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历史、现状及未来(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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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他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是为了筹集与拿破仑作战所需的军费开支而出台的一项应急政策,曾经屡兴屡废,直到1842年才变成永久的税种。此后各国纷纷效仿,开征个人所得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从一个临时的税种一跃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或是重要税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所得税,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有39个国家,它们大多是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个人所得税曾被西方经济学家戴上“良税”的桂冠。之所以被称为“良税”是由于它税源充足,且较好的符合了税收中性及量能课税的原则,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对经济运行具有较好的稳定作用,被誉为“经济的自动
2、稳定器”。从近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来看,个人所得税从中确实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相比之下,我国由于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手段方面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作用却日益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借鉴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手段提出进一步的改革方向。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1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由拿破仑所统帅的法国军队占领了威尔士和爱尔兰,并在1795年与英国爆发了战争,这场战争彻底的拖垮了当
3、时英国的财政。为了筹措战争经费,年轻的英国首相威廉姆彼特于1799年颁布法令,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因此英国人戏称个人所得税是“为打败拿破仑而征收的税”。1802年英法两国的短期休战,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废除,随着1803年两国战事复发,个人所得税又被恢复,当时的税制模式一直沿续到现在。但随着1815年拿破仑军队的失败,个人所得税再一次被废除。直到1842年,罗伯特皮尔为了弥补财政的巨额赤字才又重新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虽然,从那时开始个人所得税就再也未被废除过,但它至今仍是一个“临时”税,每年4月5日由英国财政部在财政法案中提出申请,直到4个月后财政法案被通过,在这期间个人所得税都是根据1913年颁布的
4、临时征税法案执行的。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的国防支出猛增,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在1914年到1918年4年内增长了近8倍,为了给巨额财政支出筹资,英国政府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到1918年所得税收入已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83%,至此,个人所得税成为了英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一战结束后,英国政府将个人所得税税率降到了20%,其比重也基本恢复到一战前的水平。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英国的军费和财政支出再次猛增,这笔巨大的财政支出主要是通过高累进、低扣除额的所得税来维持。由于扣除额的降低,造成纳税人数的大幅度上升,这导致了一个新型的征管制度的诞生,即“代扣代缴”制度。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世界
5、进入和平发展时期,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也逐步向公平、合理、高效、完善方向发展。与英国的情况相似,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制度中的发展也与战争有关。在19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具备了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客观条件,但受联邦宪法的限制一直未能开征。直到1862年南北战争期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筹集战争费用,才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186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联邦全部税收收入的25%。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当时是一种“不受欢迎”的筹资手段,所以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就废除了个人所得税。直到1913年美国才又重新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的最高税率仅为7%,且扣除费用较高。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两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6、,到1918年最高税率已达77%,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直线上升,最高时达60%。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便开始削减个人所得税,1925年最高税率降至25%,1926年又降至5%。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的军费支出和整个财政支出又一次大幅度增加,为了应付巨额财政支出的需要,美国政府开始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力度。1939年,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4%,最高为79%;1944年最低税率也提高到23%,最高税率提高到94%;各边际税率对应的应税所得额也有所下降。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使二战期美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1944年,所得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上升为4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
7、束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所下降,但并未降至二战前的水平,二战期间形成的所得税占主体的税制结构也一直沿续至今。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在19世纪中后期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法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晚,是在1913年。当时,法国政府为了筹集军费才效仿其他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但战争开始不久即停征了,直到1917年才恢复征收。停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法国政府预计战争很快会以德国战败而告终,法国不久将能从德国得到一笔可观的战争赔款以弥补战争费用。由于停征了个人所得税,一战期间的法国政府只有依靠发行公债维持巨额财政支出。战后,法国政府并没有从德国政府手中得到预期的赔款数额。为了支付巨额的债务利息,法国在20年代被
8、迫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时达到60%。然而财政困难一缓解,法国政府就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也像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建立了累进的个人所得税,1958年最高税率曾达到65%,但在实行高税率的同时,法国政府又对所得税制度规定了许许多多的优惠措施,且税前扣除的范围规定得很宽,因此,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比重不高,一直未成为税制中的主体税。在亚洲、非洲、澳洲以及拉丁美洲中的许多国家也很早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他们大多是英国或其他欧洲国家的殖民地,个人所得税是随着殖民国家的开征而开征的,虽然以后独立了,但税制却一直沿续下来了。如澳大利亚,原是英国的海外殖民地,英国开征个人所
9、得税后,澳大利亚政府随即也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并一直沿续到今天。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都与筹集战争经费密不可分。这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总体来说,个人所得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战争这一偶然因素对其产生起到了推动作用。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而逐步形成的,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0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试研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曾经研究过是否要开征个人所得税,并在1950年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征所得税的税种,当
10、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鉴于当时我国劳动力水平和公民人均收入都很低,因此这个税种一直未能开征。但通过研究,为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第二阶段是1981年到1985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设税阶段。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时期,随着外国来华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的人员以及外国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的不断增多,他们的高额报酬收入与当时国内较低的收入水平相比形成较大的反差,为了加强对这部分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全国人大于1980年9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当时费用扣除标准定得比较高(按当时收入水平),为每月
11、800元,大部分中国公民都未达到纳税标准,因而,此税法实际上是针对外国来华的工作人员和外商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他们的高额收入。第三阶段是1986年到1993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补充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在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搞活经济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些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和社会上一些特殊职业者在政策扶植下率先富裕起来。为了对这部分高收入者进行适度调节,国务院于1986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至此,形成了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按收入调节税征收,对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征收,对外国来华人员按个人所得税征
12、收的局面。其意义是扩大了收入调节的实际范围,但也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法制度不规范的弊病。第四阶段是1994年至今,属于个人所得税完善阶段。这一时期,正处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要想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这导致了1994年税制的重大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1994年以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由三部分组成,这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制度不规范。对个人所得征税,按照纳税人国籍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法,外国来华人员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既有背于公平原则,又不符合立法程序。同
13、时,把个人生产、经营的所得不按个人所得税征收,而单列出来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征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次是原税法名义税率过高,税负偏重。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额为800元,按照不同时期的外汇牌价折算,1980年为547美元,1993年就仅为145美元了,扣减费用的降低导致了外国来华人员税负的增加。同时,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中都规定,个人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60%,且如果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还要加征4成税收,最高税负可达84%,这种高税负让纳税人难以承受。第三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诸多的变化,原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
14、税政策等方面已同现实生活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为解决上述问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0月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并对各项应税收入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其意义在于: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税法,是指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来华人员或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都适用同一税法,并无区别对待,这既解决了原来税制中的冲突,又很好的符合了国际法中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税负,是指取消了个体工商户及中国公民综合收入适用的最高达60%的高税率,而改为个体经营所得按5%-35%税率征收,工
15、资薪金所得按5%-45%税率征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简化税制,是指取消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而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了税制的复杂性。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税种,从1981年开征算起,到现在不过短短的20年,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历史相比,可以说是历史短,经验少,因此在税制结构、征管手段等方面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第四章进行详细讨论)。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虽然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经验,因为从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来看,个人所得税制的形成,与本国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16、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从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考虑其改革方向。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家族的一个重要成员,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有些作用是其它税种无法替代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1组织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最重要的支柱,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从上一章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筹集战争所需的巨额财政收入,而且他的开征也确实达到了这个目的。英国在英法战争期间开征个人所得税,为政府提供了20%的财政收入;在一战期间,所得税收入曾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83%;在二战期
17、间,所得税收入的增加使英国的税收水平达到了战前的3.4倍,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了超过了40%。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4年后所得税收入占到了联邦全部税收收入的25%;在一战期间,美国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直线上升,最高时达到了60%;在二战期间,所得税制的调整使美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1944年所得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上升到45%,从而形成的所得税占主体的税制一直沿续至今。在战后的和平时期,许多西方国家的所得税都取代了间接税上升为主体税种,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更加明显。尤其是50至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奉行“福利国家”的政策,以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政策公平目标的有效
18、手段,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更加明显。到了70年代中期,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丹麦、瑞典、芬兰、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个人所得税已占到各级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的30%-50%。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的纯收入,人们的收入越多,个人所得税税源就越充足。在一些高收入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下面我们分地区来进行分析。我们将世界分成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北美洲、非洲(不包括北非国家)、中东和北非、澳洲这七个地区。从表2-1我们可以看出,澳洲、北美洲、西欧这三个地区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35%以上,其中北美洲和澳洲还达到50%以上,这些地区的国家大多是高收入国家,如
19、西欧的英、法、德等国家,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澳洲的澳大利亚,人均GDP约在11810美元左右(1985年)。而在亚非拉地区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则较低,在9%-14%之间,个人所得税并未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的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较低,财政收入只能以间接税收入作为主体。表中统计的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最低是北非和中东的国家,仅占总税收收入的5.9%。这个地区的国家大多为石油输出国,其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很大比例,因此个人所得税在这些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意义不大。表2-11986年-1988年各地区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地区西欧国家亚
20、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北美洲国家北非、中东国家澳洲国家非洲国家总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4.8%15.4%17.6%16%13.5%29.3%18.7%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8.9%2.1%1.6%8.3%0.8%16.9%2.3%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35.9%13.6%9.1%51.9%5.9%57.7%12.3%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以及各国相关资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1年开征以来收入逐年上升,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是逐年递增。从表2-2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81年占财政收入的0.004%逐年上升到1998年的3.4%,税款从50多万元上升到33
21、8亿,十几年的时间翻了几千倍。然而,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是十分低下。表2-1的数据显示,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高于30%,经济欠发达国家的比重虽要比发达国家低得多,但低于中国目前水平的国家却为数不多。因此,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发挥得并不好,其潜力有待于进一步发掘。表2-2中国个人所得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年份个人所得税(亿元)财政收入(亿元)所占比重%19810.0511760.00419820.1012120.00819830.1713660.01219840.3416420.02119851.322
22、0040.06619865.2521220.24719877.1721990.32619888.8623570.376198917.1126650.642199021.1429370.720199125.0331490.795199231.3634830.900199346.8243491.077199472.4852181.3891995131.3962422.1051996193.0674082.6061997259.5586513.0001998338.5998763.428资料来源: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2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另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23、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这个作用是其他税种所不能替代的。从理论上讲,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可以从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从收入来源方面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二是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减少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是从前一个方面来调节个人收入的。由于是从来源方面控制,其作用较为直接,手段也较为强硬。从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二战之后,许多国家开始注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以保证“福利国家”和税收政策公平目标的实现。其主要表现为战后各国普遍实行累进个人所得税,而且税率的累进程度也比过去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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