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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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税收与会计 2010-02-02 14:29:49 阅读10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概念与确认差异(一)会计概念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二)税法概念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3.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三)确认差异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3、企业计算业主个人所得税的固定资产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比,规定了价值标准,而且相对较低。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太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减少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采用了与会计准则近乎一致的标准,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在执行新税法时,纳税人应将本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报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不得随意变更。此外,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中分离出来,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笔者认为,现行税法将固定资产标准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提高了可操作性,但却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必要进
4、一步明确统一的固定资产的确认价值、残值率等标准,从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二、初始计量差异(一)外购固定资产1.会计处理。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2.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3.两者差异由此可见,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相同。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上。准则规定,企业购买固定
5、资产超过正常领用条件延期付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的性质,购入资产成本的按各项付款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历史成本计价。由此可见,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而为支付价款总额和相关税费。这样,会导致该种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小于其计税基础。【例1】20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
6、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900000元,首期款项150000元于204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204年至208年的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204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16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4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40000元,巳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用银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款项。假定折现率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150000150000(P/A,10%,5)1500001500003.
7、7908718620(元)204年1月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71862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81380 贷:长期应付款 900000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借:在建工程 160000贷:银行存款 160000税务处理:在建工程的计税基础9016106(万元)。(2)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参见表1:表1 甲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204年1月l日 日期分期付款额确认的融资费用应付本金减少额应付本金余额期初10%期末期初204.1.1568620*204.12.311500005686293138475482205.12.31150
8、00047548.20102451.80373030.20206.12.3115000037303.02112696.98260333.22207.12.3115000026033.32123966.68136366.54208.12.3115000013633.46136366.540合计750000181380568620备注:568620718620150000; 尾数调整:13633.46150000136366.54,136366.54为期初应付本金余额(3)204年1月1日至204年12月31日为设备的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4年12月
9、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5686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6862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借:在建工程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借:固定资产 975482 贷:在建工程 975482固定资产的成本为:7186201600005686240000975482(元)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064110(万元),两者的差异金额为124518元。由于计税基础大于会计成本会导致以后期间的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其差额应分别调减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205年1月1日,设备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
10、,应计入当期损益。205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 47548.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7548.20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税务处理:由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大于会计成本的金额已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获得扣除,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转入“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不得重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年调增47548.20元,同时对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206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 37303.0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303.02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207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 26033.
11、3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033.32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208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 13633.4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633.46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税务处理:206208年的税务处理比照205年进行。206208年累调增计应应纳税所得额37303.0226033.3213633.4676969.80(元)至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的差异金额已调整完毕。(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1.会计处理。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人工
12、、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2.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差异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视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但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按暂估价值确定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但由于企业所得税存在定期减免、弥补亏损等政策性因素,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要求,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
13、资产价值,以后年度补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此外,还有一点差异,即为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为防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14、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也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作出了限制。上述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如果已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资本化处理,会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以后期间,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会计处理。准则规定,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对确认
15、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记入当期损益。2.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租赁准则执行”。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与会计处理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6、。”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导致其计税基础大于会计成本。以后期间,会计折旧与财务费用(如果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加上减值准备)之和,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具体差异处理参见“租赁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四)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1.会计处理。准则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准则,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
17、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处置费用处理。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之和。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含弃置费用,因此会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大于税法折旧。以后期间,因弃置费用折现形成的财务费用与会计折旧之和,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额,应调增所得。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弃置费用允许在报废的当期据实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将前期累计计提的弃置费用作一次性纳税调减处理,前期累计调增的金额与处置年度一次性调减的金额应当相等。【例2】经国家审批,某企业计划建造一个核电站,其主体设备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
18、,企业应在该项设备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207年1月l日,该项设备建造完成并将会使用,建造成本共8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预计弃置费用为100万元。假定折现率(即为实际利率)为10%。计算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207年1月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100(P/F,10%,10)10000000.385538.55(万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800038.558038.55(万元)借:固定资产8038.55贷:在建工程8000预计负债38.55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8038.5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8000万
19、元,二者的差异将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整,10年期间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55万元。计算第1年应负担的利息借:财务费用3.855贷:预计负债3.855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55万元。计算第2年应负担的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38.553.855)10%4.2405(万元)借:财务费用4.2405贷:预计负债4.2405以后会计年度的会计处理略。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额4.2405万元。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略,财务费用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45万元。若固定资产报废时,实际发生弃置费用12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预计负债 1000000贷:银行存款 1200000
20、税务处理:纳税调减100万元。至此,因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形成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全部转回。 (五)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分别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税法差异”、“债务重组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合并准则与税法差异”。 三、后续计量差异 (一)折旧差异1.折旧范围。(1)会计处理。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不允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21、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因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导致账面价值不断减少,但由于该项资产的税法折旧为零,其计税基础仍以初始成本确定,在固定资产转让或报废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前期会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调增的金额,在报废时一次性纳税调减。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以及
22、处置时,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折旧基数。折旧基数,是指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或计税基础)扣除(税法)净残值后的余额。其差异主要表现为:(1)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见“二、初始计量差异”相关内容。(2)预计净残值的差异。会计处理。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取消了新法设立以前5%残值率的规定,采取了和会计处理一致的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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