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减免收费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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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取消减免收费项目目录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
2、7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8、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
3、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
4、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
5、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偏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
6、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
7、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一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
8、海员服务薄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甩批准证书费几、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
9、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奋管理
10、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I.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
11、.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替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
12、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
13、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1月30日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
14、性收费项目一、教育部门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二、公安部门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六、农业部门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文化部门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八、卫生部门10、疫情处理费11、卫生质量检验费九、海关部门12、施封锁成本费十、税务部门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5、年检收费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21、分公司年检收费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十二、林业部门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十三、档案部门31、科学技
16、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17、(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
18、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
19、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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