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培训讲义)(doc 24.doc
《[财务管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培训讲义)(doc 24.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务管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培训讲义)(doc 24.doc(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培训讲义)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扩大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促进节能减排,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政策调整措施: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进行了具体部署;二是为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实施,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是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
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四是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一、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国务院近期确定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会议确定,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
3、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
4、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
5、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三)转型改革方案与原试点办法的区别从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由东北地区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我省长、株、潭、衡阳纳入了试点范围。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
6、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四)纳入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规定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
7、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标准: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3、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的处理: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
8、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对长沙、株洲、湘潭、衡阳4市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具体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由纳税人在办理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次性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2栏“进项税额”中。4、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1)销售自己
9、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规定与现
10、行政策的变化:财税200229号明确: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行政策以是否超过原值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征税。新政策以购进时间和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来确定。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
11、视同销售的处理: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6、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六)为什么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
12、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13、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二、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实施,做好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间的衔接,此次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
14、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
15、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据悉,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以正式发文为准)。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
16、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现行优惠政策的处理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十分紧迫,因此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三)重点条文释义及修订说明条例第八、九、十、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等。详见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前
17、后对照表。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为切实保证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
18、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一)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并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
19、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继
20、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四)重点条款释
21、义和修订说明1、将现行增值税政策纳入细则(1)现行政策规定,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为加强专用发票管理,需要在细则中加以明确。(细则第十一条)(2)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在条例第六条已明确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为简化表述,删除了原细则“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并根据现行政策增列了“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的规定。(细则第十二条)(3)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2、。放弃免税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为规范执法,将现行规定的内容纳入细则。(细则第三十六条)2、修改了部分条款(1)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现行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划分界限,分别征收。(细则第六条)(2)原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国家税务局很难单方面处理,往往出现增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培训讲义doc 24 增值税 政策 调整 主要内容 培训 讲义 doc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19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