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合作社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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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经济合作社问答1、为什么要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有效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的重要举措。村经济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村级组织经济权能错位(一直由村委会代行)、法人身份缺位(村级组织没有进行注册登记)、成员资格失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未进行界定)问题,从而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构建了市场主体、发展载体、经济实体。2、村经济合作社设立依据是什么?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4、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职能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履行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5、村经济合作社在建立过程中要坚持什么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在建立过程中,要坚持“三不”原则,即:不增加干部职数
3、(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不增加农民负担(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出资)、不另设账户核算(使用原村级组织的账户)。6、村经济合作社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7、村经济合作社在哪个部门注册登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凡符合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
4、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8、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9、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是村经济合作社成立的必备条件和行为准则,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
5、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0、成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2)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的权利;(3)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盈余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4)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5)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11、成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2)执行本社各项决议;(3)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4)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12、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哪
6、些机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即“三会”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监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三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13、“三会”活动如何开展?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或者监事会、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
7、会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定(决议)时,应当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办事处)派员参加。监事会、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三会”开展活动要主动向村党组织汇报,并认真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14、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1)修改、通过本社章程;(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3)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4)听取、审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5)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6
8、)批准年度业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盈余分配方案、财务管理制度等;(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5、理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2)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3)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5)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决议);(6)管理本社的“三资”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7)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9、;(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6、监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4)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审查情况。监事会主任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17、村经济合作社应执行什么会计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会计核算由乡镇农经部门代理,村经济合作社设主办会计一名,负责向乡镇农经部门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18、村经济合作社账务处理程序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收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
10、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理事长审批、乡镇农经部门复核后方可入账。19、村经济合作社如何进行财务公开?村经济合作社要定期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本社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盈余分配方案、经济合同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定(决议)。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按季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涉及到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并随时向成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成员监督。20、村经济合作社如何进行审计?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接受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两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要
11、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21、村级组织一般挂哪些牌子?村级组织一般挂“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三块牌子,三块牌子规格样式相同。22、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是村级组织“三驾马车”,是三个不同性质的基层组织。村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具体负责本村党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具体负责本村事务;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本村财务(经济活动)。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23、村经济
12、合作社应刻制哪些印章?村经济合作社应刻制“三章”,即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理事长)章。24、村经济合作社需要公布上墙的内容有哪些?(1)村经济合作社章程;(2)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名单,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分工;(3)村经济合作社“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4)村经济合作社营业执照。25、村经济合作社运作的六个规范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运作的六个规范是规范职能定位、规范“三会”活动、规范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监督、规范盈余分配、规范换届选举。26、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六项措施是什么?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六项措施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实行项目优先、强化金融服务、维
13、护合法权益。27、2013年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创建目标是什么?2013年,我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精神,扎实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创建活动,全市规范运作合格村比重要达到80%以上、创建规范运作示范村达到80个以上(每个乡镇至少培植1个规范运作示范村)。28、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有何异同?相同点:(1)出资方式相同,两者都是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出资;(2)法人地位相同,两者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同点:(1)业务范围不同。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三大”职
14、能;而社区股份合作社职能单一,只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2)形势职权不同。村经济合作社对村级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行使职权;而社区股份合作社只能对村级组织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活动行使职权。 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民
15、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尊重和维护成员、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16、益。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在资金、税收、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第九条 市
17、、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村经济
18、合作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以货币出资。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或经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的货币出资证明。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应当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内容。第十二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或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时符合本社成员条件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设立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
19、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
20、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成员:(一)应当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成员的;(三)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成
21、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成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本社成员资格。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
22、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成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盈余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
23、法和章程行使职权。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理事长(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监事会)是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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