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绿色贸易壁垒研究.doc
《毕业设计(论文)绿色贸易壁垒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设计(论文)绿色贸易壁垒研究.doc(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引言在WTO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类关税受到大幅度的削减,利用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各国为保护国内产业、维护本国的市场利益需要新的贸易保护手段,“环保主义”的兴起使绿色贸易壁垒应运而生,并成为一种新的,更加“名正言顺”的非关税壁垒被加以利用。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方面比较落后,资金比较缺乏,公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所以成为绿色壁垒的最大受害者。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贸易的数量和范围在逐步扩大的同时,遇到的国际贸易壁垒也越来越多,以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名义出现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突出。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研究,寻求破解和利用绿色贸易壁垒的政
2、策和技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绿色贸易壁垒概述(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s),又称为环境贸易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s),是指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理由,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国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也就是说,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市场准入限制的国际贸易管制措施。(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背景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污染的加剧,使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敏感,绿色消费潮流涌起,全球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环保运动。经济全球化和竞争规范化,迫使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
3、壁垒进一步削减,贸易保护主义寻求新的限制措施。大量的国际环保公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差别待遇缺乏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保例外条款含义,给发达国家借机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加上绿色壁垒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使其可以在国际贸易领域合法存在。(三)、绿色贸易壁垒特点1、名义上的合理性:绿色壁垒适应了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背景下,人们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世界发展潮流,体现了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很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绿色壁垒通过公开的立法,颁布实施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
4、程序,而且大都是以国际公约、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依据,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3、方式的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和其他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4、歧视性:绿色壁垒一般由技术和环境水平都比较高的发达国家作出,最主要的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张梅霞:正视“绿色壁垒”,载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3期。(四)、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通常情况下,绿色壁垒有一定的隐蔽性,它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有着明显
5、的差别。目前国际上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绿色关税制度。进口国对入境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或设备,加征额外的环保关税,即环保进口附加税。环境进口附加税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国家的环境保护与改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发达国家实行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关税标准时,绿色关税制度就沦为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的非法手段。2、绿色补贴制度。许多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环保产品的出口,降低国内企业因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支付的额外成本,对环保产品和企业提供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补贴。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许可成员方采取此类补贴,把它归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范围 金慧华:简论环境贸易措施,载国际
6、贸易,1994,(7),第288页。但此类补贴行为可能会引起一些进口国以其造成价格扭曲因而违反自由贸易原则为由,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从而导致围绕环保补贴问题而引起的贸易纠纷。3、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制度,是通过指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得只有符合这一技术标准的外国产品才能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 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其控制的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立法,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境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或服务的输入,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4、强制性绿色标志(签
7、)。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由认证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确认并颁发给厂商的一种印刷或张贴在产品包装上的特定标志。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微生物、毒素和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全面进行严格的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二、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一)、GATT/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最早来自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一协定已基本上被作为一个附件纳入到1994年WTO组织协定中,从而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了比GATT范围更为广泛,约束力更强的一整套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目前,WTO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像
8、投资、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以单独文本出现,而是分散在各宣言、协议之中,主要体现如下: 1、WTO在1994年GATT:第1、2、3条规定了成员的普遍权利和义务,即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和国民待遇,这些构成了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是WTO存在的根本 胡晓红: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其他的许多条款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例外适用。其中与环保有关的条款主要集中于该GATT第20条的(b)、(g)两款中,GATT 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则任何缔约方都可以采取(b)款:为保障人民、动植
9、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g)款: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2、建立WTO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前提;同时,允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在前言中指出:“
10、不能阻止任何成员国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对相同的成员造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对待”,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以及“符合本协议的规定”。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对成员施加了更大的也是具体的实体义务。它允许在两大领域有权选择他认为合理的程度在保护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只要不是有意或不公正地对待国外相同或类似产品。这两大领域是: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输入,以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及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机物的含
11、量。 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c)款规定,在某些条件下,所有成员可以对由于实施新的环境法规而造成公司经济负加重的公司给予补贴。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对目的是保护环境的补贴采取行动:这种补贴有利于出口,而且这种补贴损害了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利益,或者补贴有利于国内工业,却损害了他国根据GATT应得的权益或他国的贸易利益。(二)、WTO 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规定的缺陷WTO 各项协议,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都对贸易与环境问题作了规定。分析这些法律规则,很明显的发现,其规定都过于原则,内容过于简单,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GATT/W
12、TO 有多项环保条款规定了国际贸易中的环保例外权,但由于其过于笼统、抽象,可能或已经成为各国设置与环境有关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契机,从而使乌拉圭回合规范贸易及其非关税壁垒的效用递减甚至化为乌有 朱海齐:WTO 与中国环境法, 载法学,2001 年第 5 期。,对自由贸易也必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GATT只在第20条“一般例外”的第2款和第7款中对环境保护作了笼统的规定。第20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缔约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
13、资源的有关措施”。在这些条款中,都将环保权作为合法例外予以规定,这种权利的设定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设定权利的规则条款本身,屡屡出现诸如“武断的”、“不合理的”、“适当的程度”、“任意或无理的歧视”、“必需的措施”等模糊语言或弹性词语,而且对含义未作出任何解释。因此,在有关条款具体使用时,使成员获得很大的自由解释的空间。2、WTO 的有关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性待遇。一些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多是发达国家占优势的领域,很多协议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
14、移问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不予限制。例如: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甚至允许成员国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临时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合理的借口。3、环境关税与关税减让。GATT/WTO 的目的就是为了削减,甚至完全取消关税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但GATT第2条授权成员国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过境调节税;成员国还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
15、税或环境附加税,用以资源的补充更新。而对于环境关税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没有规定,有成员国自己确定。这必然会导致环境关税的随意性,从而影响各国间正常的国际贸易。4、WTO侧重于对环境贸易措施的规范和限制,而对技术转让、财政援助等一些积极的环境措施却不能很好地给予关注。实际上贸易措施只是诸多环境保护措施中的一种,除此之外,技术转让、财政支持及本国能力的培育等很大程度上比贸易限制更有效。三、绿色贸易壁垒法理分析(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质通过GATT/WTO协议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绿色壁垒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愈演愈烈,就在于其存在,具有法律依据,这也说明了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合法性的一面。同
16、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壁垒”是一个中性词,并不等于不合法。当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环保壁垒,各国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以环境保护为宗旨,来防止环境恶化、保护人类健康时,就是一种合法的保护措施,顺应了国际环保潮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协议本身固有的缺陷,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和人才优势,制定严格的环境法规、环境标准,借用环境保护为名,采取一系列歧视措施,行贸易保护之实,形成了不正常的非关税壁垒。而且从政策的角度来说,“壁垒”是一个贬义词,它代表着不公平,并时常带有谴责的意思。因此,当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贸易壁垒,以贸易保护为目的时,就是一种非法的保护措施,
17、完全违背了WTO的宗旨和原则。综上,绿色壁垒在本质上存在双重性,即环境保护的合理性与变相贸易保护的不合理性。(二)、绿色贸易壁垒在适用上的双重性 绿色贸易壁垒在性质上的双重性,导致了在其适用上的双重性。绿色贸易壁垒与自由贸易是相互对立的,是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但它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赞同、保护和鼓励,原因在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质。它既是一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措施,又是一种以环境保护问题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 唐任伍、唐天伟: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二重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一方面它被发达国家用来作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屏障,并具有形式
18、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在客观上又的确起到了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和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的作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环境保护成为全球性浪潮 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和人才优势制定严格的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甚至对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实行差别待遇,有的管理措施不单纯涉及最终产品,还涉及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原料、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包装、产品使用、废弃物的排放等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的环境要求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为本身就在发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毕业设计 论文 绿色 贸易壁垒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26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