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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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 者曹建南学 院经济管理学院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年 级2011级学 号1131020206指导教师范超答辩日期成 绩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活动的与日俱增,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而在技术贸易成为后起之秀的今天,关于知识产权的交易也在跨越国境,融入世界各国的贸易中。在新形势面前,世界各国也将研究的重点从之前的传统的货物贸易转向当今的技术贸易,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联系。通过一系列的研究与探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结合起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增加本国社会福利。本文
2、通过对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及上述条款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前景进行前瞻,并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 前景与策略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and the trade activities more and more obvious, the amount of bilateral trade and multilateral trade is also growi
3、ng, the trend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constantly strengthen. In the technology trade has become the bright younger generati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also across borders, integrated into the world trade. Facing the new situation, the world will also be the focus of
4、 the research from the previous traditional goods trade steering technology trade at present, began to expl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ree trade agreement. Through a series of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ree trade b
5、e together, for promoting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creasing the social welfare. In 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majo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F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lause and the above terms influence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mbined
6、with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FTA, forecast on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China in this field, and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development strategies.Key words: Free trade agre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spects and strategies目 录一
7、、绪论1(一)研究背景1(二)研究目的及意义1二、主要国家FTA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2(一)发达国家的超TRIPs条款31、美国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32、欧盟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43、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保护条例的总体特征5(二)日、韩两国遵照现有的软性协调机制5(三)多国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对比5三、ACTA主要内容及其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6(一)ACTA与TRIPs差异和变化6(二)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影响71、ACTA对自由贸易协定内容的影响72、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8四、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前景8(一)ACTA对我国FT
8、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8(二)我国参与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10主要参考文献12后记13 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 绪论(一) 研究背景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后续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经济组织,不断提出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着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同时加快了全球化进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技术贸易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也在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也从南通的国内领域跨越国境、走向国际市场。知识产权在法律、经济和市场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慧成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从经济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区别于传统有形
9、资产的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其经济价值不可忽视;从市场较粗看,知识产权又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一种重要资源。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不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要想在国际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必须要不断创新,拥有自身的竞争优势。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与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资料都近乎被平等的分配,讲求资源共享,唯独知识产权是最难以复制和模仿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关乎企业和国家的发展前途。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发达国家具有自身的技术优势,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走上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道路;发展中国家则主
10、要以传统产业的成本优势立足世界经济大潮中,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会促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地取消贸易壁垒,加快自由贸易的进程。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担心在多边贸易和自由贸易中,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发展中国家)盗版货假冒自己已拥有的技术,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知识产权已完全融入到国际经贸的关系之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天然利益冲突下,两者所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制定出自由贸易协定下互利共赢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势在必行。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是与科技有关的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不论是
11、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要遵循一条规律,发展的好坏、竞争的成败要取决于产品的品质,尤其要有品牌效应。而品质和品牌的竞争优势就要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战略。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应积极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我们的利益,保证竞争优势,并要保持警觉,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是自身陷入被动局面。从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并以出现由国内保护走向国际经贸发展的趋势。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
12、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将由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带来的分期降到最低,是世界各国在双边贸易、多边贸易等自由贸易合作过程中,都能够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并促进我国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利用对于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规避,能够快速、健康发展自身经济,壮大自身实力,真正早日迈入到世界科技强国的行列中。二、 主要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完全融入到国际经贸之中,而自由贸易也已呈现出迅猛的发展趋势,不论是双边、多变、区域贸易,均以十分惊人的速度在发展。因此,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FTA中已是国际经济发展
13、到今天的一个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子的分歧。发达国家希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发展为全球化的保护,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不希望其自身的发展收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多束缚。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关于FTA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一) 发达国家的超TRIPs条款1. 美国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美国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也是国际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持者。在全球性自由贸易协定发展放缓的情况下,美国积极推动着双边自由贸易
14、协定的发展,以此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这些协定的一大主要特征就是协议双方中,一方为发达国家,一方为发展中国家。从宏观国家产业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科研成果已经成为美国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武器;从微观企业角度分析,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中型企业重要的资产形式。因此可以发现,不管是微观还是宏观角度,知识产业都在为美国经济增加做着突出的贡献。但随着知识经济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盗取他国科学技术、假冒等行为也随之出现,而面对这些情况,TRIPs协定并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美国在自由贸易体制下,尝试着对TRIPs进行修改。在美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多数包含了严格程度超
15、过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条款)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称为TRIPs-plus条款。TRIPs-plus条款具体体现在两种形式上:(1)比TRIPs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2)取消TRIPs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规定的意外情况。更高的保护标准可能会束缚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发展速度,并随时面临侵权、盗版控诉的危险,使自身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双边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取消了TRIPs协定中的例外条例,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政策上的挤压。而美国之所以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由其自身的历史及当下利益决定的。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美国旨
16、在通过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来拓展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需求。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对外国资金的引进,接受美国的自由贸易条款也是改善自身投资环境的一种做法。只有相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才能促使发达国家积极地进行投资,美国正是利用这种方法来进一步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经历了多样化的发展,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与货物贸易和新兴服务贸易比肩,呈现出日益上升的态势。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领跑者,这种国际技术贸易的增加对它无疑将十分有利。与此同时,虽然加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美国带去诱人的利益,
17、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会从中受益。一味的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对美国的一些公共利益造成消极影响,包括损害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害国内制定政策的空间等问题。2. 欧盟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欧盟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其自身与他国所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也不只局限于自由贸易协定(FTA)一种形式,而是名目较多的多种形式,如合作协定、贸易发展与合作协定、经济伙伴协定、临时协定等,为了便于描述,一下均使用“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欧盟多种自由贸易协定的总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欧盟曾出现一次与他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高潮期,在这一时期中,与欧盟签订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
18、家有约旦、以色列、墨西哥、摩洛哥、南非等。近些年来,欧盟开始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并已与韩国、秘鲁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在欧盟的谈判系统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由此足以看出欧盟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与美国类似,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方面同样存在着诱人利益。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通过FTA来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根据协定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盟会提出最高的标准,并且会要求协议对方在一定时间内加入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欧盟当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19、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欧盟企业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视为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他们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加以制定和实施。欧盟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欧盟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且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广,在侵权问题的调查上程序简化,执法过程中具有较大主动权。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均能够帮助欧盟在自由贸易的竞争中获得自身的竞争优势。3、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总体特征 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提出标准高于TRIPs 的超TRIPs标准,即前面提到过的TRIPs-plus条款。超TRIPs条款多数是以TRIPs协定为基础
20、,提出比其更高更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具体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会增加额外的行政责任或实行更高的执法义务。(2)附加额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或提高实体性的保护标准。(3)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范围。(4)缩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在TRIPs协定下的过渡期。(二)日、韩两国实行已有义务的缓和协调机制韩国是新型类型的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能够满足其自身利益需求的,因此,韩国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一直较为积极;日本作为多年与欧美国家处于同一立场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多方面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倡导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互联系。但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拥
21、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缓和的态度。早在2002年,日本和韩国就已经将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提上日程。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二者签署的FTA在形式上都遵照已经存在的多国义务的和缓协调机制,这就决定了两国在对外签署的FTA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较为有限,多数是对TRIPs协定中应遵守义务的重复要求,很少出现较为创新的规定或超出TRIPs的执行标准。即使在两国签署的FTA中存在一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协定,但大都也只是关于双方共同较为关注的特定事宜所签订的规定。 (三)多国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对比就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FTA知识产权条款状况而言,可从表面形式和本质内容两个方面进行总结比较:从表面形式上看
22、,各主要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方面已将知识产权问题列为独立事项,器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主要以与TRIPs协定较为接近的规定为依据。同时,也存在一些未被列为独立事项,只存在于某个完整独立的议题之下的协定。这些协定只能对某一项或某几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束。从实质内容上看,不同国家会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侧重性。这种侧重性首先体现在不同国家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同性。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之间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维持在TRIPs协定的标准;发达国家在其之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则会以TRIPs为基础,将这一标准不断提高。从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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