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100篇之516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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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决定,单位中还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决定,个人中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济行为的外籍人员。3.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2、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范围的项目。(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否则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一是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是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的,不构成纳税人。52、正文文章标题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
3、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转让额)税率1993年12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上可概括为劳务和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收征增值税。营业税原有十四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收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这样,还剩十二个税目。税改后,所剩八个税目中,“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因此,改革后
4、的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将“文化体育事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
5、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到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就被缩小的所谓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二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
6、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53、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专利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将这笔资产直接转让出去以取得现金,还是把它当作投资更划算,其中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对专利权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1.直接出卖专利权以获取收入;2.个人利用该无形资产独资兴办企业;3.以专利极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股。对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比如,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该专利公布以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此时应该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
7、不妨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财分析。方案一:直接变现。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取得收入10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5。但根据(则税字1999273号文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可以免税,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耗时较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所有入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100010002020160
8、(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方案二:投资办独资企业。如果该专家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在税收上;他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自身要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方案三: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作经营,发明人出技术(专利),其他人出资,建立有限责
9、任公司,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资本的比重,那么,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其他税收。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用负担营业税。同时,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
10、利润有多少。但只要公司存在,如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当然,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股份公司,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10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暂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持有的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负担方案一所承担的税款。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可能是最轻的。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
11、。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纯,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比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54、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案例:1999年11月山东济南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房。该公司虽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其下属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该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销售的房地产具有自建自售的特征。该公司在向税务局申
12、报纳税时,只就出售商品房的收入1000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税务机关在认真研究之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而且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之外,取得的各种费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确定对于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是否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没有下属施工队,其建造商品房的业务由其他的建筑安装企业
13、来完成。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队伍有两种隶属形式:一种是施工队伍对内独立核算,作为其自营施工单位;另一种是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属于后一种类型。因此,我们可以把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对于第一种类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能接受。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
14、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那么为什么对第二种类型也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呢?这是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点评: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而设置的,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其中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统一执行3的税率。对于
15、进行自建自售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讲,也就是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所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也就是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销售不动产物销售额,一般来说,税务部门从高适用税率。另外还应注意,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具体地说,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正确计算建筑业应纳税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程价款的计算。工程价款由四项
16、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涉及较多内容,广大自建自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认识到应交纳建筑业营业税之外,更应认真学习税法,做到正确交纳营业税。55、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一家刚成立两年多时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成立初期章程中规定的分段投资、分期投产的经营思路,中外双方准备于近阶段投入资金进行二期工程建设。由于一期工程公共设施投资已经完成,因此二期工程只要投
17、入少量的资金、设备就能产出大量的效益,且按照协议规定,他们还将投入三期、四期工程。为此,公司老总喜上眉梢。在为他高兴之余,笔者问道:“二期工程投产后,你们的经营利润将大幅上扬,你公司前两年免税期已经到期,从今年开始,你们将进入所得税的减半征收期,三年后进入正常征收期,按照你们公司的发展势头,后几年的税收负担将日益增加,仅所得税一项就会达到几百万,你有没有考虑对二期工程作配套的纳税筹划?”该公司老总听了这些话后,觉得非常重要,郑重地问:“你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一矛盾?二期工程的投资还有什么税收文章可以做?”类似上述情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宁波已不在少数,在两年的免税期中,他们并未感觉到税收负担的压力,但
18、一旦进入减半征收或正常征收期,就明显地感觉到税收成本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但高额投资回报是所有商家的最大追求,眼看着中国市场巨大的投资利润,又有哪个商家不愿意追加投资呢?但追加投资过程中细小的差别,将导致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负差异,这又有多少商家明白呢?就拿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为例,由于该企业已经享受了所得税两年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必然按照一个公司一套账的惯例,把一、二期工程的生产经营收入及费用支出合并记账,最终随着后三年减半征收期的来临及税收优惠政策期的结束,使公司的实际税负大大增加,到工程的第三、第四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成本、管理成本、工资成
19、本等各种成本、费用的不断扩张,造成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反之,如果该企业懂得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在二期工程投入之初,把一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二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合理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这意味着由于二期投入而生产的利润可以重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使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年限和额度大幅增加,如果合理控制投资进程,可以在边生产、边投资的过程中得到大量的投资回报。笔者进一步提醒企业的经营者,在上述案例的筹划过程中,我们始终处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分段投资
20、的额度在企业成立初期的章程合同中已明确列入。假使企业在成立初期章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中不包含后续投资的额度,以后若再追加投资,则不属于政策的享受范畴。因此,我们认为: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也可以说是用最有利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对事实的预先安排,谁安排得早,谁就能尽早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纳税筹划从投资开始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特出,企业获益也比较显著。由于投资筹划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无法用一个案例来概括投资筹划的整个过程,但我们也
21、可以从下述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比较案例中窥探到投资筹划的端倪:案例: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
22、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4%)6.6(万元)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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