資訊系統,三、保險資訊化重要課題(一)商業機密(二)病毒入侵(三)資料品質(四)資料保護(五)資料運用,個案研究(58),個案研究(59),個案研究(60),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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