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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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是中央执行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完成各级预算的收入部分,并且实施:监督执行税法及其它调节税收问题的法令;保证正确计算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并将其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对那些逃税或不完成其它向国家预算义务缴纳款项的事件提出诉讼。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具有由州、市、地区税务局、所组成的下属机构,而且包括各级税警机构。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及政府颁发的法令,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
2、会的文件和本条例。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理的提议任命,副主席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任命。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在日常生活物质供应、交通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相当,副主席的待遇则与副总理相当。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负责任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中央机构的工作人员;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副局长;各州及阿拉木图市国家税务局税警队队长;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局长;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的副局长;国
3、家税务总局在各州、地区、城市及城市的分局局长由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任免。符合资格证书要求的各级国家税务机构的其它工作人员由相应级别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分局局长任免。税警队的工作人员按现行法律规定程序任免。7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禁止参加其它有偿活动;但不包括教育、科研及其它创造性活动。8税警队及其地方机构直接受税警局局长领导,税警局局长必须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副主席之一。第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将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项按照相应年度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中确定的数额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保证执行税法,了解其实
4、施效果;向纳税人讲明其权力和义务,及时向纳税人通告税法及其它税务法令的变更情况;领导税务部门的工作。第三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职能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采取措施保证将预算中规定的所有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项上交预算,对有关税收及预算中其它缴纳义务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那些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签署的国际协议、条约、合同的草案进行税务鉴定;参与制定与税收问题有关的法律及其它法令、文件的草案;对有关违反税法行为的声明、通知及其它通报进行审查;在纳税人中进行运用税法的解释工作;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分析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帮助消除引起违法犯法行为的因素;接收
5、、总结、分析税收报表,核算那些已加算出的和交到预算中的税款;检查各州、阿拉木图市、各地区、城市、城区的国家税务机构的工作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消除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及违法现象,为组织工作提供系统的和具体、实用的帮助,研究总结和推广运用国家税务机构的工作经验;监督各州、阿拉木图市、各地区、城市、城区的国家税务机构征收税款及预算中的其它义务缴纳款;让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根据现有协议与外国税务部门及国际税务组织开展联系,学习外国税务部门的工作经验。并制定出把外国先进经验在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实际推广应用的方案;参与制定与税收问题有关的合同草案,实施政府间关于征税的协议;采取措施建立情报资料体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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