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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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WTO体制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法律实践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则属经济基础领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为服务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而存在。中国在成为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时,就十分清楚的明白要想在参与的区域经济中获得经济效益及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有法律的辅助、引导和规范。所以,中国在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时对法律的应用是十分重视的。在此就以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CEPA为例来论述。(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的,可以说它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标志,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WTO法律依据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虽然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是却大大促进了WTO各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贸易区与WTO的法律体系是兼容的。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是符合WTO规则的,换
3、言之,其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均符合WTO框架下GATT第24条、GATT第24条谅解书、第5条“经济一体化”、1979年的“授权条款”和GATT第四部分这些例外规则的规定,它们都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建立的法律依据。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的法律依据(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项条款,它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起止时间,先期实现自由贸易区的“早期收获&rd
4、quo;方案,经济技术合作安排,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未来谈判安排等内容,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目标;全面经济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早期收获;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奠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为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2)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由23个条款和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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