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负评价及建议[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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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负评价及建议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 要】 基于国家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业购进农产品原料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的增值税新政策,采用逻辑推理法、演绎法和比较分析等,在简要描述新政策主要内容基础上,运用类比分析、归纳演绎、判断推理等方法,通过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对试点企业带来的增值税负变化展开评价,研究表明试点企业应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税负结果相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实体和不构成产品实体的两种情况下,均适用13%税率,其税负都将增加1.5%;而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税负则下降1.53%。基于税负变化,提出试点企业必须提质降耗、努力扩大销售和提升
2、农产品加工层次等建议。 【关键词】 外购农产品; 进项税额; 核定抵扣政策; 税负效应 F302.6 A 1004-5937(2014)10-0076-04 自1994年以来,我国增值税一直采用“购进扣税法”,对企业收购农产品规定按“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以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一些企业虚开收购发票骗增值税留下可乘之机。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之为“增值税新政”),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试
3、点。有专家认为,增值税新政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不仅有助于完整农产品增值税链条,还能将相关企业税负“恢复到正常水平”,降低企业税负。但研究表明,由于增值税新政规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办法多样性和采取“销售实耗法”,加之试点企业产品结构多元化和管理差异化因素影响,税负升降变化不一,而且对试点企业生产工艺和农产品消耗控制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政策要求。所以,揭示增值税新政实施引起企业增值税负变化的因素,引导试点企业以工艺革新和物料耗损控制管理实现减轻税负,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显示应用价值。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转变 (一)自行计算抵扣的“购进扣税法” (二)税务核定的“销售实耗扣税法” 增值
4、税新政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扣税功能消失,农产品采购成本因含增值税而不再采取“价税分离”核算入账。本次试行的“销售实耗法”,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内实耗的外购农产品,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耗率”测算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并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以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3%和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新政不仅改变了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还将原固定“扣除率”13%和计算依据的数量、单价都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因此,必然引起增值税负的变化。 二、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
5、增值税负评价 (一)税负测算分析的条件假设 (1)以一个会计期间为增值税计税期,且当期没有转入的未交和多交增值税金; (2)当期购进不同批次的农产品价格一致,且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 (3)仅需用一种农产品为原料且仅加工一种产品,期末没有在产品; (4)期初期末无农产品原料和产成品库存,即本期购入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并且所有产品全部销售。 (二)指标确立与模型设计 四、基于试点企业增值税负控制的建议 (一)努力强化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损耗 (二)严格控制收购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实现农产品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全程精细化管理,是增值税新政蕴含的核心效应。当试点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中精挑细选,足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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