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修订本)鞠齐著(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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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修订本)-鞠齐著 经济法(修订本)鞠齐著四川大学出版社书名经济法(修订本)作者:鞠齐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书号:?原价:元出版日期:年月前 言经济法是建立在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学科基础上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应用学科。经济法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 , 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促进经济繁荣 , 明确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追究违法行为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置身于激烈变动的市场环境下 , 所有的主体都在努力于寻求新的定位 , 探索在经济法规范范围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 主体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到对经济法的认识和掌握 , 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帮助自
2、己寻求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 ,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构成的方法制度和实务已成为主体普遍关注的重点之一。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力求结合国内外经济法的发展理论、调整关系、立法技巧 , 特别是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经济法的科学原理 , 力求深刻、精练、准确地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 反映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方法和面临的新问题 , 突出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书既能作为大专院校非法律类专业本科学生的教材 , 又能作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各行各业不同层次人员自学的参考书。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大学网络学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 ,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采纳吸收了国内外同
3、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观点 , 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感谢 !本教材前言、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由鞠齐执笔 ; 第一章、第三章、第五章由董权执笔 ; 第二章、第四章由米德超执笔 ; 第七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由王平安执笔 ; 第八章由姜国强执笔 ; 第九章由杜正武执笔 ; 第十章由唐丽蓉执笔 ; 第十二章由黄幼陵执笔 ; 第十三章由姜国强、杜正武执笔 ; 第十七章由吕建平执1经 济 法笔。主编鞠齐负责确定全书的大纲以及修改和统稿工作 , 副主编米德超协助主编进行了大纲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尽管我们在写作过程中不敢有丝毫懈怠 , 但由于资料及研究范围的局限 ,书中难免有欠妥之处 , 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4、。编 者2004 年 12 月 2 ?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原则和构成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经济法律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效经济行为及其责任? 第四章 代理制度 第一节 代理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 代理的种类及其产生与终止 第三节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第五章 时效制度 第一节 时效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计算及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
5、中断及延长? 第六章 物权制度 第一节 物权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1经 济 法第七章 债权制度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 债的履行、变更和消灭 第八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四节 私营企业法? 第五节 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和分类?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 第
6、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节破产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第五节 违约责任 2目 录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四节 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的种类?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十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7、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四节 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的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现行税种 第四节 所得税法 第五节 税收管理与法律责任 3经 济 法第十七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经济纠纷概述 第二节 经济纠纷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经济纠纷仲裁 第四节 经济纠纷诉讼 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本章学习要点 : 通过本章学习 , 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 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经济法的原则 ; 经济法的构成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 , 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们的产生和形成 , 是社
8、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 也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和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 , 它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 , 存在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条件 , 发展的基础。所以 , 自有法之日起 , 它便是各个社会和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 诸如关于土地、手工业、环境、税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过 ,这些法律规范往往都被规定在一些综合法典之中 ,
9、而且“刑民不分、以刑为主” , 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尚未形成 , 许多经济关系都采用刑罚手段处理。这与我们要讲的经济法相距甚远 , 我们不能把古代历史上的那些有关经济内容的法律规范认为是经济法。资本主义社会里 , 商品经济广泛发展 , 经济关系大量发生 , 而且复杂多变 , 是以往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 , 法律调整的重点开始向经济领域转移 ; 再加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影响 , 法律、法学已进入多向分化和空1经 济 法前繁荣时期 , 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民法终于分化出来 , 进而来又出现了商法。民法的本质、原则和主要制度、调整方法 , 都是最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的个体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换、自由竞争
10、等客观要求的。所以 , 民法成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大法 , 这是民法史上最辉煌、最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 , 由于垄断集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 资本主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等原则和机制手段被削弱、被扭曲 , 保持资本主义经济活力生机的基础在动摇 , 各种矛盾激化 , 经济危机频繁发生 , 这些都从根本上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 , 完全靠自发的市场调节已不可能 , 放任横向经济关系盲目运行实际上是容许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 , 而广大中小企业家却实际上享受不到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 , 不能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在危机面前 , 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改变“干
11、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 , 改变不干预经济的政策方针。资本主义各国在恢复和保持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的同时 , 伸出有形的国家调节之手 , 通过设置各种纵向经济关系 , 对经济生活进行了直接、具体的干预和参与 , 大力限制垄断 , 力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 , 保持资本主义稳定协调发展。其具体表现如下 : 1 实行资产阶级国有化。将有关国计民生的和为所有资本家企业供应物资或服务的重要产业部门、重要企业收归国有 , 以避免垄断集团的操纵和垄断。2 通过国家计划引导经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连续制定了中长期计划 , 指导经济发展 , 虽为意向性计划 , 但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 制定“标准合
12、同” , 限制扭曲的“契约自由”。 4 通过公司法规 , 规定资本家企业公司的内部构成 , 使“后院变前院” , 避免垄断集团控制。 5 以通过立法手段和行政措施 , 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进程。例如 , 日本通过各种“振兴法”、“促进法”、“助长法” , 促进薄弱行业的发展和短缺产品的生产。 6 在国际上设立组织 , 实行联合干预。例如 , 巴黎统筹委员会 , 即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设立的一种共同联合干预的组织。7 通过双边、多边国际协定 , 设立贸易区 , 以保护本区经济 , 并共同一致地调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 , 等等。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来实现的。一大批以经济内容为主
13、 , 并直接体现着国家干预、参与经济生活意志的法律、法规的出现 , 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由此可见 ,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 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 , 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 , 以及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一种法律科学而进 2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行的独立、系统的研究 , 开始于 20 世纪初的德国。最初的经济法是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相联而生 , 并谓之经济统制法。20 世纪 30 年代发生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 , 美国根据凯恩斯经济思想 , 推行新政 , 国家
14、运用经济立法手段 , 克服危机 , 恢复经济 , 其他国家也有相同举措 , 这类经济法规可称之为危机对策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日本为消除战时经济危机 ,采取解散垄断财团、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等措施恢复国民经济 , 并大力运用经济立法扶持经济发展。由此 ,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群形成 , 形成了更加科学、成熟的 , 可称之为复兴经济法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 , 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联而产生的。但是 , 由于社会主义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 所以 , 在那种体制下所施行的经济法规 , 其性质多属经济行政法。严格地说 , 科学意义上的经
15、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转轨 , 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后才开始形成的。现代经济法本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但是 , 由于经济法所特有的国家的直接意志和宏观调控机能 , 使经济法在我们这些虽然经济落后 , 但正在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 , 也完全有必要、有可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在我国 , 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 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基本目标和建成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但是 , 在建立市场经济时 , 我们又不能重复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我们必须走一条既具有时代特色 , 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立新型的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这就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 , 在坚持社会
16、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 , 在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情况下 , 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 大力推进横向经济关系 , 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功能 , 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 , 我们必须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 , 必须将国家的意志、利益与企业的意志、利益协调结合起来 , 才能既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焕发我们社会、经济的生机活力 , 又避免和减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严重两极分化的代价 , 保证我国能够尽快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 ,能够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 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
17、法必然产生。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的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3经 济 法法有如下特征 : 1 立法主体的唯一性。这里的立法主体是指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机构。2 以管理与被管理为手段的国家干预 , 这一特征是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区别的重要标志。3 以管理与被管理为补充的协调运行 , 这一特征表明作为经济法除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外 ,还存在着对平等主体间形成的经济运行的协调。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对我国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
18、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在现行立法体制中 , 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 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 , 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 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 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它包括 : 1 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 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 3 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 4 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 5 经济监督关系。国家都有着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它与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一
19、致的性质 , 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 , 合理部署生产建设 , 实现经济战略目标。但是 , 在旧体制下 , 我们对政府组织经济的职能 , 从性质、范围到方式、手段都缺乏科学的认识 , 因此逐渐形成了一种依靠行政体制和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在这种体制下 , 国家与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 , 政企职责不分 , 即国家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同企业的经营权、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同行政管理权都没有明确划分 , 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也没有分开。其结果造成企业缺乏活力 , 经济效益不高。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改革 , 理顺国家与企业组织的关系
20、。经济法不是调整以往的那种行政管理关系 , 而是调整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新型管理关系 , 即在国家与企业等组织之间形成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以及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 , 上述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还会继续变化。二 经营协调关系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关系。它包括 : 1 经济联合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重点是调整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长远部署而组织设 4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立的全国性的公司、企业 , 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体时发生的经济关系。2
21、 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 , 两相交错 , 很难绝对分清。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范围内的 , 跨地区、跨部门的 , 以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3 经济竞争关系。它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主要的横向经济关系 , 因此可以说 , 民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 , 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的横向经济关系。基于社会利益需要 , 经济法不可能不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 , 或对之施加影响。那种仍然将经济关系分为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主张是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法制现实的。三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
22、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 如有关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等方面发生的关系。它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 也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在法的历史上 ,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 , 即只调整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法仍然是将劳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对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调整内部关系的 , 真正对传统理论造成突破的是经济法。经济法不仅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 , 而且还调整其内部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包括了一系列有关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法规
23、 ,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的条例 , 有关财务、成本、经济核算制、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 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它们也应属上述第 一、二 类关系 , 但因其发生领域特殊 , 且多由国家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调整 , 故单列之。此类关系包括企业组织与涉外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 以及外贸组织、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等相互之间的经营协调关系。现阶段 , 我国是将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关系作为特殊的经济关系 , 以专门的涉外法律、法规调整的。五 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调整上述各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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