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若干问题和完善措施,税收论文456【论文全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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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若干问题和完善措施,税收论文|引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及一系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笔者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成特点是: (1) 税制表现形式多样。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中 , 既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又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还有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解释和补充规定。 (2) 税制的法律层次和效力较低。迄今为止 ,
2、 我国还没有对企业所得税制定税收法律。 (3) 税制内容庞杂 ,头绪众多。税制内容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 , 并与企业的财务会计联系紧密。 一、现行汇总 (合并) 缴纳企业 所得税制度易导致税收流失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 , 提高整体竞争力 , 国家准予某些行业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对我国的企业走集团化道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 但经过几年的运作后 , 该政策日益显露出其不足之处:11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不力。现行汇总纳税政策使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主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
3、分公司、子公司的缴纳所得税情况并不影响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任务 , 所以当地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严查细管的动力不大 , 积极性不高。据笔者了解 , 部分税务机关以汇缴企业不在当地纳税为由 ,对汇缴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仅仅简单签收 , 并未录入计算机中的税收征管系统 , 更没有进行仔细审核和税收评估分析。这就造成了汇总企业征管资料不完整、不系统、不清晰 ,与其他企业的征管相脱节。目前国税机关把很大精力放在了对增值税的稽查方面 , 而对不涉及本单位税收任务完成 , 不涉及增值税发票事项的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则敷衍了事 ,并以所得税稽查难度大 , 自己财会业务水平低进行搪塞。21总机构容易
4、利用税务机关对异地分支机构经营状况不了解而偷逃所得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只会就表审表 , 无法对异地分支机构涉税项目进行详细稽查和审核 , 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 ,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就容易大量流失。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存在以下问题和弊端:1、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规定较为笼统 , 在实际征纳中不易把握。(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以下简称扣除办法 ) , 对支付工资薪金的对象、构成、不得列为工资薪金的支出都做了界定 , 较以前有所改进。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化、经济转型尚未
5、到位的情况下 ,企业的员工种类复杂多样 (如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下岗工等) , 用工时间长短不一 , 在实际征纳中很难准确把握企业实际用工人数和应支付的工资薪金额 , 这样就可能侵蚀或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2) 广告费支出。 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这一条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媒体”这一概念未作详尽明确的说明 , 究竟是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 , 还是也包含传单、广告牌、商品包装、纪念品等 , 没有清晰界定。这一概念不明确 , 使得税务部门和企业财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界限 , 从而发生企业多
6、扣或少扣费用的现象。 (3) 劳动保护支出。 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署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而对劳保用品的具体标准并未有明确界定。陕西省某电信企业为其营业厅员工配备的工作服是价值千元以上的名牌西服 , 这是否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 企业和税务机关颇有争议。 (4) 固定资产装修费。根据规定 ,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用房屋建筑物的修缮装饰费 , 凭纳税人提供的预 (决) 算书、正式发票、审计报告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税前扣除。但是 , 由于金融保在征管中对有关情况掌握并不充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分 ,
7、并且这种事后审核审批只能依表论表 , 很难区分有关装修支出是新建房屋装修支出还是旧 (租赁) 房屋装修支出。2、税前扣除过多依赖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据统计 , 现行税前扣除项目中共有 18 项要进行税务行政审批。这看似是税务机关的一种权力 , 实为税务机关的一种越位行为。如果纳税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 , 提供不实资料; 而税务机关由于审核时间紧、项目多、资料杂等原因批准纳税人进行扣除; 那么造成的税收流失究竟是应由税务机关的负责还是纳税人的负责 , 就很难说清。而且此类税务行政审批往往流于形式 ,收效不大 , 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同时过多的审批事项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 加大了征收成本 ,
8、严重浪费了本已有限的税务人力资源。 三、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反避税的规定不够 系统、具体 , 缺乏与财会法规的协调统一反避税对我国财税界来说是一个较新的课题 ,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反避税规定从整体上讲显得过于粗糙和简单 , 缺乏与财会法规的协调和统一 , 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差。如税收法规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 , 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 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的 , 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然而 , 何为正常收费标准 , 怎么确定 ? 是按国家物价部门公布的数字确定 , 还是由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如果没有可参照的类似劳务活动怎么办 ? 再比如税收法规对
9、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节选自国税发 1998 59 号文件) :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额达到 25 %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总额达到 25 %以上;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 50 %或以上 , 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则和税收法规不同。这就势必造成企业财会人员认识上的混淆 , 而且他们还要对已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企业及其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
10、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 ,降低了征纳双方的效率。诸如这些问题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四、对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界限不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2 条规定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 条第二款规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 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
11、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 ,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其他组织进行分行业、分部门的具体明确规定 , 导致税务机关不易准确把握该对哪些组织征税 , 而且这类纳税人多为财政供养单位 , 纳税意识较差 , 征管难度大。 五、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较大企业所得税制的有关政策在制定时未充分考虑与财会制度的衔接配套关系 , 两者在许多关键性的规定方面差异较大 ,甚至出现脱节。如投资损失确认方面 , 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对投资损失确认的基础不同 , 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 企业所得税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类问题使得企业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花费精力较大 , 效率较
12、低 , 并有重复劳动之嫌 ,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纳效率 , 浪费了资源。 六、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未对电子商务征税作出规定随着 Internet 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 , 电子网络手段与商务交易活动有机结合 , 产生了一种新的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 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未对电子商务作出明确立法、规定 , 电子商务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的空白点 , 电子商务偷逃税款现象严重。11改革现有的汇总 (合并) 纳税制度。 (1) 应严格限制汇总 (合并) 纳税的范围 , 对那些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誉等级较好的企业 , 逐级报经地市、省、国家总局审批后方可纳入汇总 (合并)
13、 纳税范围。 (2) 对未纳入范围的企业一律就地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调动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积极性。所得税就地征收后将作为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任务进行考核 , 确保严征细管 , 应收尽收。(3)国家应制定严格的就地监管办法 , 督促当地税务机关对纳入汇总 (合并) 纳税范围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稽查。应制定专门的汇总 (合并) 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 指定专门岗位受理并审核评估税收资料 , 并实行专管员、科长会签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稽查 , 未发现问题在专管员、科长签字后归档; 针对汇缴企业特点 , 制定专门的汇总 (合并) 企业稽查办法 , 尤其注意审查费用合理性
14、 , 有无隐瞒收入 , 与总机构间的业务往来是否按正常价格进行等方面; 建立由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的汇缴企业就地监管情况执法检查制度 , 根据计算机分析系统抽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执法情况 , 及时发现税务机关的渎职、失职和监管不力行为; 制定奖惩规定 ,每年在全国、全省税务系统通报表扬监管较好的税务机关 ,通报批评监管不力的税务机关 , 并将监管情况作为考查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2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前所述 ,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存在着种种不足 ,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 在税收法律、实施条例中以法律形式规定税前扣
15、除的范围和标准等。目前的税前扣除项目中 , 以条例、实施细则和单项规章形式公布实施的各占 50 %。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 , 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在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加以定性、量化。如果由于体现税收政策和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对部分扣除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删除 , 也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单项规章在遵循税法和实施条例的原则基础上 , 对扣除项目的认定条件 , 比例限额等作出具体规定 , 但不能与税法、实施条例相抵触。这样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明晰性和稳定性 , 使税前扣除的规定更具有刚性和公允性。 (2) 进一步细化税前扣除项目 , 对每一定义、条件、
16、比例都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这样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稽查过程中就不会难以把握政策界限。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按照明确而又具体的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规定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应扣尽扣 , 足额缴纳税款。 (3) 精减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 改变税前扣除过多依赖税务机关审批的现状。从目前的征管实践来看 , 税务机关审批不但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 , 反而有越权之嫌。笔者认为 , 除增长抵免、工效挂钩工资制的核批等一些需由税务机关知晓 , 核准之外的事项 , 限额、比例、据实扣除的各种项目均应由企业自我约束 , 自我核定扣除 , 不报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应制定更细、更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税前扣
17、除相关规定 , 税务机关则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大征收、管理、稽查力度上。31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中的反避税规定。(1) 对关联企业间的定价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 , 可发挥物价部门的业务优势 , 由物价部门定期 (如每月) 发布一系列业务的指导价格 , 税务机关在指导价格的基础上 ,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 加减 10 %的比例幅度 , 确定本地此类业务的正常价格。如果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此价格就可直接按此价格征税。如果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业务 , 物价部门没有发布指导价格 , 则税务部门可送有评估定价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定价或根据税法规定的其它办法确定正常价格。 (2) 严格管理关联企业之间
18、的业务往来。对被划定为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建立专项申报备案制度 , 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报送资料中注明。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特别关注 , 以防企业将关联业务往来作为正常业务往来偷逃所得税。 (3) 在税务部门内部聘用一些注册价格师 , 来辅助税务人员对关联企业进行征管。(4) 聘请国内外反避税方面的专家 , 制定一系列明确又具可操作性的反避税制度。使反避税正规化、法治化、制度化。41对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进行明确界定。国家或省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属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进行列举、界定、调整。以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有据可循 , 有利于加强对其他组织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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