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和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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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和对策研究黄 鹏【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和社会稳定的调节器,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然而,受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下行因素影响,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效应 对策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份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
2、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另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贡献国家税收的50%,其创造产品和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并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小微企业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增长提供着重要的动力,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应。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况(一)界定标准小微企业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3、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就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300人至20人的,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均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界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列),与上述小微企业的界定略有不同。按照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4、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的小微企业。(二)政策概况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见表一)。表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种政策来源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
5、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
7、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见表二)表二: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种政策来源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8、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
9、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营业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
10、,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
11、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行政收费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
12、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三)政策执行现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公布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情况。以江西省为例,2013年,全省地税系统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1035户,减免企业所得税256万元;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14673户,8-12月份减免营业税595万元,两项合计减免税851万元。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融资困难和税负偏重等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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