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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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为
2、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的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人格权利起止时间;出生、死亡的时间认定;胎儿的利益保护,第三条(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
3、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本法与其他侵权特别法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归责原则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
4、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5、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 4、高度危险责任 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7、工伤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6、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本法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紧急避险:本法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7、。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三、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本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去失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本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人在丧失意识或丧失控制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本法第八十七条(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共同侵权与数人侵权第八条(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
9、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
10、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数人侵权的分类侵权责任法将数人侵权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大基本类型。相应地,责任承担的承担也基本上按照这两种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教唆、帮助行为兼涉有意思联络(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意思联络(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有意思联络的视为共同侵权,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责
11、任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两大基本类型之下,按照各个行为类型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侵权责任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了次级划分:共同危险行为本无意思联络,但为缓和被侵权人的举证困难,将加害人不明的情形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使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发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同一的情况下发生等价的因果关系,本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避免不真正连带造成侵权人求偿不利和债务人追偿困难,而规定各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竞合的侵权行为其实包括两种类型,按照原因力是否可分区分为行为竞合和原因竞合,侵权责任法统一作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基本类型规定其承担按份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数人没有意思联络;二、
1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三、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意味着:1、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后果已经造成。2、因果关系的存在能够客观认定,损害确系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3、不存在共同原因。即仅有一人或者数人中一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另一部分人虽然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四、加害人不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1、因果关系排除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证明说(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并发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
13、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1)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2)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3)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理论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竞合(直接结合,原因力不可分)所谓“直接结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2)须原因力同一,且同为直接因果关系,即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为损害结果
14、不可区分的共同原因;(3)须损害结果不可分,即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属行为竞合。,2、原因竞合(间接结合,原因力可分)原因竞合,即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也就是所谓“多因一果”。多因一果系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构成要件:(1)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作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原因力;(2)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数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通常不具有时空同一性,而是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15、,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4)损害结果同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案例:1、甲乙二人共谋杀丙,丙中数刀,不知甲或乙所为;2、甲乙二人共抬重物登高,预见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问,均有不致坠落之自信,乃抬行不辍,终致坠落伤人。,3,几名小学生放学路上同时向河面打水漂,一石从
16、水面飞起击中对岸河边洗手的小学生眼睛,造成失明。4,甲乙同时向丙所在方向射击猎物,丙中一弹身亡,但穷尽手段,加害人不明;,丙中两弹,均射中要害,均足以致丙死亡;,丙中两弹,甲射中上肢,乙射中下肢;,丙中两弹,上下肢均受伤,加害范围不明。5,本法第八十七条: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与相关责任形成的差异 民
17、事责任根据承担主体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而共同责任中又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等民事责任形态,准确区分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形态,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领域都有极大的积极意义。,关于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民法连带债务的性质,债权人(赔偿权利人)有权就一部分或全部债权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赔偿义务人)请求清偿(赔偿)。按照这一原理,债权人有权对部分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起诉,当然也可向全部债务人就全部或部分债务起诉,即债权人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可以对债务人分别起诉。与实体法
18、的理论截然不同,对于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其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即不可分之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十五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般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19、;(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分立、合并后赔偿权利人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
20、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侵害财产权益时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时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
21、安全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人过错
22、)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正当防卫及其法律后果)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丧失意识或丧失控制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职务侵权)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24、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雇主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25、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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