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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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6-2 16:34 问:假如企业单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已备案。为查账征收企业)经营利润亏损5万元,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为8万元,这8万元征所得税吗?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2、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
2、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
3、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由于这8万元必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而且不属于免税项目,必须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可以推论出一个极不合理的解释:8万元要征税,而且不能抵补免税项目的亏损。由于这8万元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造成应当缴税=8*25%=2万元。二、附相关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
4、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5、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
6、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6 发文字号: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7、、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
8、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实与征税收入相比,企业不过获取些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已。对于税收总额基本无影响。这也是贯彻了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9、扣除。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011-09-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10、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
11、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
12、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
13、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
14、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四)积极推行电子化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模式,力争电子申报率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申报的覆盖面。要多渠道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软件,积极推广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的、满足汇算清缴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5、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16、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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