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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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华信宏景税务师事务所 侯敬东2014年3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1)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2)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3)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
2、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4)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5)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6)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7)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二)不征税收入1.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2000万元 以后年度,再结转:借:递延收益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答: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
3、到的金额确认收入。,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后,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3.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
5、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4.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问题不得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三)工资薪金支出1.问: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明
6、细申报的关系?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安全奖等直接进费用科目,没有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工资性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的原则之一,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应满足按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该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等其他条件。因此并非个税明细申报的工资额均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7、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的安全奖虽未计入费用科目,也未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但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标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2)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对于工资薪金的处
8、理口径不同,242文也认可税法优先的原则。但上述企业用主管政府部门批复的工资额度发放的补贴,与242号文的表态是否说明了调整的正确?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3.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9、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答:为协调解决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
10、福利费支出。,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4.集团间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问题。问: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下属公司的总经理也在参与激励的范围之内,即股份的支付方式是母公司,劳务的接受方是子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如何在所得税列支?是否可以列支?在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列支?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如下属公司
11、的总经理属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母公司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扣除在母公司。除此之外,对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暂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执行,待有关情况调研之后再予明确。,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四)职工福利费1.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
12、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
13、从税前扣除。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3)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问:按照
1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列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税前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从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3.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扣除问题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
15、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税函(2009)3号文中虽然并未列举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该项费用应属于为员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调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很多员工的手机已不仅仅是个人使用,实际上还经常用于工作,例如:与客户、领导、同事等
16、工作的联系,因此,通讯费应属于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3.员工的手机系员工个人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4.如果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如何规范发票台头的问题?上述哪种方式可被税务机关接受?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法?,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答: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号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
17、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五)借款利息问题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何提供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证明?信托投资公司收利息不开发票,可否参照银行收息单据?答: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关系获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信托投资公司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查增销售(营业)收入能不作为有关费用的计算基数问题问: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
18、(营业)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答: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增收入所属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视同销售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确认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
19、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例题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
20、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2.视同销售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确认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
21、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七)捐赠支出无偿划转问题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一方面无偿划转并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因
22、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答:对划入资产企业未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视为接受捐赠,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除特殊规定外,其他无偿划转行为中,对划入资产企业增加资本公积的按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对划出资产企业减少资本公积的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3,一、政策评价指标审核关注内容,(八)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问: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答:委托境外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是企业研发活动的一项内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也未禁止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开展研发
23、活动,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相关规定发生的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境外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二、税基类政策,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3.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2013年11号公告政策性搬迁范围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主导下,包括:(一)国防和外交(二)能源、交通、水利等(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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