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设计中公司与员工双赢的纳税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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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酬设计中公司与员工双赢的纳税策略中国税务律师:陈建昌 中国著名税务律师、资深税务策划专家;税务大专、法律本科;注册税务师、律师和会计师;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合作人;深圳市财税达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银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世界税收联合会北京分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香港分会、纳税俱乐部等国内百余家资深财税培训机构客聘为高级讲师;中央财经大学、新加坡亚澳管理学院、中国策划学院、中南财经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上海交大、天成学院、中财讯研究院等国内十几家知名大学聘为客座教授;深圳市律协专业委员;广东税务律师联盟主持;中国国际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北京税收与市场调研中心特邀调研员。
2、薪酬设计中公司与员工双赢的纳税策略 中国税务律师:陈建昌 陈教授既是财税实战家,又是演讲家;税务稽查出身,税收筹划更具权威性;财税法律科班出身,财税、法律具深厚知识功底;精税法,懂财会,通法律,“三师”聚一身。涉税资历:从事税政、稽查、律师工作20余年,曾任某地国税稽查局局长10余年。 2006年12月荣登“法正南粤(广东律师)”名录“法治人物”栏(中国新闻社编);2007年10月曾出国赴新西兰奥克兰市做大型公开财税演讲,并受到新籍华人的好评;陈教授的荣誉与业绩分别于2007年度由中国荣誉人物交流促进会编入荣誉中国*人物大辞典(深港卷)之“时代骄子篇”;2009年4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宣传部编
3、入“党的光辉照广东”之“荣誉人物篇”。 祝贺陈老师赴新西兰做精彩财税演讲,并受到新籍华人的高度评价! -2007-10-21奥克兰市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是最好的纳税策划!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策划 国家税法的威严不仅仅在于税务执法者严格的执法,依法维护共和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体现税法威严的一种方法和途径。合法的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个节税的问题,更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维护我们纳税人合法权益而积极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前沿课题。 陈建昌 序言:深化个税改革方向及对员工收入的影响 1、实现“间接税”向“直接税”税收体制的平稳过渡; 2、建立中高收入征管档案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实名制”
4、的储蓄和财产登记与申报交叉稽核; 4、推行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和税银联网监控; 5、建立部门信息反馈制度与“税控收款机”的监控。一、薪酬设计的法规依据分析与新的纳税理念1、企业所得税法律关于员工薪酬的规定 TL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个人所得税法律关于员工薪酬的规定 TL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
5、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4、员工薪酬与企业财务税收的关联分析与应用(1)员工薪酬是企业财务核算的主要对象之一(2)员工薪酬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税前扣除之一(3)员工薪酬与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比对关系分析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
6、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9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
7、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
8、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
9、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失业保障金 2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基本社保 住房公积金 考核奖金 双薪制奖 技能培训(4)员工薪酬与企业所得税实现双赢的设计方案货币分配 实物奖励 费用报销 公共福利化 基本工资 包干提成奖股票期权实物奖励企业年金典型案例演示企业捐赠的连环策划,即企业税前超支的捐赠可巧妙转化为员工的捐赠。 例如:企业捐赠100万,税前只能列支70万,
10、将超支的30万转化为企业全体员工个人的捐赠,如300人*1000元=30万,假设正常平均计税工资为4500元,加发捐赠过渡的1000元,则平均计税工资上调为5500元,但每人可享受税前扣除: (5500-2000)*30%=1050元. 请思考:1、员工薪酬税负有否变化? 2、税前扣除的“意外收获”? 由此可见,如果能通过捐赠扣除并降低员工的计税级距,则还有可能节个税。这种巧妙的策划,可真正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之目的。5、企业与员工新的时尚的依法纳税理念(1)依法纳税的最新理念;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言:“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
11、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的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依法税务”理念的变革 “合理策划,依法税务”将成为目前最时尚、最推崇的税务理念。现代“依法纳税”已赋予其崭新的含义: 该缴的税,我一分不少; 不该缴的税,我一分也不多缴。(2)薪酬节税策划空间:二个奇怪的“效应”无效纳税期间效应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6100/12=508.33;6100*10%-25=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6000*5%-0=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薪酬级距变化效应某员工年薪酬收入36,000
12、元(假定为计税工资), 费用扣除新标准2000元/人,试比较: (1、原工资方案;每月计税工资为3000元,全年应纳个税多少元? (2、工资策划方案:每月从工资中分解出500元作为“名义奖”并于年终发放,则每月计税工资“下调”为2500元,年终“奖金”为500*12月=6000.00元,全年工资和“奖金”合计应纳个税多少元? (3、方案(1)与(2)比较节税多少元?(3)员工薪酬实施税务策划方案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1)熟悉税法并关注税法的变动; 2)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设计策划方案应多样化并择优取舍; 4)学习和掌握多种纳税策划技巧; 5)特别关注偷税与策划的区别。 6)充分计划,
13、综合衡量,资料完整。 二、国家强化对中高薪酬员工的征管监控与涉税稽查风险 1、年薪酬12万员工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管理 (1)自行申报基本规定: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4、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著作稿酬所得 5承包承租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 10征税其他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8个体经营所得 9平时偶然所得 7特许权费所得 员工个人应税所得分类图工资、薪金所得 (2)自行申报收入计算口径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省级以上奖金;国债利息;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15、;转业费、复员费;退休费;使馆所得;公约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附注1-2)附注1: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
16、、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附注2: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行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
17、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
18、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4)自行申报期限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
19、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5)自行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
20、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2、加强企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暂行办法 (1:定义: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2:适用项目(九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家规定的其他所得。 (3、基本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
21、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 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3、税务局个税征管中被重
22、点监控的行业和个人 (1)九类高收入行业:1类: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道、公路管理、房地产、广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气、汽车、医药、网站、建筑安装、新闻出版、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2类: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等师事务所,拍卖行、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 3类:足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酒店宾馆、娱乐企业; 4类: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5类: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6类:设计院、科研所、学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7类: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 8类: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 9类:各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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