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风险及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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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是指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申请,由境内代付银行先代其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代付到期后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代付行归还代付本息。目前,除少数银行以外,大多数银行开办并热衷快速推动该业务,某些银行该业务发生额占到表外业务总额的五分之一。可以说,以国内信用证代带动存款增长,并规避对票据业务比例监管是当前银行大力推广该业务的主要驱动力。一、意在逃避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大力开展此类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的主要动力与银行在2009年至2011年一季度运用给予贴现票据的同业资产的理由相仿:一是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因为该业务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贷款;二是由于该业务是替代另
2、一家银行进行的,因此不计入该行贷款规模,并有助于降低存贷比;三是有助于创造存款,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该业务带动保证金存款,另一方面,企业可能将所获得贷款以普通存款重新存入银行。因此,买方代付业务的本质可令银行在贷款额度之外,当存贷比承压时,提供更多的短期贷款。通过彼此之间的同业代付额业务,即便A银行和B银行达到了贷款额度上限或最高贷存比,它们实际上仍可向客户发放新贷款(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步骤一假设:银行系统包含银行A和银行B,两家银行都达到了贷款额度和存贷比的上限步骤二银行A向客户C签发信用证并要求银行B代其向客户C代付100亿,银行B将此记为同业资产或应收账款,100亿资金自动转为银行B的存
3、款步骤三银行B向客户D签发信用证并要求银行A代其向客户D代付100亿,银行A将此记为同业资产或应收账款,100亿资金自动转为银行A的存款二、风险已经逐步显现从目前态势看,大多数开证行均将买方代付业务纳入表外业务会计科目核算;大多数代付行则将其视为同业授信业务纳入“拆放银行款项”二级科目下的“同业代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在当前信贷规模控制下,该业务已异化为维护客户资源、逃避贷款规模控制的主要手段,且成为国内信用证开立后常态化的融资方式。而随着该类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暗含的风险也在不断的显现。1、突破信贷规模约束招致监管风险目前,在东部沿海省份,一些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占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全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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