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案例集锦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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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案例集锦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篇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386字)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
2、0的税金。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篇二: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253字)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199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
3、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篇三: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326字)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3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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