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财政监督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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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强财政监督的研究王继光 孟英娇(山西财经大学,太原,030012)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财政监督应如何与之相适应,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关键词:财政监督 职能 对策建议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包括制度、秩序、物品和劳务等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职能。政府提供以上公共物品本质上是公众委托政府来提供私人部门无法通过市场配置而实现的有效供给。可见政府实际上承担着一种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受托责任。而公众需向政府纳税,与政府之间便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2、由此便为财政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财政监督应如何与之相适应,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1 财政监督的涵义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的运动过程、效果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专门监控。其实质是为实现财政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约束和规范财政主体行为的机制。它是国家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财政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 现阶段我国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 监督机构
3、设置不合理制约权力需要本身具备充分的职权,但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机关的所属单位。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监督机构行政处理权和经济制裁权。先天的不足使得财政监督机构无法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履行应有的职责。而且执行监督工作不仅会遇到很多人为的障碍,给监督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也会给执行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必要的精神压力。监督难,处理更难,使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受到很大损害。由此应当考虑建立司法监督模式,在确保监督独立性的前提下,不断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2 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不规范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的、专项的、突击的检查为主。重收入轻支出,重事后轻事先和事中、重拨款轻管理轻效
4、益管理等诸多问题。财政监督缺少连续的、全方位的、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不具有连续性、规范性,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而且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重罚款、轻堵漏,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2.3 财政监督力
5、度不够、体系不完整国家审计署2002年对60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有23个部门未按规定细化预算或预算编制不完整;6个部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批复预算;12个部门擅自调整预算项目及金额。而且其中14个部门自立项目或超范围收费5.22亿元,15个部门应缴未缴中央预算收入3.31亿元,29个部门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资金18.53亿元,26个部门隐瞒、截留或坐支预算外资金2.68亿元,有的甚至设立账外账。中央部门所属的二、三级单位的预算不规范情况相对更是严重。另外,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监督内容、对象、时间上多有类同和交叉之处,缺乏明确职责分工的体系极大地影响着财政监督的综合效能。财政
6、监督、审计监督、法制监督、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共同构成的监督体系应明确分工,有机协调,各有侧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2.4 法制建设滞后,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施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只是一些分散在诸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审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由财政部颁布的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的法律。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而且常常是对事不对人,大多数是针对单位以
7、经济处罚为主,处罚力度不大,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2.5 财政监督机构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逐渐突出现有监督队伍以及监督水平,已不适应财政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财政审计监督人员在业务上没有经过认真系统的学习和技术培训,业务水平偏低,工作经验不足。甚至有些政治素质不高的人为了自身或小集团的利益,不惜拿国家的财产物质作交易,在执行审计监督时,不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反而是有意偏袒被审计单位。而且客观上,人员数量的不足已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3 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3.1 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实际国情,构建“立法监
8、督和行政监督”的复合型财政监督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财政行为,在整个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把财政监督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过程中。因此迫切需要由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出台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办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明确财政监督检查的执法地位,细化财政监督的检查程序、职责、权利、义务等条款。使财政监督活动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并且全面制定监督工作细则,依托不断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约束机制。同时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细则应体现
9、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反映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要求。3.2 加强财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方式在组织管理上将现有的设在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局提升到与财政部门平级。按司法模式将其设置为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并强化其职责和权限的法律地位,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监督机构只接受上级机构领导,而不受同级政府的牵制。独立的财政监督检查主体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的前提。因为只有在不被权力制约的前提下才可能有效制约权力。所以独立性是财政监督的第一原则。另外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既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成一支素质较高,业务过硬,勇于开拓,勤
10、政廉洁的财政监督队伍。在监督方式上,从侧重专项的、事后的、突击的监督方式转向经常的、全程的,立足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同步并重的工作模式。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加强财政监督的事前预警功能。比如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重大财政资金项目的立项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且要评估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还贷计划和实际能力,从源头上减少问题发生的可能性。财政紧张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所以财政监督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有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而不是“管、卡、压、罚”。其次要加强事中监管,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尤其要对大额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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