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法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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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税收法规政策解读第一章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v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2、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注意:v 1、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v 2、应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组 v 3、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v 4、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v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3、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v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
4、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特此公告。 注意:v 一、文件适用范围v 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v 如果是未经批准的企业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留下后遗症。v 二、承租方v 1、在收入处理上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v 会计准则租赁中的规定:v 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v 2、对于不同时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条件的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应该分解为销售和租入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v 3、和一般的融资性租赁不同。v 中华
5、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v 三、出租方v (一)对于出租方是否按照“对等原则”处理?v 需要进一步明确。v (二)如果形成融资租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v 1、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v 2、其他单
6、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全额征收),不征收增值税。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v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
7、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注意:v 1、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v 合同很重要。v 2、可能与会计核算脱节。v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v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
8、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v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v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v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
9、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v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10、年第23号 )v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v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
11、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注意:v 1、属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只要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就不管了吗?千万不可忽视自产产品的正常市价,以及货物生产的正常税负水平。当然纳税人的避税可操作性仍很大。v 2、如果在本地“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需要证明吗? 没有明确。v 3、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定是否是“自产货物”。若无法认定,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就要就
12、地全额征收营业税了。v 表面上看,一方面使纳税人难以逃避增值税的征收,另一方面逃过这头又逃不过那头(全额征收营业税)。但是,两者税负并不一致,纳税人会随意选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v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
13、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v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
14、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特此公告。 注意:v 47号公告出台是一个堵漏洞的文件。 1、其并不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是针对生产型企业的。 因为在2009年前,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作为销售设备处理只按4%减半征收,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营业税,企业愿意多纳税,税务机关当然是不会反对的。 v 但是在2009年以后,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了,作为设备处理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企业就少纳税了,所以就产生了税
15、收漏洞。 v 2、房地产企业怎么办?v 比如说与商品房一起销售的电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v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
16、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9月3日)v 1、代征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v 自2009年1月1日 起,对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v 2、采矿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v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
17、8111号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v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v 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v 对类似特许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其他经济权益转让,比照国税函【2005】1146号文件规定,暂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v 3、矿山挖掘、剥离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v 201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此类业务维持原状,即征
18、增值税的继续征收增值税,征营业税的继续征营业税,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统一征收营业税。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条 款新个人所得税法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条 款新个人所得税法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
19、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 注意:v 按46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间在9月1日以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可按新费用标准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论所属期是9月以前的哪个月,与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职工工薪资金原则不一致,后者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前者与收付实现制原则一致。 v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
21、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说明v 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
22、0%-37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v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v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新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
23、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v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v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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