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买卖税收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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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房屋买卖税收政策问答甘肃法律服务网 问:个人住房转让如何办理涉税事宜?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为改善居住条件,买卖住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作为一种财产转让行为,个人住房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作为房屋出售方(甲方),应当主动向房屋购买方(乙方)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发生房屋买卖行为时,甲方应当携带本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和房屋买卖合同
2、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销售不动产发票,(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同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计算级次缴入国库。问:个人出售住房应当缴纳哪些税?答:个人出售房屋取得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出售房屋取得饿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营业税。由房屋出售方(甲方)缴纳。使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城市建设维护税。由房屋出售方(甲方)缴纳,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征,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城、镇的,税率为
3、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由房屋出售方(甲方)缴纳,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征,附加率为3%。印花税。由房屋出售方(甲方)和房屋购买方(乙方)各自持房屋购销合同分别缴纳,计征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税率万分之五,适用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纳税形式为购买印花税票完税,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房屋购销合同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土地增值税。由房屋出售方(甲方)缴纳,计征依据为房屋出售方(甲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适用税率为30%到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由房屋出售方(甲方)缴纳,计征依据为财产转让所得,即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
4、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纳税人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凭证,如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照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兰地税发2006110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问:个人购买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答:个人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应当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契税。由于房屋购买方(乙方)缴纳,计征依据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税率为3%5%,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为3%,(甘肃剩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2
5、001年9月20日)契税税额按照住房的成交价格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纳契税税额=住房成交价格适用税率其中,住房的成交价格是指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买房人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等。甘肃省目前规定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契税。印花税个人购买住房还需按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问:个人可以享受哪些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答:(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以房地产
6、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问:个人出售住房,可以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答:为了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
7、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再次进行了调整。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但须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问:个人购买住房,可以享受哪些契税优惠政策?答: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字19992
8、10号)相关规定,暂减半征收契税。根据甘肃省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甘肃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甘房改组20044号)文件精神,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交易契税按0.75%征收,对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在上一次权属转移中未缴纳契税或可以享受契税减免优惠而没有减免批准手续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缴出售方的“上手契”。根据关于对契税征收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9甘财税200385号)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获得货币补偿并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过规定补偿标准的,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被拆
9、迁人获得实物补偿的,视同货币补偿。土地、房屋被其它单位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对交纳契税。根据对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甘财税200468号)文件规定在超拆迁还建安置过程中,建设单位以现金进行补偿,原房屋所有人用补偿金购买普通住宅的,所购房屋住宅价格不超过补偿金的,免征契税,所购住宅价格超过原房屋补偿金的,对超过部分按3%征收契税。建设单位以自建的普通住宅进行安置的,如安置房和原房屋面积等的,免征契税。如安置房大于原房屋面积,超出部分应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以普通住宅抵还债务,如债权人是自然人,且抵债的房屋由债券人自用,抵债的房屋在过户
10、时,应减半征收契税;债券人虽是自然人,但抵债的房屋不是由债权人自用,而是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等,则不得减半征收契税。如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则应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根据关于契税征收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兰财税发200366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或各类公有制单位集资修建的普通住房或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购买的商品房,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房改有关政策,如住房面积符合或家规定的标准,免征收契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部分,应按照规定交纳契税。城镇职工首次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或商品房,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审批,无论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都
11、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7)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问:个人出售住房,可以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
12、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关系,全部或部分通还纳税保证金。问: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所扣除的合理费用有哪些?答: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费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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