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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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1)正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第一,正常贸易下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第二,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第三,结构价格。(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其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3)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幅度即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
2、法: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该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计算正常价格。B结构价格 将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要素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中国在入世15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证书,欧盟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证书,2007年6月,欧盟公布了更新后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取得积极进展,向市场
3、经济地位迈出了重要步伐,但中国仅满足欧盟关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5条评估标准中的1条,其他4条标准无一项符合。此外,欧盟部分成员国为保护本国产业,仍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有力的保护手段,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欧盟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尽管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了评估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但这5条标准过于抽象,调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评估日益苛刻,置中国企业的解释和抗辩于不顾,常因某些细小问题而否决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自2005年起,欧盟在反倾销调
4、查立案公告中,突然将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的提交时限从21日改为立案公告发布后的15日,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卷的难度加大,极大影响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中国涉案企业的利益。此外,欧盟在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时采取双重标准,相对而言,欧盟背景企业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中资企业则较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部分欧盟跨国公司利用该双重标准,一方面在中国投资建厂,一方面在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达到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目的。,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2.损害的确
5、定,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6、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实质损害威胁,产业建立受阻,产业建立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
7、,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损害的累积评估,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
8、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但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二、实施反倾销的基本程序与反倾销措施,1.申请人申请 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2.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
9、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出决定。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有关当局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调查;,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初步裁决与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进
10、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进口商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相当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最终裁决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1)被控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
11、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造成的。,3.反倾销调查,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论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则应终止或减少征收反倾销税。,4.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行政复审,司法审议,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序。,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重要概念界定,1.补贴 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政府资助
12、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即赠予、贷款和资产投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即税收方面的财政激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拨款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职能。”3)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2.专向性 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只将补贴授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区。确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规定了一些原则:1)法律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当补贴授予当局明确确定或其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补贴只给与特定的企业或产业,这种补贴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2)事实上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补贴的给与却在事实上有联系协议
13、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通常被称为“红灯补贴”。禁止性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1)出口补贴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以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使用者、消费者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任何成员方既不能运用更不能维持这种补贴。,二、补贴的分类,2.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但如果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通常被称为“黄灯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可诉性补贴的规定
14、,补贴必须以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下列任何一项不利影响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GATT1994 所获得的利益;3)严重侵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损害与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对于补贴来说比较典型的是一成员实施补贴,使得其他成员本应获得的市场准入机会受到了削弱严重侵害,即只要补贴符合以下情形:第一,阻止和妨碍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或进入第三国市场。第二,补贴的后果造成补贴产品的大幅度的削价、价格抑制、压价或销售量损失等后果。第三,受到补贴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份额增加并超过以往3年的平均水平。,3不可诉补贴
15、。不可诉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又称“绿灯补贴。”它有两种类型:1)不具有专向性,而是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WTO成员方的任何反补贴措施。2)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申诉性补贴。,三、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一)补贴的争端解决禁止性补贴30天内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可诉补贴60天内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与反倾销规则里规定的措施非常相似,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或征收反补贴税等。但是两者仍存在一些不同:1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2
16、%以下的倾销幅度被认为是微量的,而在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低于从价金额的1%(发展中国家2%)才能被视为微量。2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某一成员倾销产品对特定市场的出口量不足该市场进口总量的3%,则该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除非此种比例均低于3%成员的合计比例超过7%;而在反补贴调查中针对发展中国家此种比例为4%,作为例外的合计比例为9%。3.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4.价格承诺的方式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二是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其他可以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而在反倾销中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17、二)反补贴措施,1.关于禁止性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不适用最不发达成员和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而对其他发展中成员到2003年1月1日才适用。但是受补贴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即以成员方某项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该产品出口的世界贸易份额中达到了3.25%),发展中成员在2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8年内取消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四、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2.关于禁止进口替代补贴规则的适用发展中成员与2000年开始适用,最不发达成员到2003年开始适用3.可忽略不计的标准的适用对于原产自发展中成员方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在下述情况下应予终止1)补贴总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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