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委托代销业务核算中的运用[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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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委托代销业务核算中的运用作者:来源:摘要:委托代销业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销售业务,也是中国目前流通领域内经常发生的业务。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因实物的交付而转移给受托方,因此,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委托代销;会计核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作为新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这一准则
2、在会计实务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委托代销是由委托方将代销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作为代理人代委托方销售的一种特殊销售业务,也是目前流通领域内的一种经常发生的业务。按照代销业务手续费结算方式不同,会计核算将其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因实物的交付而转移给受托方,由于未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条件,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来确认手续费劳务收入。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代销合同
3、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200元销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假定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该商品的成本为每件160元。则甲企业应做如下相关会计处理: (1)甲企业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16 000 贷:库存商品 16 000 (2)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代销清单,乙企业实际销售50件a商品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 000 同时应确认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 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 000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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