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工作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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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业务工作操作流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工作操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岗位职责,根据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审计业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 (一)立项依据: 1.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 2.上级审计机关授权; 3.县委、县人大、组织部门委托; 4.本级审计机关决定; 5.其它。 (二)各业务股室于当年末提出次年的工作安排意见,由综合部门根据上级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拟定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项目计划如需调整,业务股室应将变更计划提交综合部门,综合部门审定后报送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综合部门
2、制定年度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计划和调整补充审计项目计划,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下达审计项目通知书。 第三条 审计组 遵循审计回避和年度交叉原则,审计机关分管领导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交待审计任务和相关事项,明确审计目标。实施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同时抄报法规股备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有必要还应经过一定程序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长负责以下工作: (一)收集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资料、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中华人民共
3、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草案。 (三)将“审计实施方案”(草案)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法规股备案。 (四)下达审计通知 1.审计通知书要素必须完整,内容必须准确; 2.审计局领导签发审计通知书; 3.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五条 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作出处理;或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或转入专项审计;或提请纪检监察、检查机关介入;或移送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二)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项目,审计组应向
4、审计机关分管领导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 (三)一般调整事项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重大调整事项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四)特殊情况下先口头请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五)需要转入专项审计的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提供依据,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专项审计通知书,并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查证取证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查证取证,审计查证、取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
5、准则规定的适当性和充分性要求,做到是问题有取证,无问题有记录。 (二) 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记录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审计组组长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字结构文档和其它资料,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行政强制性措施,保存证据。 (四)对可能灭
6、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应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以及应该暂时封存的帐册资料需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五)取证手续,包括取证时间、涉证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和签章必须完整。 (六)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对没有错误和偏差涉证人员又拒绝签署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原因和日期。 (七)复核、整理审计证据。 第七条 编制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7、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实施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三)审计工作底稿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 (四)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五)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复核 (一)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
8、出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二)审计组组长复核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三)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四)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9、(五)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 (六)确定需要改动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另行编制并作出书面说明。 (七)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编制审计报告。 (一)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该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包括具体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在内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要素和具体内容要求,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合法、结构合理、语言恰当、格式规范。 (三)审计报告
10、(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审计组长对所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撰写专题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专题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由审计组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局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十条 征求意见 (一)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二)填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并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要求对方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三)告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
11、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审计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四)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复核、审核 (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 分管领导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
12、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三) 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五)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六)审计组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等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规投复核。 第十二条 法制审理
13、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要求审计组提交所需审理材料。 (二)办理签收手续。 (三)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1.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2.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4.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5.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审理材料不完整的审计项目,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 (五)将“审理意见书”
14、连同审理材料退还审计组,同时办理退还手续。 (六)督促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书”所提意见,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代拟稿进行修正。 (七)审计组要将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及时报送法规股。 第十三条 审定报告 (一)审计组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审理意见书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二)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事项逐项审定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三) 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四条 签发公
15、文、通报结果 (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完成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的签发、登记、编号、打印、装订、签章、分发等事项。在20日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要求对方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三)经审计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呈送、通报、公布审计结果。 (四)局综合部门对文头、编号、主题词等文本规范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听证 法规投做好以下工作: (一
16、)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审计事项,在下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二)审计听证告知书按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制作,并及时送达。 (三)对于要求听证并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并按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格式制作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并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制作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四)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五)
17、按照本案审计人员回避原则,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首席主持人、书记员。 (六)听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联系,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听证机关可以裁定是否回避和延期组织审计听证。 (七)按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程序举行审计听证会。 (八)制作审计听证会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九)按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内容制作审计听证报告。 (十)听证主持人在审计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应先提交审计机关审查并予以决定。 第十六条 落实审计决定 (一)审计组和分管领导做好以
18、下工作: 1.了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并获取相应证明材料; 2.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结果证明登记留存; 3.对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决定书起90日内未执行决定且无特殊情况又未报经审计机关批准的,应提请审计机关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4.及时收集移送案件查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运用情况,并留存入档。 (二)法规股建立审计决定落实台帐,跟踪督促审计决定的落实,协调审计决定落实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十七条 行政应诉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二)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本级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和派出代理人员依法参与应诉。 (三)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一审裁定的应诉案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审计机关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应诉案件结束后,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 (一)审计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二)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
20、三) 审计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四)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1.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理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2.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3.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及审计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21、。 4.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六)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1.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2.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3.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4.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5.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22、。 6.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 (八)分管领导应当督促审计组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九)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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