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港口政策发展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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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港口政策发展措施一、天津港(一)制定“北方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节选: (全文见附件1:滨海新区关于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二十二)设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东疆保税港区和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对航运产业的聚集能力,提高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吸引航运人才教育资源聚集等。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强化天津港集装箱枢纽港地位,鼓励支持远洋干线、环渤海内支线和内贸精品线,支持集装箱班列和海铁联运,支持内陆无水港建设。在发展初期给予扶持。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航运物流企业、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根据
2、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大型跨国采购分拨中心等企业贷款购买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给予贴息支持。对航运重点企业和地区总部型企业购买、租用办公楼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鼓励中小型企业开展航运相关业务,在融资贷款方面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补贴。鼓励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从事航运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保险、研究咨询、人才中介、资格认证、贸易服务、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根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进航运物流会展业发展,对在滨海新区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航运或物流会展,根据会议规模、国际化
3、程度、主办方层次等,酌情给予资金奖励。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给予积极的扶持。吸引航运人才教育科研资源聚集。对航运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必要的奖励。吸引航运教育、研究机构,对航运相关院校在滨海新区开设分院(校)、综合性大学在滨海新区开设航运专业的,酌情给予办学补助,对国家有关部委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中心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补贴。支持开展与北方航运中心相关的研发工作,按研究项目等级酌情给予研发费用支持。(二)制定16条具体资金支持措施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九.资金支持力度),制定16条具体支持措施,但网上无法查询到。(三
4、)资金支持为集装箱业务添翼/首期补贴兑现(2010-6-30)首批支持资金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等60余家以天津港为中转港的外贸船公司、环渤海内支线船公司、内陆集装箱班列和国际过境班列以及经天津港进出口集装箱无水港公司受到补贴。新客户签约天津港集团集装箱业务部与美国总统轮船、安通物流、德美公司、包头日盛公司四家新客户签署了合作协议。(四)市场推介及营销全面宣传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主动上门拜访铁路、船公司和客户,努力扩大合作领域。自意见及资金支持措施实施以来,先后与70余家腹地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积极开展
5、内陆无水港建设,目前已与北京、山西、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古、宁夏、新疆等省(市、自治区)陆续建设了16个内陆无水港。(五)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物流产业促进政策中国规划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日前出台产业促进政策,对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类企业,给予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 具体措施如下:属于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6、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属于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属于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
7、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另外,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二、青岛(一)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节选: (全文见附件3: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一、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1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5万吨(含5万吨,下同)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
8、予50%奖励。2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500平方米;总运力在5万吨至10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200平方米。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3对我市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4总运力在5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3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 6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
9、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市 (全文见附件2:青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9-2020) 第八章 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一、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1.扶持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规划编制、物流品牌企业奖励、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外包试点等,从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2.设立物流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国家、省扶持物流项目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按财政
10、体制分级负担,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3.吸引物流企业来我市发展。在我市新注册的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建设标准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补助。4. 支持航运企业发展壮大。我市现有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及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航运企业紧缺高级人才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办理。5. 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2010-2012年,对年缴纳地方税收额超过300万元的物流企业,财政部门对企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补助
11、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6. 鼓励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我市大中型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从中提取30%用于补助该企业。上述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30%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助。7. 引导物流企业现代化发展。促进企业从经营理念、服务质量、信息技术等方面上等级、上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我市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10万、15万、20万元。8鼓励物流企业争创服务品牌。对物流企业创
12、建的省级以上服务名牌和著名商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20万元。9.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或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10、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补贴;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在青居住工作1年以上并与物流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的购房安家补贴;按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现代服务业人才发展规划(青服务业办20092号)有
13、关政策执行。11、物流项目用地政策。物流业集聚区域的企业,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物资交易、物流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保持原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低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将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土地手续,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按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应当由政府收购储备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3192号)执行。(二)适时制定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市财政、发改、
14、交通、公安、经贸、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物流的需求,适时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我市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我市物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1. 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的物流企业,要对其在组建新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2城市交通管理政策。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相关标准,调整完善现有城区货运车辆交通管制办法,对为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服务停靠的城市配送车辆,提供便利条件。3运输车辆管理政策。凡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
15、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在市管收费公路按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鼓励甩挂运输,制订甩挂车辆注册、运行、安全管理等政策。三、大连(一)大连港主要领导关于港口发展的提案增加目前补贴政策,加大对船公司新开干线的补贴力度,并对在目前形势下仍能够保持平稳运作的船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为鼓励环渤海和内陆班列发展,建议在继续原有2500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力度,建议每年给予1亿元财政补贴用于环渤海中转及内陆班列运输体系的建设。二是在增量方面予以补贴支持。希望市政府和大连港在原有补贴政策基础上,共同加大支持力度,以挖掘海铁联运、中转、散杂改集、竞争性增量等货源。建议市政
16、府对于中转运输、海铁联运、散/杂改集三项业务的开发分别给予200元/TEU的财政支持政策。其余经营亏损部分由大连港和航运公司共同承担。三是协调铁道部实行不等距等价政策,给辽宁港口同运价政策。目前大连港海铁联运运价每20英尺集装箱比营口港高400元左右,建议市政府协调铁道部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将运价差控制在200元/TEU以内。 (二)大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节选:五、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计税基数。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
17、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执行。(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大连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执行。(三)对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四)对新办的独立
18、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五)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对外商投资以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六、实行积极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支
19、持,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重大物流项目财政补贴、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的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管理模式。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裕人员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享受扶持政策。(三)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四)物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信息化建设补贴资金;采用
20、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七、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支持政策(一)物流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二)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测算土地出让金时,由市领导小组确定商业、仓储比例;政府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八、实行积极的交通运输支持政策(一)物流企业开辟大连至其他城市的国内铁路货运班列、环渤海内支线航线、国际集装箱班轮业务,开辟大连至其他国家的国
21、际客运、货运航班,视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财政部门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二)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三)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运营期间的相关市政设施,原则上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二)附件1:滨海新区关于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战略决策,进一步聚集和完善航运业发展的各类要素,提升滨海新区航运业发展水平,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重大意义(一
22、)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是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有效途径。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拥有一流的港口和高度开放的保税港区,具备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良好基础。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将极大带动滨海新区航运相关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天津港集装箱枢纽港地位,促进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建设,推动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是提升区域服务辐射能力的必然选择。滨海新区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滨海新区的服务范围,增强区域辐射能力,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
23、区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国北方的经济发展。(三)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是构筑我国对外开放新优势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日益加快的新形势下,积极适应中国北方地区航运发展需求,主动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建设网络完善、设施优良、功能齐全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是实现国家对滨海新区功能定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为广泛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有力支撑。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建设北方航运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四)建设北方航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升和完善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各类要素,大力加强港口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自由贸易港区,健全国际物流网络,发展航运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法制环
24、境,力争用五到六年时间,初步建成服务中国北方、东北亚、中西亚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五)建设北方航运中心的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超过4.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300万标准箱;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开发建设和项目引进全部完成,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进出口加工等功能有效发挥;航运服务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航运服务体系初步构建,各类航运交易市场形成规模,航运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超过1000亿元。到2015年,天津港航道等级达到30万吨级,货物吞吐量超过5.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700万标准箱;东疆保税港区经济规模、增长速度、服务功能等均位于全国保税港区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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