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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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部门文件审计20061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各审计派出机构:为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鉴于各单位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该指南一方面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确定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基本原则,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通用性内容做了统一要求;另一方面以网、省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例,对于上述
2、原则和要求,在审计项目实施中的具体运用做了诠释。各单位在开展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可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审计部反映。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6年12月28日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2006年12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组织方式和工作要求5第一节 组成审计组,明确分工5第二节 组织审前调查8第三节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10第四节 实施现场审计11第三章 审计报告16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20第一节内部控制审计21第二节 重大经营决策审计28第三节 财务收支审计38第
3、四节 电力销售管理审计47第五节 工程投资管理审计60第五章 经济责任界定与审计评价65第六章 附则67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特制定本业务指南。第二条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网、省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程序,遵循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业务审计的基本方法,参照公司印发的相应业务审计指南,并紧密结合客观评价经营业绩和准确界定经济责任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第二章 组织方式和工作要求第一节 组成
4、审计组,明确分工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时设立项目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审计组的设立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执行。第五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公司审计部门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长应由全面熟悉审计业务、具有较丰富审计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统一协调审计资源,选配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协调审计组内部、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审计项目工作进度;组织审前调查,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组织项目总结等。公司委托审计派出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5、项目,审计组长原则上由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设立主审。主审由审计组长指定,对审计组长负责。主审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审计经验,并具有较强沟通协调和文字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审计组长全面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协助组织审前调查,并起草审前调查报告和审计实施方案;协助审计组长组织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控制审计工作进度和审计工作质量;起草审计报告和项目总结等。第七条 审计组长应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在审计组内设若干审计小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般应在审计组内设立综合协调、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收支、工程投资管理、电力销
6、售管理等审计小组。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和进度,包括组织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定期汇总分析现场审计情况,检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拟定审计报告,协调审计组内部各小组之间的关系等。重大经营决策组主要负责审计被审计单位重大经营事项的内部控制情况、决策程序、决策效果和风险分析等。财务收支组主要负责审计核实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情况等。工程投资管理组主要负责审计工程管理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检查工程管理过程控制的合规性等。电力销售管理组主要负
7、责审计电力营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电力营销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营销工作质量等。第八条 审计组长应选配好各审计小组长。审计小组长应由熟悉本小组相关审计业务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审计小组长受审计组长的委托,全面负责本小组的审计工作。第二节 组织审前调查第九条 审前调查是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和确定审计重点的基础。一般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应开展审前调查工作。第十条 审计组长应抽选熟悉相关业务的审计人员组成审前调查组,主审、各审计小组长应参加审前调查。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内容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第十二条 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
8、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事项;(3)财务、营销、工程等主要业务管理模式;(4)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基本情况;(5)接受内外部审计、检查情况;(6)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初步分析。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中应将需调查了解的主要内容编制成电子表格,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制。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主要经济业务实施分析性复核,重点关注各项指标的异常波动和指标之间的关联水平的变化,并形成审计记录,在现场审计实施时进一步调查落实。第十四条 审前调查应查阅的主要资料:(一)查看被审计单位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纪要和记录,全面了解被审计负责人在任期内作出的重大经营
9、决策事项。查看以上有关会议资料需作记录,重要事项做摘要。查看党组(党委)会议记录的审计人员应是中共党员。(二)上报国资委的企业基础资料。(三)被审计单位任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职代会报告。(四)任期内各年度企业产权关系报告。(五)任期内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其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六)任期内接受外部审计(含公司组织的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以及落实审计意见情况报告。(七)各小组按分工,了解有关经营业务的管理模式、核算体制,搜集现行的主要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主要措施。(八)各小组按分工,查阅有关部门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及月度统计报表。(九)各小组根据情况,调阅部分会计
10、资料或其他基础资料进行重点抽查。第十五条 审前调查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结果。(2)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初步分析结果,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3)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分析。第三节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主审负责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要求,草拟审计实施方案。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按照与被审计单位重要经营事项相关程度,确定延伸审计单位。一般情况下,省会城市电力公司或售电量最大的供电公司,以及被审计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单位应列为延伸审计单位。第十八条
11、 审计组应以检查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中心,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审计重点,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长审定同意,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后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在报备前,审计组长应专题向公司审计部门汇报。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审计情况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但审计方案的重大调整应经审计组长同意后,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正式进点前,审计组长应组织召开审计组内部审前会议,组织审计组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审计软件,学习、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强调审计分工及工作要求,宣布审计工作纪律等。第四节 实施现场审计第二十二条 审计
12、组进点后,应召开进点会议。审计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本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审计部门的处级以上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应参加审计进点会。进点会一般由审计组长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宣读审计通知。介绍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重点。(二) 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三) 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讲话。(四) 提出配合审计的具体要求。(五) 宣布审计组工作纪律。(六) 审计组组织现场民主测评。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提供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事项做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并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前收回
13、备案。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详尽地提供资料,对审计组询证的事项及时给予解释说明,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应及时签证并发表意见,积极协调审计延伸单位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经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完成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取得意见签署等。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按照“以总部为龙头,以重大经营决策为主线”的工作思路,组织审计工作。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
14、据时,应结合审计事项的性质和发生情况,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常用的抽样方法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当发现抽样检查结果异常或出现重大问题时,应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延伸单位。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审计部门的相关具体要求,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电子文档,填写内容栏统一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不加粗。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对各种有价值的情况所做的事实记录,是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桥梁。审计工作记录的要素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过程和方法、审计事项主要内
15、容、审计人员编制日期、复核人员和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意见及附件等。审计工作记录不要求对审计事项作出定性结论,但要求一事一记录。审计工作记录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取得其签章。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记录中有关事项有不同意见,应要求其附相关说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工作记录进行核实,并在审计工作记录上注明核实结果,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编制。审计工作记录所附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证据(如文件、凭证、表格的复印件、自制的审计证据等),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部门公章予以核实、确认。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组内部使用的文件(不需被审计单
16、位签署意见),主要记录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依据审计记录进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附件是对应的审计记录。底稿与记录可以一一对应、也可以依据多份审计记录综合编制一份工作底稿。个别审计工作底稿也可直接依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中所引用的政策依据,应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生效日期及有关条款内容。特别要注意引用法规依据与审计事项的适用性,包 括时间上是否匹配,以及适用层次是否匹配(原则上优先引用上一级单位的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质量控制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复核工作主
17、要是检查审计证据和审计事项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及合规性。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一般由小组长、主审、审计组长实行三级复核。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召开审计组会议集体审定。第三十二条 复核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质量控制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其中,对审计事项的发生原由、起止时间、发生过程和结果等应详细复核,以便于合理界定被审计负责人的责任;对所引用法规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具体内容等应重点复核。审计组长作为最终复核人,应对涉及审计报告的重要工作底稿逐一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应责成有关人员重新编制。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责
18、任制,明确组长、主审、小组长、组员的工作职责,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审计小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审和审计组长报告。审计组长应将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向公司审计部门汇报。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建立定期碰头会制度。审计小组长应每天下班前了解组内人员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组长应定期召开有主审、小组长参加的碰头会。小组长应在碰头会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组长应通过碰头会调整落实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把握工作进度。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审计
19、组应共同研究,制定出更详实的实施方案。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建立资料登记备查制度。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借阅的资料、文件应登记备案,使用后应及时归还被审计单位。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建立现场审计总结制度。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总结现场审计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特别是审计重点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充分、相关、合规,检查是否取得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签证,总结现场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等。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建立现场审计结束前初步交换意见制度。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应就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参加会议的可以包括:单位领导,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0、等。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归集保管制度,明确档案归集保管责任人。上述各种文书格式,参见公司审计综合管理软件中的范本。第三章 审计报告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撰写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导言、综合情况介绍(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任期内主要经营业绩和内外部审计情况等)、内部控制测评、重大经营事项及其风险分析、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内容。第四十二条 导言部分应说明审计依据、现场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时段、审
21、计范围、内容、方式等。审计依据包括公司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或公司领导批示等;现场审计工作起讫时间是指现场审计进点时间和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时间;审计时段是指审计通知中确定的审计时段;审计范围是指实施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主要业务。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简要介绍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概述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企业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及业务规模、财务状况,以及被审计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主要工作职责等。(二)简述被审计负责人主要经营业绩。同时,对任期前、任期内被审计单位主要经营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
22、析,客观反映任职前后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主要经营业绩的表述,应建立在现场审计实施中经过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三)简述任期内接受包括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税务稽查,价格检查等情况,重点披露内外部检查结论和整改情况。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重大经营决策、电力销售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的测评,简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第四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对重大经营事项及其风险进行分析,重点阐述被审计负责人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的总体情况(包括事项内容,决策依据、程序,结果等),以及存在的经营风险(包括任期内所做决策产生的经营风险,前任决策遗留的经营风
23、险以及被审计负责人任期内采取的补救措施、效果等)。第四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全面、客观披露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明确提出审计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1、对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性质、业务类别进行归纳;2、事实阐述要简明清晰,明确界定事情发生的各关键时点。跨越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事项,应明确说明任职前和任期结束时的状况及其变化的主要原因;3、支持的审计证据应保证充分、客观、相关和合法性;4、问题定性准确;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依据要详实具体,做到文号准确,条款完整,层次清晰,引用法规依据依次为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制度、国家政策法规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6、处理意见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第四
24、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建议,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电网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还可以披露因相关政策尚不明确,造成管理界限不明、权限不清、操作不规范的重大事项。对于与被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无直接重大影响的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可在审计报告外另行拟定单独报告,并与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长是审计报告的最终复核人。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照工作方案,检查审计工作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审计报告反映内容是否全面;检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结论是否恰当,特别要重视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意见;检查审计报告对有关事项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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