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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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下同)贷款是指银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发放和收回贷款;(二)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三)坚持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四)坚持严格准入、分类管理,
2、防控风险。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五条 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第六条贷款用途。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
3、定的承储资格;(二)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三)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四)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银行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对于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贷款、地方政府已取消计划尚未归
4、还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并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第十条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逾期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地方储备粮贷款额度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购进价款和费用)确定,并与核定库存成本保持一致。对不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按市场价格从严掌握贷款额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额度应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状况和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
5、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省级分行认定有风险的,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办理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或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借款申请书,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证明具备贷款条件和保证贷款安全的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轮换贷款对象范围、贷款条件和贷款用途规定,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及时开展贷前调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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