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发票报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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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发票报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发票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银行行政财务核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票要素齐全、准确。包括:单位名称,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开日期、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商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发票抬头如有错误,必须经原开发票单位更正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第三条 发票真实、有效。各类发票应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税务部门监制印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票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得跨行业、跨类别使用。第四条 报销人员须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业务背景的真实性
2、负责;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应确定一个报账人员,签定财务报账“授权书”,负责本部门行政经费报销、行政借款等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原则上其他员工不得参与报账。第五条 员工不得购买和报销假发票,不得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凡提供假发票者,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分行将暂停报账,并调整或收回分行财务授权。地税发票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地税局网站:www.cq_l_查询发票的真伪。国税发票可登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发票流向查询进行查询。第六条 按税务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即无编号的发票监制章),套有旧版发票监制章(即有编号的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3、只能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旧版发票监制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市(22)(或其他编号)地方税务局监制”,新版发票监制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市 地方税务局监制”。第七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已于2008年9月1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防伪票据,客票上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章。员工取得票据时应在验真网(WWW.TRAVELSKY.COM)或服务热线:400-815-8888或短信验真:发送JP至10669018三种方式验证电子客票的真实性。我行员工在取得电子客票时,应进行验真并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第八条 为了与业务招待费相区别,凡是会议期间支付的餐费,开发票时一律写成“会议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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