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与消者保护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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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一、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市場經濟憲法,最重要的規定是第2章獨占、結合、聯合和第3章不公平競爭。,一獨占的管制 六新竹米粉標示產地有無不實?,二獨占電信事業 七比較廣告,三結合的管制,四聯合行為的管制,五不實廣告,八不公平交易行為,九杯葛,十差別待遇,十一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十二贈品贈獎禁止利誘,十三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十四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十六概括條款,十七網路多層次傳銷,十五搭售行為,公平交易法,When:80.2.4公佈,81.2.4施行;91.2.6修正實施,Why,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經濟安定與繁榮,Who or whom,主管機
2、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適用對象:事業,what,共7章49條,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五章 損害賠償,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how,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圖5-1 公平交易法基本架構圖,5-4,一獨占的管制,公平交易法為什麼取締市場上的獨占事業?在大台北瓦斯公司處分案中,大台北瓦斯濫用市場地位,不當決定價格案,對於使用天然瓦斯的消費者來說,可以說任由獨占廠商宰割,沒有自由選擇的機會,這是一種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二獨占電信事業,另外在電信自由化階段,雖然有新固網業者加入市場競爭,但中華電信公司仍是市場龍頭老大,
3、在經營策略上,獨占電信事業如果有下列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不論廠商或消費者都不可不知:,(1)掠奪性訂價。,(5)不當長期契約或限制 轉換交易條件。,(2)非價格掠奪,即成本擠壓。,(3)交叉補貼。,(4)拒絕供給或網路接續。,(6)不當整批交易。,(7)獨買力濫用。,5-6,三結合的管制,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結合,範圍比公司法中所規定合併廣,對於結合行為之管制,基於事前防範,主要管制的目為:,(1)結合致獨占者。,(2)防範事業大型化致聯合行為;所謂大型化趨勢,須與多角化區別,事業大型化有時易導致聯合行為。,(3)屬於預作防範性質。,5-7,廠商進行併購之際,除了經營策略的考量外
4、,也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的規定,否則,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不合法的結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加以處分,對於違法結合的事業,處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採取下列的處分措施:,(1)禁止其結合。,(2)限期分散事業。,(3)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4)轉讓部分營業。,(5)免除擔任職務。,(6)其他必要之處分。,四聯合行為的管制,公平交易委員會管制聯合行為,主要的關鍵點,是聯合定價或聯合劃定市場,屬於惡質的卡特爾,也就是他們利用聯合行為,主要的作用並不在組織形式上減少競爭主體,而在經由合作,於實質的運作,來限制各競爭主體本來可以採取的競爭手段,這也是削弱市場競爭機能的一種經濟犯罪行為
5、。,聯合行為限制市場競爭,對市場價格機能的發揮有所危害,損害消費者權益,故公平交易法採取比較嚴格的禁止規定。目前的四C社會,除了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的發達外,還包括有線電視(Cable TV)、電腦網際網路(Computer)及電子商務(E-Commerce)等,可以產生跨業經營的現象很普遍,廠商在進行產業匯流或跨業整合時,也要注意公平交易法有關四C行為管制的相關規定。,五不實廣告,廠商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無不絞盡腦汁吸引消費者注意,但如果是不實廣告,會違反法律的規定。廣告是重要商業活動,提供消費訊息,吸引購買,廠商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加以促銷,易造成無法正確選擇
6、所需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的廣告特別加以取締。,公平交易法對廣告行為的管理,具有下列特色:,(1)規範內容詳細,(2)兼顧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3)適用範圍擴及服務業,(4)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六新竹米粉標示產地有無不實?,但是廠商的交易習慣仍有一定廣告的空間,法律並不是嚴格而不合理地限制廠商打廣告的機會,有些廣告屬於法律上所允許的,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經解釋一個案例:究竟新竹米粉是不是一定是新竹地區的米粉業者所製造?其他地區的米粉,可否使用新竹米粉為標示?,這種情況,必須視有無標示不實而定。而是否製造地的標示有不實之處,主要的關鍵在於新竹米粉究竟屬於口味的表
7、徵,還是屬於地區性產品的表徵?如果代表的是口味,無關乎製造地的標示,那麼任何地區的米粉業者都可以使用,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如果表示地區性產品,那麼不是新竹地區所產的米粉,如果標示新竹米粉,可能是一種產地不實標示的行為。,七比較廣告,有關廣告的方式千奇百怪,其中利用比較廣告對照市場上各家廠牌產品的手法,在公平交易委員也處理過很多案例,例如勞力士金錶案的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21條。中華電信打2分送5分的案例,中華電信的電話費率廣告,列出不同家電信業者的資費表,如業者、業者、業者等比較表,但對於自己和他人的廣告都有不實的表示,違反21條。,八不公平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法3章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包括18條
8、至24條,其中有關約定轉售價格,在參考書等有經銷商體系的產業,常發生違法的情況。所謂約定轉售價格,指上下游事業間垂直的交易行為中,上游限制下游的商品轉售價格。,公平交易法18條規定有二大重點:,一是要求事業應容許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的權利。二是如果上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條款,約定無效,即上游不可以用來限制下游或交易相對人。,九杯葛,所謂杯葛,指杯葛發起人為損害特定事業,促使參與杯葛人從事限制交易行為,採取拒買、拒賣等限制交易的行為。違反19條1款的行為,有可能杯葛發起人和參與人是透過聯合行為,以達到斷絕供給、斷絕購買或其他限制交易的行為。事業基於本身商業考量,原則上得自由決定交易或拒絕交易
9、,但受他事業抵制的結果,使其無法參與競爭,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5-18,十差別待遇,至於19條2款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一般所稱的正當理由,依施行細則26條,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1.市場供需情況:如為出清存貨或屬季節性促銷,提供優惠價格。2.成本差異:如基於廠商運輸、行銷等成本不同,提供不同交易條件。,3.交易數額:如對大宗訂貨或交易金額之往來對象,提供較好的折扣價。,4.信用風險:如對於往來時間較久、信用等級較佳的客戶,提供較佳的付款條件。,5.其他合理事由:如基於公益理由提供優惠報價。,十一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公平交易法亦禁止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所謂不當爭取交易第三人,指事
10、業以脅迫、利誘等不正當方法,迫使競爭事業的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主要目的在剝奪交易機會,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常見的不正當方式,包括恐嚇、暴力、給付不當利益等。,十二贈品贈獎禁止利誘,依19條3款所稱的利誘,指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消費者,而利用消費者投機或僥倖等心理,以高過於市場預期價值的方式,重利引誘消費者,致使影響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正常選擇,以此來達成搶交易對象的目的。例如廠商所舉辦的贈品、贈獎活動,如果構成利誘,會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3款。,在具體的情況,贈品贈獎是否構成利誘,必須視其提供的贈品的情形,是否已達利用重利來引誘消費者。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贈品贈獎行為,訂有處理原則對於贈品
11、及贈獎的額度有一原則性的規定。,十三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公平交易法19條4款規定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指事業以不正當的方法,迫使其他事業不為公平競爭,例如採取低價競爭、利用結合或聯合行為達成共同目的,這是一種破壞營業秩序的行為,所以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十四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19條5款規定以不正當的方法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即是有關營業秘密的保護。由於營業秘密是事業投入成本所開發的有形或無形的資產,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利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取營業秘密,屬於一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公平交易法的保護對象,範圍包括:,1.事業的產銷機密,2.交易相對人的資料,3.其他有關技術秘密,至
12、於獲取的方式,包括三種:,1.脅迫,2.利誘,3.其他不正當方法,在解釋,本款屬於違反競爭秩序的評價,認定違法的主觀要件不宜過嚴,所謂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達成侵害營業秘密的方法,應包括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例如惡性挖角、投資誘餌等不符合營業或投資常規的方式均屬之。,至於公平交易法19條6款規定,以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最主要的行為包括:,1搭售,2獨家交易,3地域限制,4顧客限制,5使用限制,6其他限制事業活動,至於這種限制,是否不正當,依施行細則27條2項,應綜合下列因素認定:,1當事人的意圖,2目的,3市場地位,4所屬市場結構,5商品特性,6其他限制事業活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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