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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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企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目 录第一篇 行业介绍31.1行业概况31.2经营流程31.3企业类型划分和主要特点61.4普遍存在的问题8第二篇 纳税评估方法82.1外贸企业纳税评估应关注的问题92.2出口货物纳税评估指标132.3指标参考范围14第三篇 纳税评估案例143.1出口退税企业纳税评估案例143.2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19第一篇 行业介绍1.1行业概况外贸企业是指具有出口经营权(即已向商务部备案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口经营权,或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国内销售、出口销售以及代理进
2、出口业务企业。外贸企业没有自主生产能力,一般是通过收购产品或委托国内其他生产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产品回收后再销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有国内销售、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口、一般贸易进口贸易。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会涉及出口退税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等涉税事项。1.2经营流程一、出口流程 出口合同的订立开立信用证备货、租船订舱保险、商检报验、报关、装运缮制相关单据、出口结汇出口收汇核销(一)出口合同签订后,需做好备货工作,包括:备齐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唛头一致的货物。 (二)在履行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主要
3、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其中,催证是指如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未作规定,而有时卖方因某种情况会拖延开证,故买方应催促卖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审证通常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工作;改证指买方对不符合当地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及安全收汇的信用证,应要求卖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发货,以免造成损失。 (三)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基本程序 如下:首先,由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其次,船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据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然后,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
4、正式提单,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四)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五)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合格者由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方与放行。 (六)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须填写出口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一般在此环节去海关出具取得的出口报关单) (七)汇集有关单证,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办法包括:收妥结汇、押汇、定期结汇。 (八)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
5、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二、进口流程进口合同的订立开立信用证租船、订仓、保险商检报验、报关付汇 (一)进口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二)履行FOB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三)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船。 (四)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五)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
6、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六)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七)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八)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一般在此环节取得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和进口完税凭证)(九)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
7、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和商检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十)此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十一)如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及时分别向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代理进口流程如下: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经过委托方确认,与委托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签订进口合同代理方开立信用证或办理赎单、付汇通知委托方作接货准备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通关如果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委托方先将货款划入代理方
8、的指定账户,代理方再办理付汇。1.3企业类型划分和主要特点外贸企业按其经营特点和业务类型,可划分为四类:一、纯出口企业以出口业务为主或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特点是出口量大、内销收入少甚至不发生内销业务,因此增值税税负普遍偏低甚至为零,有大量的留抵税额,经营品种繁杂,库存数量庞大,其内销收入的发生主要由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征税引起。国有外贸集团和外贸公司多属于该类型。也有部分国有外贸公司利用自身资金充裕、融资能力较强的优势,以自营出口的形式开展业务,实质为各类中小生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赚取资金利息。二、纯进口企业以进口业务为主或单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特点是进口额大、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比例高,
9、主要利用专业优势开展代理进口或根据国内客户要求进口商品。此类企业一部分以国外品牌经销商的身份,经营商品纯进口,自营国内销售;另一部分是主营代理进口业务,由于委托进口的企业为避免以海关票抵扣税款引起税务部门核查,海关票常由该类企业抵扣,其赚取的手续费以进销差价的形式表现,因此税负较低,库存量较小。三、纯内销企业以从事国内销售业务为主或单纯面向国内市场、从未发生进出口业务或偶尔发生的企业。特点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企业一直未开展出口业务,也没有发生进口行为,或偶尔发生进出口业务,但暂未打算开拓外贸市场。大多数小规模外贸企业未发生出口业务。四、进出口企业同时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的企业,特点是进
10、口额和出口额均较大,经营项目、品种不固定,内销毛利率较低,增值税税负较低,库存额较大,留抵税额较多。此外,部分纯出口企业有向内外销兼营发展的趋势,特别在金融海啸影响下,外贸出口受国际需求减弱影响而出现大幅下降、国家采取措施扩大内需拉动国内消费的引导下,部分长期从事纯出口的国有外贸集团和外贸公司萌发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国内市场、开展进口内销业务的想法,兼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增加,使征管难度加大。1.4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普遍存在长期税负偏低甚至零税负,留抵税额长期挂账,库存商品积压数额巨大,核实困难;个别企业为保持一定的税负,采取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挂账的办法,人为调节应纳税额。二、出口毛利率低、依靠
11、出口退税获取利润和维持出口,有的内销产品毛利率极低,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经常发生收入低于成本的情况。第二篇 纳税评估方法2.1外贸企业纳税评估应关注的问题一、出口货物税收实地核查和本地供货给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完税状态的人工核查(一)核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点是否与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经营地点一致;各类证照是否相符和有效。(二)核查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账册,销售收入账是否按有关规定分开内销、外销设置明细账,是否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存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三)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对经营合理性进行判断:1.企业的经营规模、供应商的经营规模与出口规模进行比较。2.企业经营的种类与供货单位的
12、经营范围、与合同签订的内容是否相符。3.供货货源地与报关地是否合理、企业的经营费用是否合理。(四)是否按规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查阅企业账册的出口销售收入、成本和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确认企业是否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申报出口销售收入。(五)结合出口货物单证备案,从货物流、资金流两个方面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1.货物流了解签订购货合同和出口合同的详细过程及主要条款内容,核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符合逻辑;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货物入库、出库单据,核实实际库存,查明是否实际入库、出库,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一致;核查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记账凭证、运输发票等,是否存在货物在境内交接至出境的流通过程
13、;核查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4种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单证备案有关文件规定。2.资金流核查外贸企业的资金支付单据、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明细账,核实购进出口货物货款的支付情况,与供货方的资金流向是否与相应交易吻合;核查出口收汇情况,外汇的付款方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外商名称是否一致;关注外贸企业收汇后资金的流向,与付款的时间关系。(六)在实地调查时,如对进货、销售合同真实性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函调等形式向对方税务机关核查,或到库存仓库进行实地核实,或审核账簿、运输凭证等方式,多方面调查购销渠道、货物等情况,排查疑点,必要时对上游供货
14、企业进行延伸调查。(七)对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对其国内原材料的耗用除了审核委托加工合同外,还应对国内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行跟踪检查。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核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备案内容进行出口货物备案。发现虚假备案单证的,按规定进行处罚,追回退税款和不再办理退税, (一)核查企业的单证备案是否按规定备案、收集、订装、保管存放。 (二)关注备案的时效性。外贸企业自营式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出口货物单位在企业财务部的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关注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备案资料包括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
15、单,出口货物装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关注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关注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重点审核四类单证的内在逻辑是否符合货物出口的流程;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运输单据的口岸名称是否与出口货物装货单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五)其他情况的合理性分析: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费用、运输费用是否偏低,如果偏低,要求提供供货方承担运输或报关费用的付款凭证;新增商品中是否存在高退税率的
16、敏感产品等;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三、对出口产品视同内销的情况应检查企业是否依时足额补缴税或计提销项税额。四、内外销产品进项核查(一)严格审核使用海关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企业其进口合同的报备情况。按照规定,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海关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同时,应关注合同签订日期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开票日期间隔相对较短(如1周内)的,结合企业资金流、进仓出仓、付款等情况,核查企
17、业是否存在虚假货物交易问题。(二)对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核查。在对企业利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双抬头”海关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应着重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抵扣条件,着重核对企业的资金流、进仓出仓、购销凭证、付款等情况。同时应结合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要求,发出纸质函件(重点核查部分含同城),向相关采集部门取得第五联复印件,核对其中相关中文内容,谨防企业利用变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三)对新办商贸企业销售额和抵扣税额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以下特点之一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1.在辅导期转正式认定后抵扣税额有较大幅度
18、增长,且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金额占全部抵扣金额的50或以上;2.涉及的海关完税凭证的进口关区较为分散;3.其进口的货物品种较为零散、多变,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4.主要通过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敏感关区(如深圳文锦渡关区)进口货物的;5.有存在变更法人代表或股东的情况;6.租用的办公、经营场地为私人住宅且面积较小、租金较低廉;7.购销速度较快或无库存经营;8.开具的发票均为顶额开具,且发票用量较大,购票频率较高。(四)关注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货物种类、数量与其生产经营的货物种类、数量是否匹配,进口关区是否为异地,进口关区是否变动频繁。(五)关注留抵税额如果外贸企业存在留抵税额,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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