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论文196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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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 课题名称: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摘要:股票市场作为证劵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股票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人们的投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些本原性的、市场主导型的机制和制度正逐步形成。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指数剧烈波动,股票市场特别是流通市场的现行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缺陷,使得中国股票市场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完善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促进股票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
2、股票市场的稳定和效率。实践表明,对股票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股票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关键字:股票流通市场 监管 现状 对策一、绪论3二、 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4(一)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基本情况4(二)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立5(三)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监管模式6(四)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7三、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8(一)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8(二)信息披露机制存在严重问题81、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问题82、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问题93、信息披露不规范94、信息披露不及时9(三)证监会监管职能
3、的错位101、证监会的地位不独立102、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过度干预市场103、证监会对不正当交易监管缺乏力度,执法不严11(四)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12四、完善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对策12(一)证监会所应采取的对策:131、转变监管模式132、科学设置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133、加强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144、引入股票做空机制,结束单边炒作14(二)交易所应采取的对策15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投资者信心152、 关注股价异动16(三)其他一些自律组织应采取的对策17五、 结论17一、绪论 中国股票市场在经过20多年的高速扩张后 ,其市场的规模、市场的深化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
4、位以及在推动国民经济成长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见下图)。从微观层面来看 ,股票市场在为各种类型的企业筹集了大量资金的同时 ,也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宏观经济方面看,股票市场为广大居民的闲置资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 ,为国家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但是,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建立于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确立之时 ,经济运行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痕迹,随着股票市场的日渐扩大和开放,一些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如价格方面的非稳定性问题、信息方面的交易成本、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关乎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风险问题。因此,如何对股票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市价总值与GDP的比率注:
5、历年GDP数据均按照经济普查资料进行了调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证监会二、 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股票市场监管,是指为确保股票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各种手段,对股票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一)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改善和中国经济的不断高速腾飞,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的现有资金已经无法满足其的高速增长,再加上人们手上的闲钱越来越多,单一的投资储蓄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供给双方的不断增加促使我国的股票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年份2007200820092010市价总值(亿元)268497.
6、2796875.31183799.87178000.02流通市值(亿元)63190.5731929.32113949.64141330.23 据图可知虽然股票市价总值跟当时的大势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流通市值特别是近两年呈现出较快的递增,这就说明我国的股票流通市场这个蓄水池在不断的扩大,随着原始股的解禁潮不断来袭,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监管问题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立 我国的股市监管,伴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我国股市监管的制度体系经历了:1992年10月以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主管,体改委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沪
7、、深两地政府也参与管理的形式;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证券委负责总管,而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担负着对国证券市场全部的监督、管理任务的形式;直到1998年3月国务院撤销证券委,1998年10月确立证监会为证券监督的主管机关,形成了现在的这种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各部门及地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补充的监管模式。 我国现行的股票市场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具有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同时还有与中国股票市场相关的一些特点。目前,中国股市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
8、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股票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监管的主管机构。1.监管主体 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主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根据该方案,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着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2.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
9、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社会性监督组织包括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审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它们在中国证监会确认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后,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签证,实施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在交易所内的交易实施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会员的监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随后又由证监会给予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行业性的
10、自律制度,监管证券场外交易,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平与规范。(三)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监管模式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股票监管模式大体可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三种类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中间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型模式和自律型模式之间、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相当注意证券业者的自律管理的一种监管模式,可以说是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相互协调、渗透的产物。这种模式采用了政府严格立法干预和市场参与者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既有政府监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管制的因素。不过,由
11、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实行该模式时侧重点亦有所不同,有的侧重立法管理,有的侧重自律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的国家已逐渐向中间型过渡,力求使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上述三种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美国的股市监管体系同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主要的特点见下图),其监管模式的一致性,使两者在监管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相互借鉴性。(四)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证券法为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提供了重要保障。一、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现
12、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 13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规定,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管理
13、法规共同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三、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操作性差。虽然近几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证券管理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这些法规的制订明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系统考虑。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有关企业收购的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现有法规未给出符合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
14、法等,而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所以在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以下缺陷:1.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发出处罚公告,往往历时很久,监管行为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调查取证成本高,导致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能获得调查、处理,容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2.弱效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处罚太轻。另外,对上市公司因经理层的违规投资行为的罚款显然又转嫁到了公司的大小股东身上,且对违规经理层和个人的处罚较轻,弱化了监管效应。3.股票市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较差。集中统一的股票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股票市场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从
15、而提高了股票市场决策出台与实施的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独立而专一的证监会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也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是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二)信息披露机制存在严重问题1、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问题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等等信息,全都是谎话连篇。有的公司有意歪曲经营业内容,通
16、过各种方法把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收支变为合理的业务收支,通过虚假的陈述表现出来。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 2、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问题 1、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很多证券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不公布或含糊,特别是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的遮掩;有些重大的违法、违规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披露。 2、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披露,总是遮遮掩掩,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完整地披露。 3、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
17、完整。如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持股数在前十名的重大股东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持股数年度内增减变动及原因。 4、对资金投放去向信息披露不完整。如许多公司仅列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未明确说明是否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等。 5、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完整。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金,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 6、盈利预测披露不完整。3、信息披露不规范 1、内容不规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不合要求,有的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重要会计
18、制度如准备金的计提、存货的计价、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等不符合企业会五计制度要求。会计报表内容不符合要求,依照年报准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张会计报表应是可比式报表,但许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仅限于当年度的数据;有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与年度报告有关文字叙述不一致;有的财务报告中的审计部分甚至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亲笔签名。 2、形式不规范。编制格式不按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的格式做,不同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同,也不利于信息的统计、分析、利用。 3、信息的发布不规范。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
19、间、场合、地点而随意披露信息。4、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并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明确、不完整、不合理,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应有的默契。另外,被监管者违法法律责任过轻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衡量违法成本与收益
20、之后任何一个理性的被监管者都会选择违法这种手段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正是法律层面制度构建存在的这些问题给了被监管者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或者说是胆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的构建。(三)证监会监管职能的错位1、证监会的地位不独立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提出的与监管者相关的原则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监管者在实现其功能和权力时必须在操作上独立、可靠”。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拿中国证监会与美国SEC相比,可以看出我国证监会的地位。在机构创立方面,美国的SEC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设立的,而我国证监会从一开始就是行政安排的结果。所以,我国的证监会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实际上是
21、证券监管就是“行政监管”的范畴。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证监会成立时,国务院将其设定为事业单位,在此后的立法中再没有相应的规定。从其组成、运行、职权等方面看,证监会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之一。我国证监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来源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拨款与市场征费,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所以在经费上直接受制于行政部门。 虽然从总体架构来看,我国股票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但是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却并不存在。从横向看,我国一些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股票市场进行管理。就股票市场来看,政府部门内部涉及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也是五花八门。例如,财政部负责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协
22、议转让批准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审批;商务部负责对需要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和批文;外汇管理局负责对B股开放的审批等。股票主管部门的多头化,势必造成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从纵向看,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权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行政上比其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制约。特别是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2、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过度干预市场 证监会究竟应该拥有多大的执法权(司法权)一直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相当多学者认为,在2005年证券法修订之前,
23、相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置来说,我国证监会职责过重,而执法权限太小。反映到实践中,由于关键性执法手段的欠缺,证监会的执法力度饱受非议。以有关帐户的查询、冻结问题为例,由于1998年证券法并未直接赋予证监会自行冻结或查封“三类帐户”的权力,实践中确有需要的,证监会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存在违法嫌疑的资金和股票帐户,这在实务操作中给证监会查处股票市场欺诈行为造成很大的困难。鉴于证监会执法中的困境,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监会的监管权,赋予了证监会调查当事人通讯记录、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资金、证券的准司法权。从新证券法第179条的规定及证监会职能运行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非常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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