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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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公共政策分析院系:班级:课程:公共政策学目 录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2(一)、何为“营改增”2(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2(三)、“营改增”政策议程4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5(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5(二)、政策内容6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8(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8(二)、“营改增”政策的评估10四、“营改增”政策调研的心得14五、参考文献16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一)、何为“营改增”“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
2、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1.政策背景(1)国际背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
3、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从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拥有充足的税源和广泛的纳税人,它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从课征模式来看,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税、环环抵扣的方式,征收极为便利,使之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能够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从收入规模来看,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里,增值税几乎都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2)国内背景从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来看,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又于1984年设立营业税。1994年,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
4、中,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营业税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因此,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水平以及两者相对比重的变化都和我国的产业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5、,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2011年,上海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57.9%;北京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75%。这就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如下图所示,2008-2011年增值税的收入远远超过营业税的收入。2008-2011中国营业税、增值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2、政策问题的确立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 1994 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
6、,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其一,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两税并行,抵扣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方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第一,从工商业看,由于征收增值税时外购服务缴纳的营业税不能在产品增值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第二, 从服务业看, 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 使抵扣中断。第三, 从产业流程看, 当处于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 不但服务业从
7、上一环节外购产品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 而且服务业为下一环节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 使抵扣中断。其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
8、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其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其四,从我国的发展战略上来看,我国当前的增值税制度与我国开
9、发西部的地区发展战略不适应。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由于内陆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地,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一般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两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税负的不平衡不利于缩小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其五,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不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由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与这些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
10、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上述分析无不说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三)、“营改增”政策议程我国1979年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增值税,1984年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正式发文征收增值税。并于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我国现行制度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因此这一改革被长期搁置。
11、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加上国家与地方的税制管理不善,群众“还富于民”的呼声高涨,政府开始在个别地区实行试点,目标是逐步以不同方式实现增值税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虽然自两税设立以来,为了适应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于1994年、2004年和2009年,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发票管理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政策修订,但始终没有进行过大的制度变革。然而,随着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然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并于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现行的税制格局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转型。为了实现制度与发展的平衡,2011年,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提出了“营改增”的
12、政策提案。 同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营改增”政策拉开帷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 (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1.总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阶段目标:(1)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
13、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2)促进改革试点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3)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我国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3.“营改增”政策规划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
14、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二)、政策内容1.试点范围及时间:(1)试点范围。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2)试点行业。试点地
15、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 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2.税制安排(1)税率安排:(2)计税方法:还有一些关于计税方法的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3)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生产企业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商业企业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
16、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过渡性政策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
17、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1.上海试点“营改增”改革运转基本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开启试点,在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改革,共涉及12.9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也11.5万户。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产业占1/4,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占1/5;一般纳税人4万户
18、,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44.5亿元。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下降,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上升。其中,一般纳税人中,85 %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 %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 由原实行5 %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 %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但同时,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增加,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业。此外,从事文
19、体娱乐、水利环境业的企业也多数反映税负有所增加。 “营改增”政策落地上海后,上海形成了一个“政策洼地”,特别在洋山港保税区中,江苏浙江等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纷纷将自己的营销中心和服务部设立在上海,上海成为名副其实的长三角“政策洼地”,吸引了大批企业到上海来购买服务。在上海市,上海财政“减守增支”,促进了服务业发展,助推上海市产业升级。越来越多试点企业正由被动适应改革向主动参与改革转变。2.江苏省南京市“营改增”改革运转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从10月1日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南京市作为改革的重点地区迅速展开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税务主管机关的统筹安排下,南京市国税局和南京市地税局进行了工作的交接。地税局将地
20、税系统应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向国税局移交,国税局对营改增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审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营改增”范围的企业进行培训,并逐户落实通知。经过确定后,南京市大约有30000户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之中。从政策开始实行到现在已经实行了将近三个月,由于时间较短,相关的政策反馈的效果还不是十分明显。已经有的数据显示,南京市大部分纳入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企业运转情况良好。但是,部分产业也出现了与政策目标不一致的影响。南京市的交通运输业在地税征管时间长,系统管理也较为成熟,在向国税移交的过程中实现了无缝交接,可是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后,因为行业的特点以及部分的资本采购
21、无法进行抵扣,导致这一部分产业的税负普遍上升。同时,国税和地税两个系统对“营改增”征管范围未能统一一致,两者在操作上不清晰。部分企业在改革后不能被地税和国税接收,无法纳税,就不能被列入监管范围中。在我们的调研范围内,我们走访了南京市浦口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在同部门相关负责人的交流中,浦口区目前有一千九百多家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内,涉及交通运输业,商品的批发零售业,部分生产企业。由于南京地区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还比较短,在已经过去的一个征税期内,绝大多数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运转情况较好,但是在交通运输业中,特别是在公共交通业中,由于部分增值税无法抵扣,导致这部分企业税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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