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营改增”后地税征管的几点建议[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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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营改增”后地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摘要营业税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最大税种。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营业税不仅在缩小,而且面临消失。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电信业相继进行了“营改增”。接下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相续进行“营改增”。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营业税属于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增值税属于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纳税人“营改增”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就改为增值税,这些纳税人的主体增值税自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然而,这些“营改增”纳税人的城建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2、仍由地税机关征收。自江西省实施“营改增”两年以来,“营改增”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增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亟须规范和强化。如何确保“营改增”后地方各税不流失、地方各税征管不脱节?笔者对此谈点个人看法,以供商榷。 关键词地方税收;国家税收政策;服务企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136 1“营改增”后地税管理中的问题 “营改增”,只是将纳税人原部分应征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原纳税人仍属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然而,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地税机关对“营改增”纳税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困难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对附属税
3、种缺乏新的征收手段“营改增”后,随同主税种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征收。因地税与国税分别适用不同的征收系统,部分信息不能共享,地税机关又不能“以票控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附加税种管理难度加大。对以前由地税机关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只能依靠后期信息比对,对未征收的附属税种进行补征,这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征收时间也较滞后。对“营改增”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零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国税部门目前主要是只征收增值税,不代征增值税随征的附属税种,对附属税种,地税机关难以全部征收到位,导致部分地方税收流失。 12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企业“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
4、部分流失 “营改增”前,地税机关能“以票控税”,在代开货运发票时按规定标准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对地税所辖的上述企业在代开发票时没有代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使得开票随征的所得税税款由于纳税人主观故意而不能全额追征。 13以票管税优势丧失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随营业税进行附征,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控管也是地税机关强化税收征管的得力措施之一。“营改增”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征管难度加大。 14部分地税干部放松税源管理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随增值税
5、附征的税种或是小税种,没有流转税主体税种,税额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因而主观上出现畏难情绪,有放松税源管理的苗头。 15干部队伍思想不稳定 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主要税源,地税收入有明显下滑的趋势,地税干部的工作自信心、工作积极性和行业自豪感将因此受到沉重打击。同时,部分人对地税机构存在长久性和地税干部今后何去何从感到迷茫,人员思想波动较大。 2加强“营改增”后地税管理的建议 21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 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避免重复征税,改进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改革不可逆转,只能继续推进。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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