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 居间协议(最新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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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 居间协议投标 居间协议 投标 居间协议篇一工程居间合同案例 【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在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直至到工程中标,都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规则保障。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居间活动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
2、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
3、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 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
4、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二、法律评析 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
5、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与建设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
6、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介绍工程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特征。 据以上分析,上述三个案例行为都符合居间行为的性质,案例二、案例三中将其定性为居间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民他字第31号)规定:“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其后,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年11月21日被建法798号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废止,但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
8、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但笔者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
9、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关于居间费用的计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 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司 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如本文案例三中双方约定的居间费高达工程总价的2%,法院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两
10、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规范层面,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1996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经纪人法草案,将经纪人定义为: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中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注册经纪人和非
11、经注册从事经纪活动的人。 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专业提示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
12、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施工企业要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并突出工程介绍费的违法性。并非所有的工程居间合同都存在违法情况,对于正常的居间活动,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而只有在工程居间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时,才存在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的空 投标 居间协议篇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201609061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投资方介绍人: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13、 2016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2016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协议。本协议为 法律性文件,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 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开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 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开发单位该投资项目的成功。 “居间成功” 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委托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 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
14、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投标所需的一切完整文件,如在建设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投标文 件不完整,甲方投标文件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被建设单位废标,则乙方不退还居 间费用。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投标后的一切工作。甲方在居间成 功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总标的 %。 2、居间成功后,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签订之日之间,甲方将前期居间报酬 元支付给乙方;后期居间费用,按照建设单位每次支付甲方工程款按照前款比例, 即 %支付。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
15、应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第五条 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违 者按应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九条 其他
16、事项 第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日 投标 居间协议篇三工程居间合同-修改版 居间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洽谈,协助乙方投标,并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乙方与招
17、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居间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金额的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50%,并在收到第二笔工程预付款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居间报酬。 3、乙方应以 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甲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作为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
18、促成施工合同签订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并从居间报酬中扣除;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及居间活动费用。 3、居间成功的,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经营信息、生产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等。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
19、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3、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或居间活动费用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3、乙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施工合同金额,否则须按施工合同实际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在前述违约金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21、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投标 居间协议篇四居间服务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如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 买卖合同并验收合格,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按中标后第三方签约客户购买的甲方产品价值总额的 进行支付,在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投标过程中的报名、标书文件的编制,并根据投标需要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中标后向
22、第三方签约客户提供 产品。 四、乙方的义务: 1、保证乙方的信息资源及时提供给甲方,以利于甲方的标书文件的高质量编制; 2、负责在投标过程中为甲方提供投标顾问服务,并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及在业务过程中为标书提供意见; 五、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未能 促成,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所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在甲方与签约客户签订合同且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在此之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可冲抵服务费,并且该借款不计算利息。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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