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在财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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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套在财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哪些总体来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会计法、刑法、总会计师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务员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其中以会计法和刑法为统领。对于这些规定中所表述的“构成犯罪” 的认定标准,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公布并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对于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一般不会涉及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仅对国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则主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分
2、的规定则体现在会计法、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刑事责任,无疑是由刑法来作出规定的。2.1 财务人员的“紧箍咒”:法律责任2.1.1 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会计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只是有所提及(即以“构成犯罪的”这种形式表述),并不明确,对刑事责任的明确是在刑法领域。因而,该章对我们的意义主要在于它明确哪些行为承担责任、由哪个行政单位实施处罚、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和范围等这些问题,它对于界定财会人员行政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并明确了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具体来讲,在会计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条(原文参见附录1)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
3、定。1界定了主观恶性不大的会计违法行为处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于主观恶性并不大,多数会以行政处罚处理,但如情节极为恶劣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见,“情节严重”才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此外,我们应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县(市、区)财政局、财政厅和国家财政部)是会计法规定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这点相信多数财务人员并不陌生。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单位小金库 处理有学问”、“用途最关键 罪非分水岭”;第5章中的“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费用花
4、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等。2界定了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理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侧重讲伪造、变造凭证和账簿、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由于主观恶性较大,因而一旦达到犯罪标准(在本章第2节中讲述)便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犯罪标准之下的,处以行政处罚。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证据要备份 独份成大错”、“拿住证据证清白 当心人证不可靠”、“职责分工要明确 消极却比积极好”;第5章中的“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责任为何会计也被判刑?”等。3界定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理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侧重讲
5、隐匿或故意销毁凭证、账簿、报告的行为,达到犯罪认定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标准的以行政处罚处理。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职责分工要明确 消极却比积极好”;第5章中的“销毁会计资料:真正的作茧自缚?”等。4界定了财务人员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理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侧重讲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作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理同四十三、四十四条,构成犯罪标准的处以刑罚,不构成标准的处以行政处罚,这并不难理解。需要引起特别注意是:如果能认定符合本条的讲的情形,它是追究授意、指使、强令者的责任,而非财务人员的责任,而这样关键的问题成为如何证明、即取证问题。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
6、例,如第3章中的“证据要备份 独份成大错”、“拿住证据证清白 当心人证不可靠”;第5章中的“大家喝凉水为何几个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等。上述四项的关系可用图2-1来简明表示: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行为主要受行政处罚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达到标准受刑事处罚问题:财务人员这样做能得到什么好处?如果本不想这样做却为何被认定符合这种情况?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达到标准受刑事处罚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达到标准受刑事处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问题:“受人指使”的认定难在哪里?本来多数情况是这样却为何难以认定?图2-1 各种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上图中提出的
7、问题是要我们大家仔细想一想:现实中财务人员被认定为犯罪的,多是因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而引起,但企业又不是财务人员自家的,他这样做能得到什么好处?从现实情况看,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多数是因为被认定为企业负责人的共犯,这也正是我们平时常见的“单位负责人进去了,多数财务负责人也会进去”这种现象的原因(关于什么是“共犯”及怎么会被认定为共犯的问题将在后面详细讲述)。这一点极为重要,本书中的多数内容包括自我保护策略、案例剖析、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等都与这个问题有关,请大家务必带着这个问题阅读本书、深入思考。我们大家已能感觉到,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财务人
8、员的切身利益。但是,会计法等这类法律规范却未予以明确(当然也不可能由它来规范),是否构成犯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将在第三节中予以详述。最后,作为财务人员,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值得我们关心: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此种情形,由三种情形引起,一是没有坚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引起;二是因犯罪引起,即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今后也不能重新取得;三是一般违法纪行为引起,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具体而言,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会计法第四十条对何种情况不能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明确:“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9、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该条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违法”是指一般违法行为,即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关于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它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具体情形,前面已有解读,在此不再赘述。2.1.2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担何责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
10、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它的意思是说: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如证监会、保监会、税务局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应当知道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意即:如某一个处罚机
11、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仅限于“罚款”这一种行政处罚)。除会计法外,其他常见法律法规对财会人员可能会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出现),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2.其他常见法律法规对财会人员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特别说明的是,本书附录中列出的处罚规定,一是考虑要涉及的是企业方这一主体;二是涉及的是财务人员(尤其是负责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上述各法律法规中针对税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这些特殊主体的处罚规定多数并未
12、列出,在此特别说明。此外,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本节中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笔者注)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对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均为对单位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们要清楚的。当然,有人会说,这个条例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多么严格的执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也很少会依据此条例进行内部处罚或责任追究,这可能与该条例的实施时间1988年已与现在有近20年之隔有关吧。2.2 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犯罪前面我们也讲过,对财会人员法律责
13、任的规定是以会计法和刑法为统领的,之所以有会计法,是因为它是关于会计机构、人员及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而刑法则是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只有刑事法律才能规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不仅是界定财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界定所有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本文在兼顾财会人员行政责任的同时,侧重研究财会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且财会人员自然犯罪的刑事案件(如杀人、放火、投毒等这类案件)并不能反映财会人员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当然并不能成为本书研究的重点,我们侧重研究的是财会人员带有职业特征的经济案件。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具有财会人员职业特征的常见案件立案标准汇总如表2-1所示:表2-1 具有财会人员职
14、业特征的常见案件立案标准汇总表涉嫌罪名认定时掌握的具体标准典型案例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
15、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如第5章中的“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责任为何会计也被判刑?”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
16、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同上一行案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2006年6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进行了修正,而依据该条制定的追诉标准尚未修正,故而追诉标准中的表述与修正案中表述会有所不同。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如第3章“证据要备份 独份成大错”、“拿住证据证清白 当心人证不可
17、靠”;第5章“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2006年6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进行了修正,而依据该条制定的追诉标准尚未修正,故而追诉标准中的表述与修正案中表述会有所不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如第5章“销毁会计资料:真正的作茧自缚!”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同。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18、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如第3章“费用贿金须分明 行贿受贿是犯罪”等。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同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第5章“中国
19、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参考第3章“矛盾要当心 常是重地雷”、“支票背书要当心 知与不知性不同”等。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
20、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如第5章“从匡达偷税案看:哪些人要为刑事责任买单?”等。抗税案(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同上。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同上。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参考上一行案例。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
21、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参考第3、4、5、7章内容。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
2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同上。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实践中遇到较多,如第3章“单位小金库 处理有学问”、“用途最关键 罪非分水岭”、“公私要分明 否则会污身”等。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23、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实践中遇到较多,思路与案例也基本同上。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上。注:1.上述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2.刑法修正案(六)对上
24、述有关条文的修改为:(1)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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