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处理规定(修订本)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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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处理规定 (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 第三章 邮件收寄 ( ) 第四章 邮件分拣封发 ( ) 第五章 邮件投递 ( ) 第六章 无法投递及退回邮件处理 ( ) 第七章 赔偿及责任划分 ( ) 第八章 报表报送及账款结算 ( ) 第九章 其他 ( ) 附件一: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指定银行 账号及邮政汇款地址 ( ) 附件二: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单式目录( )第一章 总 则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是综合利用邮政速递现有条件和优势,为适应市场需要而推出的一项新的邮政速递延伸服务项目,是邮政速递部门为各类邮购公司、电子商务公司
2、、商贸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快速传递实物、代收货款或其他款项(以下统称代收货款)并代为统一结算的一种特殊业务。凡与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签署协议、经批准同意加入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体系的企业称为入网企业。入网企业可通过使用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打开销售渠道并及时收回相关款项。邮政速递部门在投递代收货款邮件时,将按照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金额代为向收件人收款并结算。邮购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等入网企业对邮销商品负全面责任,并向消费者承诺,有商品质量问题,保证无条件退换。邮政速递部门对邮销商品承担全过程传递和代收货款服务,同时履行对特快专递邮件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本规定是国内特快专
3、递代收货款业务的全国性统一规定,各开办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业务操作中,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1条 全国各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均可申请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货款业务)。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将根据市场需要、业务发展及各开办局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通知具备条件的开办局办理此项业务。第2条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负责代收货款业务在全国的经营、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负责统一向入网企业结算货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局负责本省代收货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3条 各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以下简称
4、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依据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制定的标准协议文本和审核条件(标准协议文本和审核条件将另行下发),与当地希望使用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单位进行接洽,商草合作协议,报所在省邮政局初审通过后,再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审批。第4条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或授权入网企业所在地邮政速递主管部门)负责与申请加入代收货款业务体系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为入网企业编制特定代码(EC*)。有关协议一经签署下发,各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要按照合作协议严格执行。第5条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以下简称代收货款邮件)使用由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统一印制的供入网企业专用的邮件详情单。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专用详情单标有“代收货款”
5、字样并使用“EC”开头的专用条码。第6条 代收货款业务资费包括基本资费、投递代收服务费和代收手续费,均由入网企业支付,其中:基本资费由收寄局按照现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直接向寄件人(单位)收取,有关收入记入收寄局的“通信业务收入邮政收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科目;投递代收服务费为每件10元,由投递局在代收的货款中扣除,有关收入记入投递局的“通信业务收入邮政收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手续费按代收货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与入网企业商定,有关收入记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的“通信业务收入邮政收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第7条 各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在货
6、款往来结算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划拨费、汇费等),在成本中列支,按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通信业务成本邮政专业成本*业务费”和“财务费用”科目。第8条 代收货款邮件保价时,应由寄件人(单位)按邮件内件价值据实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每件最高保价额为五万元人民币。第9条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服务费每件10元(未投出的邮件不得收取服务费),由各入网企业支付;各投递局在代收的货款中扣除,按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其他收入”。第10条 各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须设立专门班组或指定专人负责代收货款业务工作,以保证服务质量和货款安全。投递/收款人员要穿标志服并挂牌服务。第三章 邮
7、件收寄第11条 各局要指定专人或专门作业班组,按时上门揽收代收货款邮件。第12条 收寄代收货款邮件时,要根据邮件封装标准,对入网企业提出邮件的封装要求,并协助其作好此项工作。同时,要会同入网企业工作人员,对邮件进行称重、计算邮费、核对保价金额等,并登记备案,日后要定期抽查复核。第13条 揽收代收货款邮件时须认真检查以下事项:一、 封装是否符合要求,内部填充是否妥当。二、 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专用详情单”(见附录一),详情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详情单上是否漏写收件人应付款额(不得涂改)和收件人联系电话。三、 是否在详请单上方粘贴了桔黄色“代收货款”不干胶标签(
8、邮特2102,见附录二),该标签须与代收货款邮件专用详情单配套使用。四、 非代收货款邮件不得使用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专用详情单。第14条 交接邮件时,收寄人员要按照入网企业填写的“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交寄清单”(邮特2103,见附录三)与代收货款邮件进行认真核对,并与入网企业交寄人员共同签字。该交寄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入网企业留存,另二份回局填妥其余相关项目后,一份留存,一份于邮件封发后次日上午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第四章 邮件分拣封发第15条 代收货款邮件的进口、出口、转口等各环节均应单独处理、单封总包,不得与其他邮件混同处理。代收货款邮件封发清单和代收货款邮件总包袋牌空白处须加盖黑
9、色代收货款邮件“代”字印戳(邮特2104,见附录四)。第16条 各寄达局所在的邮区中心局,收到进口代收货款邮件后,要将寄往所属县(市)局的代收货款邮件集中封发至相关县(市)局速递部门,或直封至投递点。第五章 邮件投递第17条 代收货款邮件的投递工作由各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邮政速递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投递、收款。第18条 原则上,代收货款邮件应由开办局速递部门直投收件人并收款。对于须由区局或支局组织接力投递的,应由开办局所在地速递部门对相关投递局代收货款投递收款人员进行培训,区局或支局必须按相关业务处理规定实施投递并代收、上交货款,由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统一汇总后一并划拨至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第
10、19条 代收货款邮件投递出班前应事先通过电话与收件人取得联系,再行安排投递。如联系不上或电话号码有误,也要按址组织第一次投递。第20条 按址投递邮件的处理:一、 投递部门接收邮件后,相关业务人员应逐件登列“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投递交接清单”(邮特2105,见附录五),一式二份,一份交投递/收款人员,一份留存。二、 投递/收款人员在投递代收货款邮件时,应按详情单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进行收款(现金或支票),核对货款无误后,请收件人在详请单“收件人签章”栏签名并注明收到时间,投递/收款人员在详请单“投递员签章”栏签名,以证明货款已收,然后再将邮件投给收件人。投递/收款人员收款后不向收件人出具
11、收据,如收件人索要发票,可请其与入网企业进行联系。三、 投递代收货款邮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投递/收款人员应按照邮件详情单中的“说明”条款要求,请收件人先交付货款后才能开箱验视内件。如收件人坚持要先开箱验视内件后付款,投递/收款人员应向收件人做出解释(邮政速递部门仅负责投递邮件和代收货款),并视情况妥为处理,必要时可收回邮件,视同收件人拒收,按无法投递邮件进行处理。2、 如收件人拒收邮件,投递/收款人员应收回邮件,请其在投递交接清单备注栏内签名并注明“拒收”字样,如收件人拒绝签字,投递/收款人员回局后须在投递交接清单“未投原因”栏内注明“收件人拒收”、备注栏内注明“收件人拒签”。收件人拒
12、收邮件,按无法投递邮件进行处理。3、 邮件投出后,如收件人要求退回货款或退回邮件,投递/收款人员应请其与入网企业联系解决,投递局不负责退回收件人所交纳的货款。如收件人提出退回邮件,应按正常邮件收寄手续进行办理。4、 如收件人不在,其代收人同意替收件人交款,可由其代收人付款签收。5、 如因收件人不在,第一次投递邮件未能投出,应在留给收件人的“特快专递邮件再投签条”上的空白位置加注“代收货款*元”字样。第二次投递前应与收件人取得联系,约定投递时间,以保证投递效率。如第二次投递仍未投出,应在留给收件人的“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的空白位置加注“代收货款*元”字样,将邮件转局内投交。第
13、21条 局内投交邮件的处理:一、 营业窗口投交邮件时,要按本章第20条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窗口进行处理,特别注意要收取货款。二、 营业窗口投交附验的邮件,要与收件人当面清点内件:1、 内件完好的,如收件人认可,应请收件人付款签收,如收件人拒收,应缮备记录,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2、 内件破损或短少的,应缮备记录单一式二份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如收件人同意,应请收件人付款签收,保留邮件封皮并立即向收寄局缮发验单,附送相关记录单。如收件人拒收,应与收件人会同将该邮件重新代为封装后,附验及相关记录单退回原寄局。三、 如满十天收件人仍未到局领取邮件,按无法投递邮件进行处理。第22条 对于疑难投递邮件,应按邮件详
14、情单注明的电话号码,选择不同的时间设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确认后予以投递收款,不得草率退回。第23条 投递/收款人员回局后,应将邮件详情单、投递交接清单、货款及未能投出的邮件等按规定上交,未能投出的邮件要在投递交接清单上注明原因。第24条 代收货款邮件经办人员要根据投递交接清单逐件顺序登列“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妥投登记表”(邮特2106,见附录六,未投出邮件不登)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二份分别上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本省邮政局。第六章 无法投递及退回邮件处理第25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无法投递的代收货款邮件,投递局应在核实确认后的二日内退回原寄局:一、 收件人名址不详且无法与收件人联系;二、 收
15、件人拒收;三、 逾期未领。第26条 退回邮件的改退批条上应准确注明退回原因。第27条 退回的代收货款邮件要单独处理,单独封袋,并在退回邮件封发清单和邮袋袋牌空白处加盖黑色“代”字印戳。第28条 投递局对所有退回邮件应逐件详细登列“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无法投递登记表”(邮特2107,见附录七)。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二份分别上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本省邮政局。第29条 原寄局在收到退回邮件后,应逐件按不同入网企业分别登列“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退回交接清单”(邮特2108,见附件八),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邮件一并退回入网企业,由入网企业核对无误后签收,一份交入网企业,一份留存。第30条 原寄局
16、应根据“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退回交接清单”(邮特2108),将所有退回邮件逐件顺序登列“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退回登记表”(邮特2109,见附录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二份分别上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本省邮政局。第七章 赔偿及责任划分第31条 由于非用户责任造成邮件丢失(交寄后三十天内无投递信息的邮件,视为丢失)、损毁的,收寄局应于入网企业提出申诉后一个月内予以赔偿,赔偿款由责任局归垫。具体赔偿时间和方式,由收寄局与入网企业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商定。第32条 对已按章赔偿的破损邮件及已认定丢失而又找回的邮件,按无着邮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33条 投递局未收、少收、错收或擅自将所收货款退回收件
17、人,由此造成的货款损失,投递局承担赔偿责任。第34条 投递局对地址不详的邮件,未与收件人电话联系,就擅自将邮件退回的,由此给入网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投递局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划拨有关款项而造成损失的,相关局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报表报送及账款结算第36条 报表报送:一、 各代收货款邮件投递局,应每月分两次分别于每月16日将本月15日(含15日)以前、每月1日将上月16日(含16日)以后的“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妥投登记表”(邮特2106)、“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无法投递登记表”(邮特2107)、“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汇总结算表”(邮特2110,见
18、附录十),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本省邮政局。二、 各代收货款邮件收寄局,应每月分两次分别于每月16日将本月15日(含15日)以前、每月1日将上月16日(含16日)以后的“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退回登记表”(邮特2109),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本省邮政局。三、 各代收货款邮件收寄局,应于每月最初三日内,将上月的“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出口统计月报表”(邮特2111,见附录十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本省邮政局。四、 凡当月有代收货款业务发生的各局,必须按规定及时报送上述相关报表,字迹应清晰工整,内容
19、应准确,不得涂改。五、 如上报日为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37条 账款结算:一、 各代收货款邮件投递局,应每月分两次分别于每月16日将本月15日(含15日)以前、每月1日将上月16日(含16日)以后实际代收的全部货款,在扣除了本局应获取的代收货款服务费后(未投出的邮件不得收取服务费),划往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见附件(一)。二、 各省会局及每月代收货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通过银行划拨相关款项。三、 每月代收货款额尚未达到1万元的市县开办局,可暂采用邮政汇款汇寄相关款项,但应在汇款通知单的附言栏内详细列明相关邮件号码、每一邮件的代收货款额及合计
20、金额。若同一张汇票涉及投递邮件过多,汇票附言栏容纳不了的,请分开汇寄。一旦代收货款额达到1万元以上时,应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要求严格执行。四、 各局通过银行划款或邮政汇款后,应将相关划出银行名称及划款时间、邮政汇款单号码及汇出时间,详细填列在“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汇总结算表”(邮特2110)”相关栏目内,并随附相关代收货款划拨或汇款单据复印件。五、 如结算划款日为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九章 其 他第38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报表、划拨代收货款的局,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第39条 对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屡次出现问题尤其是对投递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客户投诉多、邮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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