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的定位及其与税务稽查的协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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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的定位及其与税务稽查的协作关系转变税务管理方式、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把纳税评估居于核心地位。在新征管模式的顶层设计中也对其寄予愿望。但从管理实践看,自2005年纳税评估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其本身及其与稽查的关系问题一直为基层所诟病。在制度上,表现对纳税评估的定位不明,法律依据不足;在实践中,与税务稽查的关系不顺。多年来系统内外的探讨、研究成果不少,但均不足以令人信服;同样,多年来的评估实践也并未顺理成章地自发完成其规范过程。一、关于纳税评估的定位(一)所谓定位,指确定事物的名位,包括该事物本身所处的地位或位置及其与相关事物的关系。(二)在税收管理征、管、查简单序列划分中,纳税
2、评估应处于管理环节。(三)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把纳税评估定位于风险应对的手段或方式之一。(四)对纳税评估定位的关键在于理顺与稽查的关系。没有对评估与稽查的严格的区分,就不可能有纳税评估的准确定位。一是应坚持将纳税评估置于税务稽查之前,今后的稽查案源应以评估移送案源为主,而不是上级文件派发任务为主;二是在执法力度及性质上,纳税评估应体现柔性和服务,税务稽查则必须强调刚性和打击。所谓的服务型稽查我们认为是一种错位,这是长期以来“评估即稽查,稽查即评估”形成并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五).对纳税评估绩效考核的思路需调整。将评估发现问题的比率、评估增加税款及其占申报税款的比重等作为考核关键指标,不利
3、于真正发挥纳税评估在引导纳税遵从方面的核心价值。在风险应对工作中,因考核这根“指挥棒”引领评估团队在追求、攀比量化指标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纳税评估的扭曲。二、关于评估与稽查的工作协调与衔接(一)关于纳税评估案源1.分行业建立纳税评估模型,以行业为基础通过税收分析、风险等级排序产生评估案源。我省的做法值得提倡和推广。 2.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实践看,一是即使按明细行业,其模型也显粗糙,特别是对于产品多元化的企业。二是据以建立模型的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内部应用系统中的申报及财务报表信息。受此限制,建立的各行业模型差异性并不大,或者说缺少第三方信息支撑的模型指标无法真正体现行业的特性。三是以一个行业平均
4、值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比较,而不考虑地区差异性,其得出的分析结果显然容易造成较大的误差并影响评估结果,即使设置区间值,其合理范围也难以确定。实际上在风险应对中评估补征的税款与下发的风险点之间的关联度并不高。四是分税种建立行业模型并分别进行分析组织风险应对,如果分析的时间段指向同一个年度,则必然造成重复评估。3.有关建议:一是行业模型应尽量按产品建立,特别是部分大类行业模型应拆分后重新建模。二是为缩小模型指标值地区差异,可以适当赋予市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修正的权限;同时对已建模型的验证工作必须扎实到位。三是一个行业只建一个模型。按税种建模做法不可取,应进行合并。四是建立事先过滤机制。即省局筛选的风险应
5、对对象先发市局组织核实排除部分异常情况(如长期停产停业等)后最终确定。 (二)关于稽查案源及与评估的衔接。目前各级各类稽查案源基本不来自纳税评估。我省的风险管理模式中,将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置于同一逻辑层次,只不过前者的处置相对严厉。风险等级高低与纳税人遵从度之间并没有必然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将稽查与评估置于同一应对层次,要案源的产生上使用同一分析结果,这种模式值得商榷。如前所述,纳税评估的定位应当前置,要逐步将稽查案源由上级直接派发过渡到经纳税评估产生。这样才能形成相互的衔接关系。 (三)关于纳税评估程序及其与稽查的关系处理。将实地核查作为纳税评估的程序之一,在追求量化指标的指导思想下,所导致
6、的结果必然是评查不分。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核心信息的程度、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风险分析指向的准确性等因素综合制约,不依赖于实地核查的评估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而实地核查,在评估实践中即意谓着对纳税人账务的全面检查。对这一问题简单而彻底的解决思路就是取消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环节,而改以案头评审为主;纳税评估以约谈为最后手段,无法消除的风险移送到稽查环节处理。这样既解决了稽查与评估的案源争端,又解决了被税企双方都误解的“稽查式评估”的尴尬,同时还能体现出纳税评估的高智商活动特性,体现出税务稽查的尊严。必须以稽查的刚性为基础才能凸显评估的价值,并以此引导、约束纳税人对评估、约谈的尊重与遵从。 (四)关于纳税
7、评估结果的定性与处理。鉴于纳税评估的定位,对其涉税结果的处理应区分如下三种情形:一是有证据表明涉嫌偷逃税及专用发票违法的,应终结评估并移送稽查环节,而不应因企业补税结果在本环节处理;二是不属于前一种情形需补缴税款的,应以责令纳税人自查方式处理。需制定统一规范的自查文书,在取得认可后由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缴纳税款。三是经评估风险消除的情形,评估团队应代表所在机关下达评估结论,载明本次评估风险消除、提出有关税务建议等。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应移送不移送。在评估环节体现税款,与税务稽查“争”成果,所以稽查部门不满。二是评估无问题的对纳税人无交待。所以纳税人不满。纳税评估从整体上说亟需规范。以上
8、关于纳税评估的理解或建议,是基于执行层面的,在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及管理层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设计。期待在新的征管模式中,能基于系统思考要求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纳税评估制度。一、 如何避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主要包括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服务中进行的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注销税务登记等的日常性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实地核查(包括大企业管理部门对大企业的例行审计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涉外企业开展的反避税调查)等,以及税务稽查部门专司的对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查的选案环节不统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存在税务机关不同部门以及不同税务机关对同一户纳税
9、人重复检查的问题。从纳税人角度看,税务机关应如何避免对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定位及协作关系问题,徐岩总经济师指出,纳税评估对象和稽查对象的确立,都是利用税收风险指标筛选确定的,能否将风险量化确定出风险级别,针对不同的风险级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方式,风险级别低的,可以采用纳税人自纠方式,对于中等级别的,进行纳税评估,对于高级别风险的,由稽查局实施税务稽查,解决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定位及协作关系不清晰的问题。浅谈税务稽查在新税收征管模式中的定位在新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形势下,税务稽查逐步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由执法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变,执法角色也由“单
10、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税务稽查工作定位,不能仅局限在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具体职责上,要“跳出稽查看稽查”,要正确认识稽查工作是税务工作的一个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地服从税务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关系,充分体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理念。 一、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职能不能变。 (一)科学组织税务稽查,把好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为主线的税收征管四位一体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中,税务稽查处于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严重的疏漏,就会使整个税收征管
11、体系促进税法遵从目标发生改变。 (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由于征纳双方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且稽查执法往往处于双方利益的焦点,稽查执法与税收违法之间的对立,正是税务稽查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服务于广大守法经营的纳税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是税务稽查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也是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基础,这是因为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所决定。一是稽查的职责明确,专业化强;二是稽查的方式方法灵活多样;三是不受区域的限制;四是稽查的强制力度大;五是通过与公安部门的联手能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通过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案件的查处、曝光或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充分显示
12、了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能够有效的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体现税收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强制性。 (三)加强税务稽查,有效提高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它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自律水平,纳税人是否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缴纳应缴税款;另一方面,它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他律程度,纳税人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缴税款。在前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即使不能自觉纳税,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纳税人一旦不能依法纳税,将很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工作中,税务机关正是通过有效的税务稽查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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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 模式 纳税 评估 定位 及其 税务 稽查 协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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