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doc
《[小学教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学教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doc(9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及其他强制性缴纳财政款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于2001年6月12日颁布 第209-II号 (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供的中文译稿) 本法文本当中已加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3月12日第310号法令和2002年11月23日第358 号法令作出的修改和补充。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税法修正案的内容不包括在内。 第一部分 总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法调整的关系 本法调整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确定、管理、计算、缴纳程序之间的权利分配,以及国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1哈萨克斯坦共和
2、国税法由本法及其他根据本法规定采纳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2. 任何人有权拒绝缴纳本法中未作规定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 3. 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执行、变更或取消。 4. 在纳税范围内,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令之间发生冲突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禁止将本法所调整的税款关系列入与税款无关的法律当中,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与本法规定发生冲突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税法的效力 1. 税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 对本法加入有关确定新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修正现行其他缴纳
3、财政款项、税率和纳税基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应于当年12月1日前批准,且于批准次年1月1日前实施。 第四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纳税原则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原则包括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缴纳义务、纳税的确定性和平等性、税务系统的统一性、税法的公开性。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税收规定不得违背本法规定的纳税原则。 第五条 纳税义务的原则 纳税人应当依据税额并按照规定日期履行其纳税义务。 第六条 纳税的确定性原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应当是确定的。纳税的确定性是指全部纳税原理、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履行和终止程序的可能性都有税法明确规定。 第七条 纳税的平等性原则 1
4、. 纳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普遍的和法定的。 2. 禁止提供个别税务优惠。 第八条 税务系统的统一性原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系统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对于纳税人是统一的。 第九条 税法的公开性原则 规定纳税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正式刊物上公布。 第十条 本法当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1. 本法当中采用的涉及纳税的基本概念: (1)慈善援助是指为了进行社会援助无偿捐助给自然人的,或者为了对经营活动进行支持而无偿提供给非商业组织的财产; (2)报酬是指贷款的偿还;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定财产租赁问题的法令,以报酬的形式通过财产租赁,对于所提供(获得)财产的偿付;存款(储蓄)方面的付款;储蓄保险合同的付
5、款;或者有价证券方面的付款折扣或支付凭证(包括产生于原始置换价值和/或购物价值的折扣或奖金); (3)奖金是指纳税人通过参加竞赛、比赛(奥运会)、汇演、抽彩、获奖(包括存款和有价证券方面的获奖)取得的任何自然形式和货币形式的收入; (4)资助金是指由国家、政府无偿捐助的财产;由国际和国家组织、外国非政府社会组织和基金(其活动应当具有慈善和国际性质、不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且被列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清单当中),按照国家机关的意见,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政府、法人以及自然人无偿提供的财产;由外国人和无国籍公民以实现其确定目的(任务)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政府无偿提供的财产; (5)人道主
6、义援助是指为了改善生存条件和居民日常生活条件,消除具有军事、生态、自然和技术性质的紧急状态,外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以粮食、民用必需品、技术、成套装置、设备、医疗设施和药品、其他物品等形式,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无偿捐助的,且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授权组织进行分配的财产; (6)红利是指按照股份支付的收入;由法人在其参与人、创始人之间分配的部分纯收入;在法人解散时以及创始人或参与人停止其在法人当中的参股时,来自于财产分配的收入,但创始人或参与人投入法定资本的财产除外; (7)有价证券的折扣是指票面价值与原始分配价值之间、票面价值与有价证券购买价值之间的差额; (8)有价证券是指证明债务关系的金
7、融工具。属于有价证券的有:国家有价证券、公债券和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9)参股是指以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向共同创办的组织、财团作出的参股,但股份公司除外; (10)其他缴纳财政款项是指按照确定金额缴纳给财政的法定扣除款(收费、税款、费用和交费); (11)个体企业主是指不构成法人且从事经营活动的常驻或非常驻自然人; (12)其他特殊法人组成部门是指任何设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且行使其职能的特殊区域性法人组成部门。工作岗位应当是常设的,且期限应当超过一个月; (13)汇率差额(正值、负值)外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差额。该差额产生于交易完成日和结算日之间,通过对交易进行财务计算且以本
8、国货币表现; (14)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指依据发行条件,通过溢价发行有价证券方式(负有支付责任的)支付的款项; (15)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其他外国法律(外国法人)设立的组织。在本法范围内,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组织或其他公司形式的组织,不论其是否具有外国法人资格,也不论其设立地点,均被视为独立法人。 (16)加算是指无论支付时间如何,收入和支出均从工作完成、服务提供和(用以销售和收进财产的)货物发出之时予以计算的税务计算方法; (17)税款是指国家单方面通过立法确定的、按照确定金额征收的、具有不予返还和无偿性质
9、的法定财政交费; (18)欠税是指应缴纳但实际没有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等税款款项; (19)纳税人是指缴纳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人; (20)纳税代理人是指依据本法具有税款计算、扣除和划拨义务的法人、个体业者、个体公证人、律师; (21)税款制度是指对本法规定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全部缴纳义务进行计算时,适用于纳税人的税法规范总和; (22)欠税款是指未按照规定日期进行加算和缴纳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总数额; (2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物质资产; (24)有价证券差额是指发行按凭证支付的有价证券时,原始分配价值或购买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25)衍生有价证券是指
10、具有衍生有价证券基础资产权的有价证券。属于衍生有价证券的有: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被认定为是衍生有价证券的任选交易、外汇掉期、期货、套期、存款收据、栈单等。基础资产可以是标准货物批次、有价证券、货币和金融工具; (26)销售是指以出售、交换、无偿转让为目的,提供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以及向抵押权人转让被抵押的商品; (27)许可使用费是指对以下项目进行的交费: 在有用矿产开采和技术加工过程当中地下资源的使用权; 著作权、程序、专利、图纸、式样、商标或其他类似权利的使用或其使用权;工业、商业或科研设备的使用或其使用权;技术机密的使用;电影、录像、声音或其他记录材料的使用或其使用权;与上述内
11、容有关的技术支持; (27-1)外汇交易的市场汇率: 市场外汇牌价:是指坦戈对外币的加权平均汇率。它是按照哈萨 克斯坦证券交易所的基础报盘形成的,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务部会同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制定的程序中加以确定;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证券市场上,不按照坦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币)对外币的汇率进行竞价,而是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共同制定的程序进行汇率计算; (28)专项税务制度是指一种特殊的财政决算制度,该制度是针对个别纳税人制定的并对其采用专项税款和土地使用费计算、缴纳以及报税的简化程序; (29)法人组成部门是指分公司、代表处和其他独立组成部门; (30)外经
12、活动的商品目录是指根据商品描述和编码规定系统而建立的商品分类编码系统; (31)国家授权机关是指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时实施税务监督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 (32)授权机关是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对法定财政交费实行计算和/或征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但税务机关除外; (33)纳税人的电子单据是指按照规定的电子形式转交的、在接收和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的电子数字签名加以证实的电子单据; (34)纳税人的电子数字签名是指以电子数字签名工具创造的、能够证明电子单据可靠性和纳税人身份且内容不可变更的电子数字信号序列; (35)有价证券是指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被认定为是有价证券的股票、有
13、价证券、衍生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权项目。 2. 税法的其他专用概念和术语应当按照本法各条目规定的含义进行使用。 3. 在本法中使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领域的有关概念,与上述含义相抵触的,应当按照各法律领域的有关含义进行使用,本法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纳税人、纳税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处的税务关系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权利 1. 纳税人享有如下权利: (1)从税务机关获得有关现行税务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以及税法修正的信息; (2)在纳税问题上,由代表或由本人代表其利益; (3)了解税务检查结果; (4)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计算及缴纳的说明;
14、(5)履行纳税义务时,从分户中获得与财政结算情况有关的摘录; (6)依据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令规定的顺序,就税务检查报告通知书和税务机关负责人的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 (7)要求保守纳税秘密; (8)不提供与纳税无关的信息和文件; (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 纳税人享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义务 1. 纳税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据本法及时和全部履行其纳税义务; (2)履行税务机关的合法要求,消除违反税法的行为,以及在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时,不对其合法行为进行阻碍; (3)根据书面指示,允许税务机关负责人对其应当纳税的财产和与
15、纳税有关的财产进行调查; (4)根据本法规定的顺序,提供纳税报表和文件,以及在采用划拨价格时,依据有关规定国家监督问题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供其他信息和文件; (5)在从事贸易业务或提供服务时,根据本法使用现金、银行信用卡、支票与消费者进行资金结算,但必须使用带有存储记忆的现金检查机器并将凭证留存给消费者; (6)因重组(通过改组进行的重组除外)和/或法人解散时,向税务机关递交关于进行文件检查的申请。 2纳税人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代理人的义务 1纳税代理人享有与纳税人相同的权利,承担与纳税人相同的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纳税代理人应当作到: (1)根据本
16、法专项部分的规定,正确和及时地计算所付款项中应扣除的税款部分; (2)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税款,并按照本法规定的顺序和期限将 其划入财政; (3)对纳税人所得进款、扣除并划入财政的税款进行登记,其中包括每位纳税人个人的上述款项; (4)按照登记的地点,依据本法专项部分规定的顺序,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报表。 第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涉及税务关系的代表处 1纳税人有权通过其合法代表或授权代表,参与税法所规定的各方面活动。 2纳税人的合法代表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授权的代表。 3纳税人的授权代表是指纳税人授权在涉税时代表其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授权代表应当具有纳税人发给标明具体授权清单的委托书(创始文件)。 4.
17、 纳税人自身参与税法所规定的各方面活动时,不得剥夺纳税人代表的权利,同样,纳税人代表参与税法所规定的各方面活动时,也不得剥夺纳税人的权利。 5. 纳税人代表参与税法所规定各方面的作为(不作为)视为纳税人的作为(不作为)。 第三节 税务部门、海关机构、税务机关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的任务和组成 1. 税务部门应当确保税款及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全额缴纳,并及时划拨退休公积金,对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实施监督。 2. 税务部门由国家授权机关和税务机关组成。 3. 属于税务机关的有:地区间的税务委员会、各州税务委员会、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税务委员会、各边区税务委员会、各地区、城市及
18、市内各区税务委员会。设立经济特区的,应当在该区域内组建税务委员会。 4. 税务机关直接垂直隶属于上级税务部门,但不属于地区执行机构。 5. 国家授权机关对税务机关实行领导。 6. 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由国家授权机关的第一领导人委任。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的权利 1. 税务部门有如下权利: (1)制定和批准本法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在其权限内,对纳税义务的产生、履行和终止情况进行调查和解释; (3)按照本法规定的顺序实施税务监督; (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规定,在纳税人处检查资金单据、会计帐册、报表、财政书、资金存量、有价证券、结算单据、报单及其他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文件; (5)要求
19、纳税人按照国家授权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供有关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计算、缴纳(扣除和划拨)文件,提供关于上述文件填写的附加说明、纳税人正确计算和及时缴纳税款、其他缴纳财政款项、法定养老金、储蓄基金交费的确认文件; (6)在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顺序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当中,从纳税人处没收的证明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文件; (7)调查任何被用于获取收入的课税对象和与纳税有关的项目。无论其所处地点,均应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但住所除外); (8)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清单,依据国家授权机关规定的顺序,从纳税人处获取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 (9)就有关被检查的纳税人(法人、个体业者)纳税的
20、问题,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关于商业的、银行的及其他受保护的合法秘密披露要求,从银行或其他从事个别银行业务的机构处调查关于纳税人帐户信息及帐号、该帐户资金余额及资金流动情况; (10)根据本法专项部分规定,以间接的方式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0-1)聘请其他国家的专家参加税务检查; (11)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法人。 2. 税务部门也享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的责任 1. 税务部门具有如下责任: (1)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2)维护国家利益;
21、(3)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扣除和划拨法定养老基金交费与退休公积金实施法律监督; (4)按照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对课税对象和与纳税有关的项目进行登记,对被加算的、已经缴纳的税款、法定财政缴费进行登记; (5)对报税制度规定的表格填写方法作出解释; (6)按照书面指示,严格地进行税务检查; (7)根据本法的规定,保守税务机密; (8)向纳税人发出有关按照本法规定的期限和情况履行纳税义务的通知; (9)按照纳税人的申请,在3天内向纳税人提供其分户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与财政进行结算情况的摘录; (10)在5天内确保发给纳税人能够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缴纳其他缴纳财政款项义务这一事实的完
22、整收据副本; (11)监督变更为国家所有的财产的登记、保管、评估和销售顺序的执行情况,监督财产销售后的款项及时、全额地缴纳给国家财政; (12)依据本法规定的强制顺序,采取措施保障纳税义务的履行和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 (13)依据哈萨克斯坦关于行政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2. 在进行税务检查过程当中,发现故意逃避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事实的,以及发现带有犯罪特征的蓄意、虚假破产事实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侦查材料,以便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作出诉讼决定。 3. 税务部门也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利益冲突 税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涉及其本
23、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或旁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后二者的子女)的纳税事务方面行使职权,和/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海关机构在征税方面的权利 根据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机构有权对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输的商品征收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 第二十条 授权机构的权利 授权机构有权依据本法专项部分的规定征收必须缴纳给财政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执行部门的权利 1. 地方执行部门有权征收自然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运输工具税、土地税。 2. 根据国家授权机关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严格呈报单据,地方执行部门有权进行上述税款的征收。
24、 3. 地方执行部门有如下责任: (1)发给自然纳税人证明其纳税事实的单据; (2)在给出证明自然纳税人纳税事实的单据的次日,应当及时和全额将款项交付给银行。无银行的居民点,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付给地方财政; (3)确保单据正确填写和单据完好无损; (4)根据国家授权机关规定的权限和顺序,向税务机关提供关于单据使用、向银行(或地方财政)交付金额的报告。 4. 地方执行部门应当确保向有关组织发放一次性存根。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同配合 1. 税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协同配合,采取共同措施,监督税法实施。 2. 在相互协同配合方面,国家机关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小学教育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税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19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