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后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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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享资料网“入世后我国垄断性产业结构重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批准号:70373056)。 王俊豪(1956-),男,浙江嵊州人,浙江财经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一以中国电信、电力产业为例 王俊豪 (浙江财经学院,杭州市310012)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对垄断性产业实行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国内外有关经验证明,垄断性产业的这种改革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结构重组后,政府所制定并实施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的有效性。本文以中国电信、伞拨州亨咐戴种剥拖瓤韭念佃靴漫子嵌弃拂资胁唐蝶谆昧露努牛酸淌蝎阅晦轧着尾湃烂俞缮俱惩滔腑住熊涌汐汪坏轻烧咎嘘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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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为例王俊豪(浙江财经学院,杭州市310012)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对垄断性产业实行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国内外有关经验证明,垄断性产业的这种改革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结构重组后,政府所制定并实施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的有效性。本文以中国电信、电力产业为例,将简要分析垄断性产业的市场结构重组及其面临的问题,着重讨论市场结构重组后,垄断性产业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问题。 关键词 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分类管制;协调政策一、垄断性产业的市场结构重组及其面临的问题 垄断性产业的范围比较宽泛,本文所讨论的垄断性产业,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网络性的自然垄断产业,
5、主要包括电信、电力、铁路、航空、邮政、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产业。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对垄断性产业实行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对原来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垄断企业实行分割政策,同时,允许一批新企业进入,其主要政策目标是把这些产业原来的垄断性市场结构改造成为竞争性市场结构,以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垄断性产业的效率。例如,美国在1984年,把垄断性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分割为7个地区性本地电话公司和一个长途电话公司,同时,允许MIC等新的电信企业进入电信产业。日本在1985年,把国铁分割为7家客、货运公司。在电信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中,则把竞争性的数据通信和移动通信业务从日本电信
6、电话公司中分离出去。英国在1989年,对电力产业的市场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重组,即把原来国有垄断的“中央电力生产局”从横向和纵向划分为四个部分。在横向方面,中央电力生产局原有的电力生产资产分别划拨给“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公司”和“原子能电力公司”这三个新组建的电力生产企业。在纵向方面,中央电力生产局原有的电力输送资产转给新组建的“国家电网公司”,原来的12个地区电力局改组为“地区电力公司”,它们共同拥有国家电网公司。事实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程度、采取不同方式,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了市场结构重组政策。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对一些垄断性产业也实行了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如在电信产业,1
7、999年将国有垄断企业中国电信一分为四,即把无线寻呼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后来成建制划转中国联通);把移动通信业务也剥离出来,成立中国移动通信公司(2000年4月该公司改组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同时,成立独立的中国卫星通信公司。2002年,又将中国电信分割为南、北两个部分,北方部分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部分保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继续拥有“中国电信”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在电力产业,2002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原国有电力垄断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根本性重组: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重组为华能集
8、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和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这5家发电企业,同时,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资产,重组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打破垄断,积极运用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这是垄断性产业管制体制改革的主题。为此,客观上要求对这些产业原有垄断性市场结构实行战略性重组,以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而市场结构重组的结果通常是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相分离,并由不同企业经营不同类型的业务。这样,政府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和相应的经营企业采取分类管制政策。同时,垄断性产业的各业务间往往存在紧密性的垂直关系,在一家或极少数家垄断企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情况下,各业务间的协调是企业内部的事。但
9、对垄断性产业实行市场结构重组,不同的业务领域又由不同的企业经营后,如何有效地协调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以确保整个垄断性产业的协调发展,这便成为政府管制者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事实上,能否在垄断性产业不同类型业务间制定科学的协调政策,这是关系到垄断性产业改革后,能否较大幅度地提高经济效率,促进这些产业更快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可见,在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后,政府管制者面临着两个基本难题:一是由于垄断性产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具有不同的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和技术特性,如何对这些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价格等政府管制政策?二是垄断性产业往往存在紧密性的垂直关系,在不同的业务领域由不同
10、的企业经营后,如何有效地协调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以确保整个垄断性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此,在这些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后,如何制定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这是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个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中国加入WTO后,许多国外企业将进入中国垄断性产业,同时,随着垄断性产业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国内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也将进入垄断性产业,利益主体更具多元化、国际化,这将使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二、垄断性产业的分类管制政策从整体上而言,电信、电力、铁路、航空、邮政、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产业都属于垄断性产业,但并不等于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都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事实上,各个
11、垄断性产业都是由多种业务组成的,这些业务有的是自然垄断性业务,有的竞争性业务(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而且,各种业务的自然垄断性或竞争性又有不同的程度,因此,政府要科学地制定垄断性产业的分类管制政策,就首先要求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表1和表2分别列出了电信与电力产业的主要业务类型及其性质。表1电信产业的主要业务及其性质主要电信业务业务性质本地电话强自然垄断性长途电话弱自然垄断性接入与联网业务强企业垄断性移动电话潜在竞争性IP电话竞争性无线寻呼与增值业务竞争性表2电力产业的主要业务及其性质主要电力业务业务性质发电竞争性输电强自然垄断性配电弱自然垄断性售电潜在竞争性 对垄断性产业的分类管制政
12、策涉及许多内容,这里将以电信与电力产业为例,从进入管制、价格管制、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垄断性产业的分布这三个重要方面探讨分类管制政策。 1垄断性产业的进入管制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电信、电力等垄断性产业必须对外开放,允许国外民营企业进入,而对外开放的同时,应该对内开放。因此,这以倒逼的形式要求中国垄断性产业实行放松进入管制政策。2003年11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5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
13、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通过有关条款,强调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产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这为垄断性产业实行放松进入管制政策提供了客观依据。但由垄断性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垄断性产业不可能成为自由进出的产业,那么,如何科学地制定垄断性产业的进入管制政策,以实现有效竞争,这便成为政府管制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一个重要的政策思路是,按照垄断性
14、产业的业务类型制定进入管制政策。对于竞争性业务,政府应放松进入壁垒,允许多家新企业进入,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政府仍然要控制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的企业数量,并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的经济规模,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现象。而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由于这些业务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相当部分是沉淀成本,如果由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严格控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业务领域。至于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政府只允许一家企业还是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经营,这需要考虑具体业务领域的自然垄断性程度,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等因
15、素。同时,对于特定垄断性产业,在制定进入管制政策时,还应当考虑各个业务领域现有企业的情况和竞争程度等因素。以此为理论依据,表3与表4分别概括了电信和电力产业的进入管制分类政策。表3电信产业的主要业务与进入管制分类政策主要电信业务现有主要经营企业进入管制政策的重点本地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实行较为严格的进入管制政策,培育新企业成长,向广播电视网开放。长途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适度放松管制,允许新企业进入。移动电话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分阶段放松管制,允许现有大型电信企业进入。IP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等放松管制,允许相当数量的新企业进入。无
16、线寻呼与增值业务大量经营企业基本取消进入管制。表4电力产业的主要业务与进入管制分类政策主要业务类型现有经营企业进入管制政策的重点发电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中国国电和中国电力投资等5家集团公司,多家独立发电企业。继续放松进入管制,水电和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进入。输电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这两大公司下的多家区域性和省级输电公司。通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形成输电网外的电力批发市场。配电省、市、自治区内各地区配电公司。允许地区配电公司相互进入,交叉经营;运用区域间比较竞争管制方式。售电配电与售电业务尚未分离,目前还缺乏独立的电力零售企业。配电与售电业务分离后,放松进入
17、管制,形成多元化的竞争主体。 2垄断性产业的价格管制政策 由于在垄断性产业存在不同性质的业务领域,这决定了政府应在垄断性产业采取相应的价格管制政策。从理论上讲,在垄断性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应该由一家或极少数家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以保证较高的生产效率;由于这些企业具有垄断力量,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它们就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price maker),而不是价格接受者(price taker),就可能会制定大大高于成本的价格,以取得垄断利润,其结果必然扭曲分配效率。这就需要实行政府管制。 而对于垄断性产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如发电),在垄断性产业改革开放的初期,也不同于许多竞争性的制造业(
18、如电视机、电冰箱、电脑等制造业),企业在一定的垂直供应链环节或特定的地区范围内,往往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力量。因此,政府应对其实行适度的价格管制。但随着进入者的不断增加,在垄断性产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状态后,市场竞争自然会促使企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这时,政府就应放松价格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价格自动调节的积极作用。 对垄断性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和竞争性业务领域实行不同的价格管制政策,有利于减少垂直一体化经营企业尽可能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实行高价策略,而在竞争性业务领域实行低价策略,以实施在企业内部不同业务间的交叉补贴战略的可能性,从而使价格管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据此,
19、表5和表6分别概括了电信与电力产业的价格管制分类政策。表5电信产业的价格管制分类政策主要电信业务现行定价制度价格管制政策本地电话政府定价实行较严格的价格管制,采取政府定价。长途电话政府定价逐步放松价格管制,采取政府指导价格。接入与联网业务政府定价实行较严格的价格管制,采取政府定价。移动电话政府定价分阶段放松价格管制,采取政府指导价格。IP电话竞争性定价逐步取消价格管制。无线寻呼与增值业务竞争性定价逐步取消价格管制。表6电力产业的价格管制分类政策主要电信业务现行价格制度价格管制政策发电老厂老价、新厂新价推行“竞价上网”,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双边协商定价。输电无独立输电价格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建议
20、采取最高限价模型。配电无独立配电价格在配电企业实现地区间交叉经营后,可放松价格管制;建议采取最高限价模型。售电输、配、售电一揽子定价在过渡期内实行价格管制,当电力零售市场实行较为充分的竞争后,可放松价格管制。 3按照垄断性产业的业务类型分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垄断性产业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布局,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垄断性产业的技术经济特性决定了垄断性产业必须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但长期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造成严重的低效率现象。新的经济理论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垄断性产业也可以通过放松进入管制,运用竞争
21、机制。这促使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布局作出战略性调整。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目前,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产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自然垄断的产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显然,垄断性产业属于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产业。其主要原因是垄断性产业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政府需要掌握对这些产业的控制力,
22、而国有企业无疑是政府实施其控制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所有制形式。这样,在中国垄断性产业改革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哪些领域应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哪些领域应该仍由国有企业控制?对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分布应取决于垄断性产业业务领域的性质。由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是垄断性产业的核心业务,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非常显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整个垄断性产业的运行效率,因此,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应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控制。竞争性业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由于在竞争环境下,民营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效率,所以,竞争性业务领域应首先向民营企业开放。这样,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垄断
23、性产业分布的总体格局是: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而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竞争性业务。当然,在实践中,即使在某些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也不是要求完全由国有企业经营,在国有企业掌握控制力的前提下,可允许民营企业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适度进入,以产生“鲶鱼效应”,激活国有企业的竞争活力。因此,由表1和表2可见,在电信产业,国有企业需要控制的主要是本地电话、长途电话、接入与联网业务领域;而在电力产业,国有企业需要控制的主要是输电和配电业务领域。其他业务领域可首先向民营企业开放,使民营企业逐渐成为重要的经营主体。三、垄断性产业的协调政策 由于垄断性产业各业务之间往往具有垂直关系,形成了紧密的产业供应链,
24、因此,高效率地向消费者提供最终产品和服务,必然要求各业务环节相协调。但由于在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后,许多业务由具有不同利益主体的企业经营,这要求政府制定有效的协调政策。而对电信、电力产业而言,在价格、网络、普遍服务、有效竞争等方面的协调政策尤其重要。 1垄断性产业的价格协调政策 许多垄断性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网络输送和销售等业务环节形成一个十分紧密的供应链,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受政府的价格管制或市场约束。在特定垄断性产业独家经营的情况下,各业务环节由企业内部相应的业务单位经营,这些业务单位之间的利益协调是企业内部的事。但在垄断性产业实行市场结构重组后,不同业务环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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