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doc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doc(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页:1一章 绪 论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到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1.1基本概念在深入讨论反倾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系统地认识一下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以及它们的发展历史。这样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反倾销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而普遍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1.1.1什么是倾销(1)字典解释:倾销(Dumping),
2、根据词典解释,它的意思是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2)经济学解释:首次将倾销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英国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 被称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鼻祖。1776年3月9日出版国富论,奠定了经济学的基础。1776年,其在名著国富论 全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它被认为是古典自由政治经济学的第一部理论著作。中论述当时各国官方对出口贸易进行奖励时用了“倾销”一词。但是,此书提及的“倾销”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其含义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到了1884年,英国议会在一次关税问题辩论时使用了“倾销”一词。此时所涉及的倾销一词才具有“低价抛售商品”的意思。但是,当时
3、倾销还不能专门理解为一种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手段,而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价格战略。从词性角度而言,仅属于中性词,不带有褒贬之义。到1922年,国际联盟也对倾销问题进行探讨,在一份备忘录中首次对倾销下了如下定义:如果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即构成倾销。这一官方的定义对“倾销”一词的发展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我们看到,该词的含义从那时起已具有现代意义的影子。192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出版的名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中,把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这种将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的学说被当时的理论界普遍接受。1933年
4、,现代著名的女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Joan Violet Robinson)发展了瓦伊纳的“价格歧视说”,并指出在考虑“价格歧视说”时,不能光从两地市场单纯价格来衡量,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从而尽量公平地认定倾销。通过从经济学角度来理解和论述,以上关于倾销的来源、概念及其学说,人们的认识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认识阶段均有复杂的经济条件和深刻的社会背景。(3)法律解释:倾销,作为法律领域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和认识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方法。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称。它是缔约方政府之间有关关税和
5、贸易的多边国际协定。该协定自1948年1月日生效以来,解决了许多争端,成为调节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支柱,1995年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我国于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要求。,这一在规制国际贸易方面具有广泛国际法效力的协定,在文本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这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际贸易规范中提及的倾销的定义。也正是有了法律上的倾销定义,才有了我们所说的“反倾销”、“反倾销法”。但是,我们发现,GATT中的“倾销”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只是一种出口状态的定义,因此并不被禁止。所以,要构成“反倾销”中的倾销行为还必须有如下构成要件
6、和特征。1.1.2“反倾销”中倾销的构成要件和特征(1)构成要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征: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的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
7、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1.1.3“反倾销”及“反倾销法”的概念在我们研究完了倾销的定义之后,“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就相对容易掌握了。(1)“反倾销”: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2)“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
8、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合理保护各国国内相关产业,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各国所采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在内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2几个重点国家或经济组织的反倾销制度概述1.2.1美国: 美国反倾销法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在美国整个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有几个内容值得提及:(1)反倾销机构体系在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可以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美国国内行业部门是否因外国倾销行为而受到损害。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
9、会做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2)反倾销税的特点美国在确定了他国出口产品对其倾销之后,通常会对该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对是否征收该种税收的确定有很严格和先进的规定:须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须存在对美国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实质损害指不是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倾销与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10、(3)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订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时发起调查,何时做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1.2.2欧盟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20年来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欧盟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基本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 其有如下特点:(1)反倾销机构体系在欧盟,处理反倾
11、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欧盟委员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部长理事会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它主要负责制定规章和通过最终裁决。咨询委员会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存在和范围、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作用。欧盟初审法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2)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欧委会就
12、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它的办法。欧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欧委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往往使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对我国厂家十分不公平。但是,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这一态度有了变化。在涉及我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理事会颁布条例规定,如果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3)共同体利益的存在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即使欧委会做出倾
13、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在对我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认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1.2.3 WTO中的反倾销协议WTO中的反倾销协议作为一种反倾销国际立法可以认为是当今世界适用国最普遍的反倾销国际条约。对整个国际贸易规范乃至各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该协议弥补了GATT中反倾销立法中概念模糊、无具体调查程序等缺陷。其对倾销行为确定的立法值得研究:(1)倾销的定义。如果输出商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实质性损害,那么输出商就
14、对输入国构成倾销。可见,这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要排除的几种输出价格。为了防止母公司同子公司交易过程中隐藏的倾销,即名目输出价格不是倾销价格,但是输入商的子公司在输入国以低于名目输出价格的倾销价格进行销售,或者输出商同输入商或者第三者之间有联合关系,或者有补偿关系,就不能以输出价格作为基本价格。这时可以考虑采用输入产品独立买方最初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由当局根据合理标准来决定输出价格。 (2)同类产品。在判定倾销的时候,同输出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上是,面向消费的“同种产品的通常交易可能比较的价格”。这里的“同种产品”定义为“各方面都相似,或尽管并非在各
15、方面与所审议的产品相似,但应与其特点十分相似”。 (3)输出国和原产国。如果输出国不是原产国,即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国进口的,而是经过中间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倾销的决定最终还是根据输出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但是,如果输出国只是该产品的转运,该产品在输出国没有生产,或者输出国对该产品没有提供比较的价格,可以用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4)价格比较。输出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同国内销售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的比较,规定为:商业交易要在同一阶段(通常是工厂交付的阶段),而且尽可能是在同一时间进行的销售。这样,销售条件的差异和课税上的差异等对价格比较有影响的差异,可以给予适当的考虑。(5)低于单位成本的
16、销售。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是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反对的贸易行为。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包括两个数量概念:一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必须是长时间延续性的,通常为1年,最少不能少于6个月;二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量,不能少于正常价值的20%。(6)成本费用的计算。成本费用“通常应以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保持的记录来计算。如果该记录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并合理地反映与生产有关的成本及有关产品的销售,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成本适当分配的证据,其前提是这种分配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使用,特别应当对有关分期付款和折旧期限、投资费用以及其他开发成本的补助费用等项目加以适当考虑。除非根
17、据本款项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以及(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做出适当的调整,或对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也就是说,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对现在及将来的生产有影响的固定成本、生产刚开始后的成本要进行适当的调整。(7)销售费、管理费及利润的计算。“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数额,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根据。”如果不能以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据为根据,那么,应根据: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的一般同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其他受调查的
18、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相同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数额的加权平均值;任何其他合理的方法,假设确定的利润数额,不超过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原产地的一般同类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8)其它数据的调整。为了确保出口价格同正常价值比较的公正性,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间接销售经费的调整、外汇汇率的换算方法、价格变动的对策等,以调整销售条件的差异性。第二章 中国面临反倾销问题的现状2.1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具体表现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
19、,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等。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
20、%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到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受反倾销投诉的案件。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2.2.由此对华经济等产生的影响(1)严重影响中国产品出口,国际市场的开拓与维持遭受严重打击由于反倾销的影响,对于单个出口商而言其出口产品将被征收高额关税,使经营成本增加,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商人和企业必将采取减少出口或改为出口其他产品,甚至放弃外国市场等销售措施来适应新的关税政策。对于相关外国进口商而言,出于
21、经营风险的考虑也会相应的减少甚至放弃从我国进口。从宏观上来说也就必然导致我国的产品出口减少,减少我国的对外贸易额,冲击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甚至给部分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从长期的影响来看,将使我国的外汇收入减少,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2)存积的出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由于外国的反倾销,大量的出口受阻而积压的产品将转而销向国内市场,这将必然导致国内饱和市场变为供方市场,增加国内市场竞争,破坏业已形成的销售平衡和市场经营秩序,产业结构与价格体系也将受到严重威胁。(3)助长反倾销诉讼,形成恶性循环某一产品的反倾销的影响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消除,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所带来的隐性威胁
22、。一旦对某产品成功实施了反倾销,其原材料、半成品等下游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进口国经营者也将积极效仿,以期获得同样的利益。其他地区与国家的同行业也会提高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提出反倾销。这样的情况下将对被实施反倾销的行业以及相关的国内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进入恶性循环。(4)影响本国外商投资环境我国现阶段,三资企业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近40%,由于反倾销的实施,首当其冲的将是三资企业。由于盈利与对外销售受损,外商因此而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也将丧失信心。2.3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及分析当国人振奋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的同时,又不得不在接而再再而三的反倾销诉讼中反省。为什么我国会在不同的
23、行业、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屡次遭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呢?全面、准确、深入的认识和分析这一问题,将有利于我们把握我国反倾销现状,究其根源,并进而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治和应对,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找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
24、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以轻烧镁一案为例,中国的轻烧镁从1988年到1991年在欧共体市场上的份额由21%上升到32%,但同时我国的出口商却把价格下调21%。直接导致了欧共体生产商在欧共体市场上的销售量下降了9%,市场份额从53%下降到45%,平均价格下降了13%,该产业的就业水平下降了13%。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反倾销 作为 世界贸易组织 认定 许可 贸易 保护措施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26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