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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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罗明荣,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的风险防范,2017年4月,目 录,一、税会差异概述,二、收入类项目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防范,三、扣除类项目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四、资产类项目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防范,五、亏损弥补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防范,税会差异概述,什么是税会差异?税会差异,就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差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的规
2、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天交流的税会差异仅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常见差异进行分析探讨。,税会差异处理相关法律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该规定对税会差异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
3、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这个文件虽然十几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已发生了变化,但对税会差异的解释和处理原则至今仍然是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途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防范,一、收入类项目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提示(一
4、)收入确认条件差异,1.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2.视同销售税会差异风险提示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前提是要合理区分会计上的销售行为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大多数视同销售会计和税收确认是一致的。对于一致的视同销售,如果未确认收入,应该作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会计收入、成本。对于税法和会计规定不一致的才通过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常见的视同销售有:(1)用于市场推广视同销售收入;(2)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4)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5)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6)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举例:1.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一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成本
5、价80万元,企业直接以成本价结转应付职工薪酬。同期产品销售价格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和企业所得税都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直接以成本价结转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错误,因此应作会计差错更正,确认收入100万元,结转成本80万元,增加利润总额20万元。会计差错更正后,已调增会计利润总额20万元,无需再通过纳税调整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举例:2.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一批用于对外捐赠,成本价80万元,企业以成本价结转营业外支出。同期产品销售价格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处理?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以成本价结转营业外支
6、出,企业的会计处理正确,会计上无需调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20万元。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定?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作纳税调整的,应同时作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和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二)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风险提示 1.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拨款不一定都是不征税收入,满足以下条件财政拨款才是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7、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8、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体现的是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原则中的配比原则,即收入与成本要配比。,举例:某企业2016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6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三)免税收入税会差异,1.国债利息纳税调整风险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益不免税。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应作为企
9、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债转让收益如何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举例:某企业将持有未到期的100万元国债转让,转让收入105万元,国债年利率5%,持有天数300天。国债利息收入=100*(5%/365)*300=4.1万元。国债转让收益=105-100-4.1=0.9万元。4.1万元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0.9万元转让收益应作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2.股息红利纳税调整风险提示(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10、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投资收益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2)免税的权益性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免税的权益性收益指的是股息红利收益,不包括转让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增值收益。(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3.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纳税调整风险提示(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明确的范围限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
11、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需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备案,企业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告非营利组织名单。企业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当每年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且不应迟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12、算清缴申报时备案。应定期申请免税资格复审。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3)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
13、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14、、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4)非营利组织认定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四)免征、减征所得税会差异,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纳税调整风险提示,(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
15、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加农户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企
16、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
17、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纳税调整风险提示,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纳税调整风险提示,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
18、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2.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其优惠对象应当是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此类项目建设的企业。,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4.企业享
19、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5.污水处理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公共”,也就是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同样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也强调必须是“公共”,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纳税调整风险提示,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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