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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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的计税营业额的范围,就一直困扰着EPC项目的财务人员,各地税务部门对此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本文通过各地对EPC总承包项目征税方式的介绍,以及各EPC总承包方的采取的对策,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结合我国目前开展的“营改增”工作,分析其对建筑业自身及对EPC总承包项目的影响及产生的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EPC总承包项目;纳税;“营改增” 一、对EPC总承包的解释和其项目包括的内容及纳税特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从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
2、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设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施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采购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因EPC总承包在控制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等建设目标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近几年在一些大型的工业投资项目中被广泛采用,由EPC总承包单位一家与建设方签定总包合同。 二、目前项目总承包,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然而,构成EPC总承包合同金额
3、,其中的设备,材料均是含税价(增值税),由总承包商负责购买。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总承包方为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同中所规定,必然缴纳增值税。现在作为EPC的总承包方,如果按照上面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在施工部分为建设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其营业额就得包括已经缴纳增值税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再缴一遍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及企业如何应对 由于各地地税部门对十六条的解读不同,具体执行起来也不尽一致,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有
4、的当地税务局规定,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时,可以不包括为建设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款。施工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采购部分材料、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复纳税问题,也便于操作与执行。(二)部分项目的当地税务局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可以不包括为建设方采购的设备款,但要包括材料款,材料与设备如何划分,由各地省一级税务部门认定。(三)还有的地税部门,不做区分,将总承包方为建设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款统统合并到施工营业额中,一并再缴营业税。 四、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一)税法不够具体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面向多个行业,EPC总承包只是建
5、筑市场其中的一个分支。(二)税与税之间衔接不够严密,既然施行消费型增值税,那企业要求得到购进国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也是理所当然,相应的就应调整营业额的构成,将设备,材料从营业税的计征营业额中及时调整出去,纳入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否则,增值税转型不就成一句空话。(三)税法滞后,自EPC施行以来,营业税的计征营业额的范围就一直困扰EPC总承包人员,各地税务部门在对EPC项目的征税方面,执行起来也很不统一和规范。 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当前,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推进“营改增”工作,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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