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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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根据杭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制度、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而进行的同步审计、事后抽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事项。第四条 凡服务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
2、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第二章 审 计 模 式第五条 审计复核模式有两种,一是同步审计,即审计机关将一个审计项目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同时审计;二是事后抽查,即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工作情况,采取招投标方式或通过直接资质认定的方式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复核。第七条 成立审计质量复核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小组”),确定复核方式。复核小组由审计机关人员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淳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人员担任。第八条 事后抽查项目每年度抽查次数不
3、少于两次,每次抽查数量,各社会中介机构不少于两个。同步审计项目每年度不少于三个。第九条 事后抽查和同步审计项目选取原则,应遵循一是送审金额大、核减率异常,二是存在社会不良反应的项目,三是惠民、利民项目,四是存在大额变更的项目,五是县领导关注的重点建设项目,六是其他情况。第三章 审 计 程 序第十条 “复核小组”依据项目选取原则,初步确定审计复核项目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同意后将项目下发给已确定的中介机构。第十一条 事后抽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复核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设置必查指标和选查指标。下列指标需要必查:资料完整性、初终审差异对比、重要数据勾稽关系、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则、招投标文件主
4、要条款、优惠口径、其他直接费、甲供材料清单、工期签证、工程变更、可疑线索等。下列指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选查:无价材料单价、信息单价、定额单价套用、组价内容、价差计算、联系单工程量、原招标范围工程量、量差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如下:1、检查审计项目的档案完整性;2、检查审计项目取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初步复核情况由复核人员确定查勘现场的项目;3、检查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情况;4、出具抽查项目初审报告,报送“复核小组”评审。由协审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数据和项目的送审资料,形成审计复核对比表,出具初审报告;5、“复核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评审后,组织一审人员与复核人员核对;6、复核单位出具审计抽查
5、结果报告,“复核小组”组长负责汇总,经“复核小组”复评后,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提交书面审计复核报告。第十二条 在同步审计实施过程中,参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手册(2011修订版)要求执行,主要审计程序如下:1、发放资料。根据选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两份送审资料,同时下发给已确定的两家中介机构;2、独立查勘现场。“复核小组”分别组织两家中介机构查勘现场。查勘次序可依据两家中介机构对送审资料的复核进度确定;3、项目初审结果核对。各中介机构需独立完成初审报告,报送“复核小组”经评审后,组织两家中介机构复核人员进行核对,组长形成书面核对记录。4、审计情况汇报。组长汇总两家中介机构的审
6、计情况,经“复核小组”复评后,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局长汇报。5、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负责与建设、施工单位核对,“复核小组”可依据项目核对难度,要求另一家中介机构也参与对账。6、审计核对完成后,由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出具同步项目审计终审报告,审计结果须经另一家中介机构确认后报送“复核小组”。第四章 审 计 要 求第十三条 接受组织(委托)事后抽查和同步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受委托的各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实施审计,初审结果报送“复核小组”之前应严格保密,中介机构之间不得私自交换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息。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
7、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五条复核人员有情况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时,必须征得“复核小组”同意,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直接接触,不得擅自接受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补充资料,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核对。严禁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第十六条 事后抽查项目必须保证一定的现场查勘比例。确定现场查勘的项目应在“复核小组”人员的陪同监督下会同建设单位到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必须对一审中介机构的现场查勘记录进行再次复核,同时针对有疑问事项进行重点查勘,形成现场查勘记录。对一审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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