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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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和对修订我国征管法的借鉴思考征管法修改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借鉴国外税收立法的先进经验,提高税收征管法修订水平,经总局领导批准,我们于2009年3月启动外国税收征管税法翻译工作。分别委托中央编译局翻译德国的税收通则、法国的税收程序法、日本的国税违法取缔法等,委托深圳国税局组织翻译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委托江苏国税局组织翻译澳大利亚的1953年税收征管法等五个国家的税收征管税法,委托吉林地税局组织翻译了韩国的课税资料指南。我们组织了编审和借鉴工作,召开了2次评审、借鉴会,聘请系统内外专家和高校学者对上述税法的翻译文稿进行评审,得到专家
2、学者的高度认可,目前翻译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分三个部分,将外国征管税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税法修订我国征管法谈一些粗浅认识。第一部分 外国税法概况一、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是美国法典中第26标题的内容。此标题包括“法律规定”、“来源”、“说明”、“历次修订过程”、“背景”等多项内容,我们仅对截止到2007年3月1日的“法律规定”部分做了翻译,其篇幅仅约占整个26标题的三分之一,译成中文约276万字,涉及的章节条款如图所示:分标题 名称 章起始节 A所得税6章:1-6章1节 B 遗产税与赠与税4章:11-14章2001节 C雇佣税6章:21-25章3101节 D杂项消费税17章:
3、31-47章4001节 E酒类、烟草和其它特定特许权税5章:51-57章5001节 F征收程序和行政管理20章:61-80章6001节 G税收联合委员会2章:91-928001节 H总统竞选活动的资金筹集1章:95章9001节 I信托基金编码1章:98章9501节J煤矿业健康福利金1章:99章9701节K集体健康计划的要求1章:100章9801节本法典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高度统一的税法,整个法典共11个分标题,其中实体法占5个分标题,程序法占1个分标题,其他占5个分标题。已翻译的是A至H共8个分标题。其中第F分标题是关于“征收程序和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申报”、“缴税时间及地点”“评定”“征
4、收权”、“税款的免抵退”、“利息”、“各种罚款”、“贴花缴税”、“税收风险、破产清算”、“许可与登记”、“犯罪、其他违法行为与没收”、“司法程序”、“义务的发现和所有权强制执行”以及“杂项规定”等主要具体内容。此外,在实体法部分,也有一些相关程序性规定。二、澳大利亚1953年税收管理法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是1953 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第1号修订案,也是澳大利亚税收税法体系中的程序税法。此次翻译所用的原文为2008年12月22日完成的版本,涵盖了2008年之前所有条款的修订。译成中文共计40万字。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由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共五章18节,具体181个条款;附件共534个条款。包括“前言和
5、管理”、“税务局长,税收账户、纳税及抵免申报、其它相关事项”、“起诉及违法,国家局和州税务局的合作”、“ 特殊交易控制税收证明,欠税人出境,税收争议、复议和申诉”和“其它规定”等五方面主要内容。三、德国的税收通则德国税收通则是1976年3月16日制定通过的,于197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后有过多次的补充完善,有些条款2005年才开始适用。这部税法设定了普遍适用于所有税种的规则,对税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到税收程序、税基的确定、税款征收和强制执行、法院外的税法救济、罚金和处罚。具体包括“绪论”、“纳税债务法”、“一般程序规定”、“征税之实施”、“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法
6、院外的税法救济程序”、“刑罚程序与罚款程序、刑罚规定与罚款”、“规定终结规定”等9个部分415个条款,译成中文约11.2万字。四、法国税收程序法法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在税收领域,有两部法典,即税收总法典和税收程序法典。其中税收程序法是税收程序法典中的一部分,由法律部分(条文冠以L)、法令部分(条文冠以R或R*)和条例(政府部门的决定)(条文冠以A)三个部分组成。此次翻译的法国税收程序法是其中的税法部分,共分“承包利润的核定和计税基础的行政评估程序”、“税务检查第三编”、“税务争议第四编”、“税收的征收”、“共同条款”等五编,289条(其中个别条款有延伸条款:如135条,延
7、伸出20条,到135V,还有些条款已废除,但条款号码仍保留,实际条款389条),译成中文约12万字。五、日本的四部税法此次翻译了日本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违规取缔法、日本地方税法(第一章)等四部税法,中文共计16.2万字。其中国税通则法共11章,127条。这11章内容分别是“总则”、“国税缴纳义务的确定”、“国税的缴纳与征收”、“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国税的退还与退还加算金”、“附带税”、“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退还等的期间限制”、“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不服审查与诉讼”、“杂则”、“罚则”。 国税征收法共10章189条。这10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国税与其他债权的调整”、“第二
8、次纳税义务 ” 、“滞纳处分”、“滞纳处理的延缓与停止”、 “不服审查与诉讼的特例”、“各种细则、处罚条例”、“附则”,(其中第四章、第七章 已删除)。国税违规取缔法全文共22条。日本地方税法翻译了第一章共21条,这一章包括“通则”、“纳税义务的继承”、“连带纳税义务等”、“第二次纳税义务”、“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等的纳税义务”、“纳税的通知等”、“地方税优先的原则与地方税和其他债券之间的调整”、“征收的延缓”、“随同延缓纳税的担保等”、“退还”、“更正、决定等的期间限制及消灭时效”“与行政手续法的关系”、“不服审查与诉讼”、“杂则”、“罚则”等15节。其他章是涉及各地方税收实体法规定,未做翻译
9、。六、韩国的课税资料提交法律指南韩国的课税资料提交法律指南,包括课税资料的提交及管理法、课税资料提交及管理法实行令、课税资料提交及管理法实施细则三部关于提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税法和法令;还包括“公共机关课税资料提交指南”、“相关法令规定摘要”、“课税资料提交机关及管理部门”、“提交格式及填写要领”“参考资料”等内容。该指南详细介绍了第三方或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相关规定。经过翻译,共计8.8万字。以上6部税法,翻译成中文共计364.2万字。第二部分 对外国税法的体例章节的借鉴一、国外的规定从翻译的几部税法看,各国税法在体例构成和章节安排方面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一
10、)结构严谨国内收入法典结构严谨,分为不同的题注层次。从分标题到条款,共10个层级,相应的内容逐渐细化。l 分标题(Subtitle)l 章(Chapter)l 分章(Subchapter)l 部(Part)l 分部(Subpart)l 节(Section)l 分节(Subsection)l 段落(Paragraph)l 分段落(Subparagraph)l 条款(二)法律的连续性国外税法也经历了不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但每一次的修订痕迹几乎都能在现行税法中看出,使人能够清晰掌握某一项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1.在每一节(条)中体现修订过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每一节下,三分之一是
11、现行规定,三分之二的是关于就本节规定的来源、各次修订过程及每一次修订案的生效日期、修订背景、参照文本等内容。这些内容也是构成整个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组成部分。2. 对一些已经删除或废止的条款,仍然保留序号,标以“废止”。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5章第7233节到7241节已废止,但序号仍保留。这样的情形在整个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有300多节。德国、法国的税收税法中也有大量类似条款构成。3.新增的条款可以在某一序号后延伸。如澳大利亚税法在第二卷第12条,从12A直到12H,延伸出12个条款,甚至还有12FA,12FAA这样的条款号;如下表:德国税收通则有第93条,93a条,93b条等。法国程序法第L1
12、35条后,从L135A、L135B、L135C一直到L135V延伸出22条。(二)在税法中统一定义专门术语1.在税法中专设一章,对专门术语进行规定。 美国税法关于定义规定十分严格,为避免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出现歧义,在79章集中对49个概念作出定义,比如什么是公司,什么是股票,什么是外国的,什么是国内的,什么是征收,什么是纳税人,什么是纳税年度,甚至还有什么是美国,什么是丈夫和妻子等等(参见7701节定义), 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在第一章第二条“释义”中对本部分涉及的26个税法名词概念作了解释,举例如下:德国税收通则第一部分(章)第二节题目是“税务概念规定”,对“税,附加税、税法、裁量机关,税务机
13、关、公职人员、住址、营业场所、亲属”等15个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举例如下:2.在各部分具体规定中,对条文中涉及需要定义的地方,立即在本部分设置定义条款。如美国,在法典中任何需要做解释的地方随时作出“本节所指的 “*”是指“*”,这样的内容多达几百条。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361节“S公司的定义”规定“就本标题而言,关于每个纳税年度,“S公司”是指根据第1362节(a)的规定所作出的选择在该年度生效的小企业公司”(所谓S公司,指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所特别创设的一种商业组织模式。S公司是与C公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们都是美国联邦税收法典依据双重征税与否的标准,就公司形态所作的划分)。 再如7701节对“人
14、寿保险合同”定义,其中对“最高额的定义”是指“就第(1)段而言,对于纳税人,“最高额”是指财政部长为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类别所确定的数额(不低于$20,000)。第1361节“S公司的定义”规定:“就本标题而言,关于每个纳税年度,“S公司”是指根据第1362节(a)的规定所作出的选择在该年度生效的小企业公司”。 二、我国现状及借鉴参考外国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是为了解决我国征管法修订的理念、方法、技术问题。目前我国征管法缺少对相关税收概念的专门定义规定,一些征管流程也不够明确、具体,法律条文也难以体现历史延续性等。我们借鉴外国税法,在修订征管法应做适当改进。第三部分 对外国税法理念和内容的借鉴
15、一、确立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主体地位,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国外税法的规定纵观外国税法,其基本理念是:纳税人是申报纳税主体,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服务,并通过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其征管程序从接受纳税人申报开始,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经营记录,依法自主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其申报进行税收评定(确定),方法既可以办公室评定(案头评定),也可以实地检查,利用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比对,以确定其申报的准确性,并据此作出纳税调整通知;通知发出后进入征税程序,税法赋予税务机关一系列实现税收债权的手段;在上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则展开犯罪调查;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定、
16、检查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这时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429节规定,在对税务机关所做的评定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问题提起的诉讼中,财政部长应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包含有关如何确定评定金额的信息,但与此问题相关的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建账并保存原始凭证,这对促进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建账记账很有意义。在上述征管程序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对自己的申报纳税行为法律负责,无需税务机关审批。1.关于纳税人申报主体地位和主要征管程序(1)美国的规定美国国内收入局总部,有12个主要部门,分别是 “薪金与投资司”、“大中型企业管理司”、“小型或个人
17、企业管理司”、“税收豁免和政府实体管理部门”、“纳税人权益保护司”、“首席律师办公室”、“纳税人权益保护司”、“专业责任办公室”、“协调联络部门”、“申诉部门”、“举报办公室”、“隐私、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办公室”。CommissionerChief of Staff局长Chief Counse首席律师National TaxpayerAdvocate纳税人权益保护Equity, Diversityand Inclusion公平、多样和共享Research, Analysisand Statistics研究分析统计Communications and Liaison协调联络Services an
18、d Enforcement服务和执行Operations Support操作支持Small Business/Self Employed小企业和个人公司Wage and investment工资与投资管理局Tax Exempt andGovernment Entities免税组织与政府实体Agency-WideShared Services机构间共享局Chief TechnologyOfficer首席技术长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专业责任办公室WhistleblowerOffice举报办公室CriminalInvestigation犯罪调查局L
19、arge and Mid-SizeBusinessPrivacy, InformationProtection andData Security隐私、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Chief 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长Human CapitalOfficer首席人力资源Appeals申诉这些机构普遍以通过以提供优质服务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理念公平正确适用国内收入法,保护公共利益。国内收入法典第F标题是关于税收征管程序的规定。关于纳税申报的资料和内容,按照不同的税种在法典均有详细规定。美国的税收征管程序是:申报缴纳税款程序。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包括信息申报和纳税申报并缴
20、纳税款,(信息申报是指各类申报主体就与其有各种给付关系的第三方的信息,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是指就自身的涉税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在三年内(因税种不同有所差别)提交正确申报表并有合理证据,则纳税人有税款返还并加付利息的要求权,超过上述期限,相关权利将受限制。税款确认(评定)程序。财政部长有权对所有国内收入法典税收征管部分要求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清单以及所规定应征收的税款进行评定。评定的依据是申报资料和获取的第三方信息。在每年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后,税务机关的10个操作中心进行确认(评定)。其中大中型企业管理司和小型或个人企业管理司各5个操作中心。待到
21、每年8月份开始,随着大量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全部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筛选出申报不足或错误申报和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并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主体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按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或故意出于其他原因进行虚假的申报,税法授权财政部长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填报该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表。财政部长在评定后向纳税义务人发出纳税通知,如果纳税人认可税务机关的评定税款数额,则应该纳税人应按照“纳税通知”缴纳税款及利息。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确认持有异议,在接到通知60日内可以向专门的申诉部门进行申述,提出证据,也可以向税务法庭提出重新确定税款的申
22、请。征收程序。发出纳税通知后或对于纳税人未能按规定缴纳所申报和所评定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强制纳税人缴纳税款。检查程序。对操作中心经过筛选发现有风险较大的纳税人,有需要核实的问题,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去企业进行专门的调查。特别是对200个大型企业,税务每年都要进入检查团,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规模稍小的,检查率达到3-4%,规模再小的,检查率为2-3%。大中企业是指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专门检查的人员素质高、业务强。经过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少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法行为,除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财政部长有权对纳税人处以罚款。犯罪行为调查程序。对在实地
23、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有涉及到刑事违法犯罪嫌疑的线索,应立即转移到犯罪调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在犯罪调查的过程中可以使用传唤权、搜查权。犯罪调查部门进行调查的案源一方面来自于检查部门转移来的线索,另一方面来源于举报,也有来自于本部门掌握的线索。(2)德国的规定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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